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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体育产业化的形成,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进行经营的活动,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康复、体育培训;
(三)体育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体育彩票;
(四)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五)体育设施的建设、体育资源的利用及开发;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和项目。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二)规划营业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三)培训体育经营者和业务指导人员,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四)审查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条件,办理经营证;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
(三)体育场地、体育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凡以体育经营为独立法人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培训、竞赛、表演、康复、中介服务、咨询以及体育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经营者须持有效证件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体育经营证》,持《体育经营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从事各类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服务和从事体育中介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领取《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第七条 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体育场所自办体育竞赛、表演)须事先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市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第八条 经营和销售体育彩票,由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根据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体育经营证》和《临时性体育经营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专业人员合格证;
(三)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四)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情况说明;
(五)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书副本。
从事有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第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保证服务质量,依法缴纳各项税费。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一年,必须接受体育经营活动资格的年度检验。第十三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欺骗体育消费者;
(二)渲染暴力,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聘用未领取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应保持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检查所需材料,不得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体育经营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变更、年度检验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有弄虚作假、渲染暴力、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危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
高危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包括: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射击以及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高危体育项目。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危体育经营活动及管理。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环境保护、旅游、海事、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高危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经营高危体育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二)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证明;
(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或者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办理高危体育经营活动许可时,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第七条 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并为项目参与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八条 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对项目参与者和观众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必须对高危体育经营项目存在的危险、从事该项目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的救生知识等进行说明。第九条 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保证场所内的设施、器材使用功能正常、安全,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定期检查。
经营者必须在场所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示高危体育项目注意事项,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高危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内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出场所容量限制规定。第十条 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救护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及其场所进行赌博、暴力、淫秽、迷信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活动;
(三)从业人员应当佩戴标志、履行职责;
(四)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第十一条 高危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裁判、救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限其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未配备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公示注意事项、未设置警安全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营业;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营业。
吉林市教育局对2022年体育中考取消公告有吗
有。
为确保疫情防控形势下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切实减轻学生学习压力和负担、保障教育考试的公平,经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对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工作安排做出调整。
1、取消2022年初三年级中考体育现场考试,由各地自行制定计入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的体育考试框架及分值办法。
2、取消2022年初三年级中考外语学科听力考试。
3、取消2022年初三年级实验操作考查。
4、正常组织长春、吉林、延边、白城2022年初二年级地理、生物学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和报考上一级学校的资格,不计入中考总成绩(与其他地区同等对待)。
省教育厅要求全省各地立即通知属地初中学校,确保每一位考生和家长知悉,做好政策解读,缓解焦虑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