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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典(国际体育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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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法庭是在哪一个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提议下成立的?

萨马兰奇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在国际奥委会第七任主席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 1920.7.17)的提议下,于1984年6月正式成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国际体育领域内,主要有以下职能:

1)解决普通的争议案件;

2)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 ;

3)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

4)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5)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俄罗斯,这个机构是干嘛的?

CAS从诞生之初就有运动员不断挑战它的独立、中立和公正性,挑战它是不是仲裁机构、对案件有没有管辖权,CAS也是不断经历裁决被撤销。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俄罗斯,很多人也对有体育界“最高法院”之称的CAS充满了好奇:CAS为何会有如此大的权力?这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机构?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商业体育的发展,各种有关体育的争端,特别是国际性的争端也不断产生。因为预见到体育界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1981年,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萨马兰奇提出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来解决各种体育有关的争议。随后,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设立CAS。

1983年,CAS在瑞士洛桑开始运作,1984年6月正式成立,凯巴·姆巴耶成为第一任法官。最早的CAS由60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各国奥委会代表,以及由奥委会主席直接任命,各15个席位。

由于其是国际奥委会的下属机构,CAS的独立性随后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到质疑。1992年,德国马术运动员甘德尔因为涉嫌向赛马喂食兴奋剂,而被国际马术联合会处以禁赛与罚款。不服判决的甘德尔上诉至CAS,结果败诉。败诉之后甘德尔依旧不服,他向CAS所在地瑞士继续上诉,对仲裁法庭的有效性与中立性提出了质疑。

1993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甘德尔案做出了判决,认可CAS仲裁的有效性,但也注意到了CAS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的联系。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看来,CAS在财政上依赖国际奥委会,且国际奥委会有权修改CAS章程,这意味着当国际奥委会成为仲裁的当事方时,CAS的独立性会受到影响与挑战。

因此从1994年开始,CAS彻底从国际奥委会中独立出来,由20位熟悉仲裁与体育法的高级法学家组成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进行管理。在人员组成上减少了由国际奥委会指定的人数,增加了诸如运动员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指定的人数,使该法庭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CAS开始接受社会赞助,使其有可能在国际体育界树立自己的权威。

根据现行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典》第13条的规定,CAS由150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选任办法是,先由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各推荐30名候选人,再以各方协商的方式推选出30名能代表运动员利益的候选人,然后再推选出30名独立于一切体育组织之外的候选人,最后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进行任命。像以往的任何国际仲裁制度一样,经正式任命的仲裁员要被列入对外公开的仲裁员名册,以备当事人选用。仲裁员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仲裁员一般是由资深法律人士兼职担任,一般都是由体育专业机构推荐的具有法律和体育方面的专业知识的人。通常仲裁员在本国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法官、教授或律师等等。另外,在具体案件中指定仲裁员时适用回避原则,即如果某个案件涉及某国时,该国国籍的仲裁员一般都是需要回避的。

作为一个专业仲裁机构,CAS的管辖权并不是强制的,一般来说,只有在双方都决定将案件提交到CAS的情况下,CAS才有管辖权。国际泳联制定的《国际泳联兴奋剂检查规则》规定,反兴奋剂规则应适用于国际泳联和每一国际泳联成员联合会及其成员、运动员,每名成员和运动员均被视为同意受到反兴奋剂规则的约束。中国属于国际泳联的会员国,因此孙杨受到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的制约,因兴奋剂检测引起的争议也就应当提交CAS仲裁。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孙杨案将于5月24日重审,案件的始末有何细节?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外国许多媒体经常喜欢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之下污蔑中国运动员,声称中国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才能获得冠军。自此之后,每当有中国运动员夺得金牌之后,总是会有外国媒体,甚至组委会直接质疑中国运动员的身体情况,然后强制对所怀疑的运动员进行尿检,来证明其并没有使用兴奋剂。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些事情始终是保持相当愤怒的情绪,但是却又无可奈何。

在前段时间关于孙杨案的重新审理使几年前孙杨是否使用兴奋剂的这一问题又重新映入了广大群众的眼中。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在2018年9月时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当时申请对孙杨进行一次赛外的兴奋剂检查,但是据孙杨所说,此次检查人员并没有出示检查资格证明,并且在检查过程当中对运动员孙杨态度恶劣,行为蛮横,于是孙杨打破了血样瓶,被指进行“暴力抗检”;后来在2019年国际泳联在瑞士洛桑举行了一场听证会,宣称当时的那次晚间兴奋剂检查无效,孙杨并没有违反关于兴奋性的规定;而2019年11月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瑞士蒙特勒再次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孙杨方的律师明确指出,当天晚上对孙杨进行尿检的检察官只有护士证却没有授权的检察官证明,甚至在对孙杨进行尿检的过程当中居然对其进行拍照,而这一行为是严重违反兴奋剂检查的相关规定的。令人疑惑的是,当时案件所涉及的三名检测官均未出庭。

直到2020年的2月时最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声称孙杨对自己破坏反兴奋剂取样的行为没有能提供有充分的信息解释,并且孙杨不能因个人认为反兴奋剂取样程序不合法而直接破坏取样,并将其禁赛八年,但是同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也表示,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孙杨在2018年抗检前有任何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因此,孙杨在裁决之前的所有比赛成绩是仍然有效的。至2021年4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之前对于孙杨的处罚裁决,并准备在今年年5月的时候,采用新的仲裁小组进行一轮新的听证会。在接下来的案件当中,孙杨需要提供更多对自己有利的材料才有可能改变之前对他的处罚判定。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于俄罗斯最终有什么样的判罚?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认定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违规,并对俄罗斯反兴奋剂中心处以为期两年的一系列处罚。期间,俄罗斯将不得参加包括东京奥运会及各项目世界锦标赛在内的重大国际体育赛事。

早在2019年12月9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执行委员会便做出决定,禁止俄罗斯运动员在未来四年参加大型国际赛事,包括奥运会和残运会。只允许“干净的”俄罗斯运动员以中立的身份参赛,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被认为不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法规。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当时作出这一禁赛决定,主要基于2019年初送交WADA的莫斯科反兴奋剂实验室数据可能被操纵。WADA此前曾表示,在检查中发现“莫斯科反兴奋剂实验室的数据‘既不全面,也不完全可信’”。

据外媒报道,俄罗斯当局随即决定,将对世界反兴奋剂组织以违反禁药规定为由,禁止俄参加重大体育赛事进行抗争。俄罗斯奥委会主席波兹尼亚科夫也表示,坚信俄运动员们应该参加2020年奥运会,而俄奥委会将尽一切努力,使运动员们持俄罗斯国旗参加东京奥运会。

不过显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并未接受俄罗斯方面的反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认定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违规,2020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的两年间,俄罗斯将不得参加包括东京奥运会及各项目世界锦标赛在内的重大国际体育赛事。

据悉,能够证明清白的俄罗斯运动员可以以中立运动员的身份参赛,但不得穿着、佩戴任何有俄罗斯字样的服饰,俄罗斯国歌也不得在以上任何比赛场所播放。

体育仲裁与法律的关系

体育仲裁和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共性

体育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体育行业纠纷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的框架内,有关争端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体育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后,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2]体育仲裁制度跟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具有许多共性:

其一,民间性。民间性是仲裁制度的基本特征,它是仲裁制度其它特征的基础,它使得仲裁制度的保密性、中立性、便捷性有了保障。体育仲裁制度同样具有民间性的特征,就仲裁机构而言,应当是民间性质,不具有官方性质,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者部门。

其二,保密性。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当事人往往不希望仲裁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流入公共领域,以避免竞争对手的超越或者某些信息被消费者知道而影响其企业形象或者造成其它不利后果。同样,体育仲裁同样具有保密性特征,体育仲裁当事人、仲裁员不得泄露仲裁中的实体和程序事项,媒体不得向公众传播仲裁过程。

其三,独立性。仲裁的独立性是仲裁的一个重要优点,仲裁机构既不隶属于行政部门亦不隶属于司法部门,而是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这是对仲裁过程的中立性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的保障。体育仲裁机构也应当是一个独立的组织,不具有官方性质,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者部门,独立形式职权。

其四,快捷性。和诉讼相比较,仲裁的快捷性的特点显得尤为突出,尤其是涉及到专业性事项时,参与仲裁的人员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担任,而且仲裁的程序相对精简,这对于提高仲裁的效率、缩短仲裁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其五,自愿性。由于通过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具有快捷、高效、专业等特点,诉讼和仲裁作为两种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所长,在不同的情况下适合适用不同的方式,不应当剥夺当事人的选择权,是否适用体育仲裁应当根据当时人的意思表示。

三、体育仲裁的独特性

当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时,仲裁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是否完全适用《仲裁法》?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体育仲裁具有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应当有自身的仲裁规则。

其一,和一般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的自愿性是有限的。在一般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决定是否进行仲裁、对哪些事项进行仲裁哪些事项拒绝仲裁、在何地由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在体育仲裁中,由于仲裁条款往往是在当事人参赛时直接规定在参赛章程之中,这使得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地和仲裁机构的权利,而对于是否进行仲裁,当事人也只能选择要么接受仲裁获得参赛资格要么拒绝参加比赛。

其二,和一般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对时间的要求具有特殊性。正如上文所述,和诉讼相比较,仲裁的快捷性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涉及到专业性事项时,由于参与仲裁的人员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担任,而且仲裁的程序相对精简,这对于提高仲裁的效率、缩短仲裁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和一般的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的效力具有特殊性。在体育仲裁中,由于大量的体育仲裁裁决并非就赔偿金额的多少而做出,而是裁决运动员是否可以继续参加比赛,这样的裁决履行后,即便法院之后进行审查发现裁决不具有合法性,由于已经错过了比赛的时间,裁决不再具有被撤销的可能性。

其四,和一般的仲裁相比较,体育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具有特殊性。我国在《仲裁法》中亦从工作经验、文凭职称等方面对仲裁人员设立了条件。但是体育仲裁作为一种技术性极强的仲裁类型,除了《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人员的一般要求,还具有一些特殊性,最突出的就是体育仲裁员必须具有体育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对涉及到的一些技术问题进行识别和处理。

通过分析体育仲裁和我国仲裁法律体系的共性和差异性,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立足体育仲裁和我国仲裁法律体系的关系,建议如下:其一,建立独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其二,扩大仲裁的受案范围;其三,仲裁庭应当由具有专业体育知识的人员组成;其四,程序应当精简、严格控制仲裁时间。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个什么样的组织?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在前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1984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作为国际奥委会的一个下属机构正式成立,总部位于瑞士洛桑。为树立自己在国际体育界的权威性,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于1994年进行了改革,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并开始接受社会的赞助,使其有可能在国际体育界树立自己的权威。

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大致可分为这样几类:

1、解决普通的争议案件;

2、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

3、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

4、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5、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

根据当时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条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该法庭的主席要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从法庭的组成人员中指定, 而且该人还必须是国际奥委会委员。该法庭由60名成员组成,一切支出由国际奥委会负担。很显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无论从组织上还是经济上都依附于国际奥委会。

  • 评论列表:
  •  冢渊酒颂
     发布于 2022-07-04 21:42:24  回复该评论
  • 始,随着商业体育的发展,各种有关体育的争端,特别是国际性的争端也不断产生。因为预见到体育界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1981年,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萨马兰奇提出设立一个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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