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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长助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干些什么
体育馆长助理的工作职责
:1、执行公司会员接待服务流程,重点做好VIP会员接待工作;2、协助馆长进行日常运营事务管理;3、配合市场活动,提供服务接待支持;4、馆长安排的其他事项。
体育馆规章制度
体育馆安全生产经营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根据国家和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经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5.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实施。
6.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7.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馆长签署后,报市安监局备案。
8.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完成市体育局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体育馆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体育馆馆长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对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经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经营事故。
体育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体育馆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馆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体育馆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经营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经营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二)体育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经营安全。
(三)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四)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体育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经营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经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7.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体育馆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廊坊市体育馆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馆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馆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二、馆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全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全馆人身、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亲自审批全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馆防范特大和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研究和决策全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三、副馆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二)主持制订分管工作范围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对容易发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组织进行严格检查,发现特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在特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暂时停止使用。
(三)督促、检查分管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纳入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
(四)定期向馆长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责任追究
体育馆领导班子成员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经营是确保体育馆正常开展活动,牵涉员工家庭幸福的重要元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将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实施,既利于体育馆的持续发展,又可辐射社会,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为使我馆安全工作规范、有条理,提高广大员工的责任意识,特制定以下责任制度:
1.责任对象为全体与体育馆签订岗位工作合同关系的员工。
2.责任范围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而定,岗位职责所示岗位工作的区域、岗位工作的对象即为该岗位的安全责任范围。该岗位对“范围”内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凡违反体育馆安全管理制度者,可直接追究其责任。
3.员工因故“换班”、“离岗”须征经馆长同意,否则在此期间的安全责任由该员工自负。
4.员工在“范围”内发现安全隐患,且无力整改的,应及时与其他职能部门联系,以求迅速消除隐患。对隐而不报者,后果自负。
5.对畜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设法推卸责任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罚。
6.本责任制与员工考核挂钩,具体可根据损失情况给予不同程度处罚,严重者追究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
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体育馆内部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火灾危害。
二、应根据各部位用电最大容量的需要和电气线路、设备敷设、安装环境,对配电间、供电线路、导线类型、设备安装进行设计,搞好总体规划和布局。电气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锅炉等重要设备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置及其电器线路、设备的敷设、安装应请示消防、劳动安全部门。
三、建筑内的导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密闭。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荧光灯 (包括镇流器) 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
四、主要的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严禁在电器线路上私自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五、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都应明确操作程序并严格遵守。重要电气设备应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和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应配备专职电工或熟练工人,持证上岗;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等。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登记建档,按期检测,安全设防施及附件齐全。
六、防火重点部位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并经单位领导审批),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严禁损坏和随意更改用电保险装置。
电工安全管理制度
1.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体育馆电源供应系统,任何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2.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电工对馆内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4.电工对员工等人发现的报修电器,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5.大型活动期间,电工对全馆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活动安全。
体育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队,并正常开展消防管理活动。
二、举办集体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公安消防等机构审批。
三、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五、在设有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严格遵守《体育馆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七、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八、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列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落实防火责任人,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严格管理。
九、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十、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简称“标准”)和管理制度。
员工上岗前填写领料单,本部门领导签字,登记以旧换新去库房领取。
一人进行多工种作业的,按从事主工种的标准发放给防护用品。
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以上职工,所发防护用品的使用期应相应的延长。
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时间,调换其他工种时应交旧防护用品,领新工种用品(遗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工种防护用品不发。
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出。
工伤人员需要特殊防护用品,由本人写出申请,报领导审批。超过100元必须经馆长批示后发放。
每年在10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劳保用品资金计划,经馆长审核批准后列入年综合计划,专款专用。
防护用品领料单一式叁份,去库饭领发,库饭必须加盖“收发专用”章,领料单开出后一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负责保管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予表扬,对无故丢失、损坏的给予教育及折价赔偿。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员工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体育馆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1、体育馆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先进工作者应实行奖惩。
2、年初制订年度安全目标,完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报请馆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安全目标要层层分解,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并切实将目标落实到到人。对员工实行月考核、月奖惩制度。
4、体育馆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给予有关人员一定金额奖励。
5、体育馆管理层安全管理目标考核,采用年终考评结算兑现的办法,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6、对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属实者,予以奖励。
7、奖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体育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体育馆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安全教育等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馆长对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馆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体育馆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馆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不得录用。
四、电工必须定期检查馆内用电设施,确保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五、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到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查体,上岗时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七、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暂缓进职、不进职、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是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安全责任人要把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二、要充分利用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法规、制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员工懂得安全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安全知识。
三、坚持每年开展全馆性的“119”消防日活动,安排、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宣传,进行灭火演练等各项活动。
四、每年要对员工、临时工等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使其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防火安全,自学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制度。
五、重点防火部位要对本部位工作人员和电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六、利用先进经验、典型火灾案例等内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责任意识和火灾防范意识。
七、抓好义务消防队和义务消防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义务消防队要制定消防学习、宣传、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活动。
八、通过消防知识的学习全体员工要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安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
一、为研究讨论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全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二、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三、负责安全的部门或同志应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对于突发事件,分管领导要及时召开安全会议;如果事情重大要及时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并向体育局汇报;
五、对于一般性事件,要在行政会议上及时通报并研究。
配电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配电室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按时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二、严格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则,杜绝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三、对设备和安全设施要勤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精心维护和保养好设备,确保正常安全配电。
四、注意随手关闭门窗,经常查看防护网、密封条防护情况,谨防小动物窜入配电室而发生意外。
五、严格禁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进配电室;严禁烧电炉、煤油炉等;严禁吸烟。工作人员须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六、配电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七、严格岗位责任制和节假日值班制度,不得脱岗、漏岗和擅离职守。
体育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强化体育馆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免受危害,保证体育馆安全,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点部位情况
1、体育馆位于廊坊市和平路189号,设有环形消防通道。
2、体育馆为框架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面积8300平方米,高24米。
二、火灾事故特点
1、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蔓延迅速,易造成人员伤亡。
2、大型活动时人员较密集,疏散难度大。
三、灭火力量布置
1、室外环状消防栓位于体育馆东南西北四角,室内消防栓位于一层走廊、大厅,二层大厅,三层观众席等位置。
2、馆内配置有60具ABC干粉灭火器、8辆手推式灭火小推车,分别分置在馆内比赛场地、配电间、高压室、大厅和走廊各处。
3、用室外或室内消防栓铺干线灭火,初起火灾可用室内灭火器直接灭火。
四、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的体育运动场所。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场馆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育场馆建设规划,指导体育场馆的建设;
(三)制定体育场馆管理制度;
(四)维护体育场馆资产的完好,提高其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物价、教育、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管理体育场馆。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要求把体育场馆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体育场馆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标准的田径场、游泳池和体育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乡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第六条 开发区、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以及旧城改造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场地。第七条 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馆建设的体育工艺指导。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场馆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赞助建设公共体育场馆。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第九条 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提供方便和服务,并向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优惠。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开展活动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体育场馆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场馆,遵守体育场馆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场馆。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体育场馆或改变体育场馆用途的,须征得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后占”的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择地新建偿还。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体育场馆的,须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签订临时占用协议,报经同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体育场馆临时占用许可证》,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体育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体育场馆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