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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法律(社会体育法律法规)

本文导读目录:

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体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1、《体育法》的地位。《体育法》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是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专门法律,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体系中的一个成员,结束了我国体育工作长期没有专门体育法律可依的历史。

《体育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不是仅对体育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而是从总体上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行全面规范与保障的法律,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体育法》所规定的各方面内容都是涉及体育发展整体性、全局性的问题,所确立的是体育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任务、原则和主要措施,所调整的是事关国家、社会、各种组织的体育工作责任、维护公民体育权利和促进体育持续协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体育问题的基本关系。因此,《体育法》是对体育关系进行整体规范和调整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工作的基本纲领和总章程。

2、《体育法》的意义。《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体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是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光辉里程碑。《体育法》对于推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和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贯彻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提供了理的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然而,宪法只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准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总体规定。《体育法》在效力层次上仅次于宪法,成为贯彻落实宪法中的体育工作原则,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直接法律依据。二是为实现体育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体创立了直接的法律规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个领域的管理体制都在发生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在政府对体育管理工作中,也正在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不断实现从微观管理为主向宏观管理为主、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因此,《体育法》的颁布对于体育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具有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三是为巩固、扩大体育改革开放成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保障。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紧密相随。先后进行了包括竞训、体制等诸方面的改革,有的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些还在探索,这些都离不开体育法制建设。因此,《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体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四是为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进行配套体育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体育法》作为在宪法指导下的体育基本法,导于整个体育法规的核心。制定了《体育法》,体育法规体系才可能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五是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增添了新的法律内容。《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体育战线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法制建设和全国人民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体育领域的法制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体育法制建设搞不好,就可能拖国家整个法制建设的后腿。《体育法》的诞生,为我国法律体系又增添了新的法律门类,扩充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手段,填补了国家立法在体育领域的空白,从而更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全面地发挥出法律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简要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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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家颁布的体育法

1995年国家颁布的体育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章社会体育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第十四条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第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第十六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三章学校体育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二十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第二十八条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第三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第三十六条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第三十七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第三十八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第三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第六章保障条件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第四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体育法》颁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奥运会刚刚胜利闭幕。

  • 评论列表:
  •  嘻友时窥
     发布于 2022-05-31 17:07:09  回复该评论
  • 的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
  •  冬马猫卆
     发布于 2022-06-01 01:39:00  回复该评论
  • 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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