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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机构总则(体育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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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在我省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勇敢、顽强的进取精神。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学校体育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五条 省、地(州)、县教育、体育、财政、人事、劳动、建设部门要积极协商,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学校体育工作(包括场地建设、器械设备、体育经费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体育管理机构或配专职管理人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所需人员从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可设立相应的体育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亦可建立相应的体育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城市完小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体育工作管理人员。所需人员编制约在院(校)总编制内调剂解决。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规划分三类:

第一类普通高等学校,争取在二000年前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完中(含农职高中),城市完小和经济文化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初级中学,要求于二000年争取达到国家教委规定配备标准。

第二类农村初级中学、农职业初级中学,乡镇所在地完小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村完小。要求二000年前大部分学校达到省规定的三类配备标准,其中有30%的学校达到国家教委规定配备标准。

第三类农村所有完小要求二000年前有50%的学校达到省规定的配备标准,有20%的学校达到国家教委规定配备标准和场地设施要求。

农村初级小学(包括分散的教学点),也要贯彻执行《条例》,并按《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不断的改善和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把学校体育工作提高一步。

地(州)、市在具体规划中对初级中学以上各类学校要逐所规划,县(区)对城镇、农村完小以上的学校要逐所规划;乡镇具体规划本乡镇范围的学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第三章 体育课教育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教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体育教学大纲。体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材的要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征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学校要保证体育课课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停课。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要按国家教委关于教材建设的要求,在符合教学大纲指导思想的前提下,编写我省的体育乡土教材,供各地选用。第十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应在二、三年内将体育课列入初中升高中、中专的考试科目。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认真实施《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第四章 课外体育活动第十一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班主任、体育教师要负责组织辅导。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学生会体育部的基本资料

一、 总则第一条:学生会体育部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组织下的工作部门。第二条:体育部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开展相关体育文化活动,提高全校同学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第三条:体育部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饱满的热情和勤学肯干的态度投入工作。二、机构组成及其任务1.部长:由竞选产生、经主席团考核合格后任用。全面负责体育部的各项事宜,总领体育部各项工作。2.副部长:由部长提名,主席团考核合格后任用,协助部长做好体育部对内对外的各项工作。3.委员:在部长副部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各项体育部的工作,在本部起到带头作用,并且不断学习进取。4.干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服从上级安排,努力进取。三、分组及各组职能:1.组织策划组:负责部门所有活动的计划、准备、组织、执行、总结等相关内容的统筹工作。2.外联组:负责本部门与外界的联系工作。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与社会各公司,各院相关部门的联系,校会内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的联系。起到本部门外交与对外发言人的作用。3.文秘组:负责部门相关文件的起草与管理工作,会议主持记录工作及建立部门内部的联系方式。直接对部长负责。4.秩序维护队:负责维护校会大型活动的秩序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顺利完成相关工作,起到纠察的作用。5.宣传组:负责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外宣传学生会和体育部。让更多的同学了解和认识学生会及体育部。注:本部门的常设机构由部长和副部长组成,负责协调、统筹部门日常工作。本部门采取层层负责制,即干事对委员负责,委员对副部长负责,副部长对部长负责。[NextPage]四、例会制度1.无特殊情况部门例会于每周一晚21:00在校学生会办公室举行。2.参加例会者统一佩戴校徽,穿着整洁得体。3.各成员提前十分钟到达办公室,文秘组负责人做好点名工作。做好到场、请假、旷会的记录并向部长、副部汇报。4.参加例会必须带好记录本,准确记录会议内容。会上各成员应积极参与部门工作的讨论,并力求提出最有建设性的建议。5.例会迟到两次则记为一次旷会。6.旷会两次则无权评优,旷会三次以上(含三次)则自动退出本部门。五、活动制度1.各成员收到活动通知应及时回复负责人是否能参加本次活动。2.不能参加活动者,需事先向部长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不参加此次活动。3.在活动过程中,各成员应积极主动,充分发挥创新精神和集体力量。互相配合,互相支持。4.活动中途有事需先离开,必须向本次活动负责人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5.参加各项活动都必须佩戴校徽。6.活动结束后需写活动感想或活动总结,做好反馈工作。7.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者,有优先评优的资格。8.在各项活动中没有完成任务或影响学生会的形象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分并存档。[NextPage]六、请假制度1.应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参加的,必须向部长或副部长请假。每次请假均由文秘组记录并存档。2.请假必须当面或以电话形式进行,否则无效。3.每学期部门例会请假超过十次(含十次)则自动退出体育部。七、值班制度1.各成员需按安排准时到达值班地点并签到。2. 值班人员须着装整洁,佩带校徽,不得赤膊、穿拖鞋等。3.值班过程中应认真严谨,不擅自离开值班地点。4.成员之间调班需向部长或副部长请示。5.值班人员需做好值班日志的填写,记录值班过程中的各种情况。6.值班结束时必须按照要求关好空调、灯、门窗。八、学习制度1.各成员应积极主动学习各种体育知识,如学习体育比赛的规则、策划体育活动等。2.在参加各项活动时要随时学习体育部各种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3.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交流学习,不断改进和完善体育部。九、奖励制度1.积极准时参加例会和活动者,有优先评优的资格。2.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者有优先评优的资格。十、附则1.本细则经体育部讨论修改通过,于2008年11月20日起生效。2.本细则对体育部各成员具有约束力,由各成员相互监督执行。3.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生会体育部。4.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解决,对于新情况进行章程补充,报请学生会备案即生效。 福建师范大学校学生会体育部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体育法律的内容

体育法律的内容如下:

总则。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社会体育。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体育体制的构成及类型是怎样的?体育过程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体育体制是国家组织管理体育的各种机构设置、权限划分以及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体育的组织机构,即各级体育行政机构设置、体育社会组织的建立;二是各级体育行政机构、体育社会组织的职责、权限、利益的划分;三是由体育行政机构和体育社会组织颁布的各项体育管理制度。 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所采用的体有体制按照管理权力的归属,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社会主导型、结合型(或中间型)。

体育专业教育的基本特征如下:一是教育目标明晰化。培养什么样的体育人才以及人才的规格如何,不仅由其相应的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性质所决定,而且在任何一个周期的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也都规定得明明白白。由于目标明确,体育教育过程中的计划性要求较之普通学校体育也就更加严密而周详。二是教学科目综合化。培养任何体育专业人才都不能只依靠单一的体育类学科,而必须依靠多门类学科的综合教育。一般说来,体育专业课程分为一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种类别和层次。此外,还需酌情开设一些选修课。通过跨门类的,甚至跨专业的选课学习,才能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总局规章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总局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和协调总局规章制定工作,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负责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遵循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遵循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章而做出具体安排或解释、补充的规章,也可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规章的名称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规章应当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符合逻辑,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第八条 规章应当条文化,每一条应当包含一项内容。

规章可以根据需要设章、节、条、款、项、目。第二章 计划第九条 总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制和实施。第十条 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建议。

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就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目的和依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前期准备情况、具体负责单位和起草单位、工作进度安排等事项做出说明。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总局实际情况,对报送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协调,拟定总局年度计划草案,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下发。第十二条 规章制定工作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

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能按时完成的,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拟增加规章项目的,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

因年度计划调整而补充的规章项目,数量不超过原计划的五分之一。第十三条 总局根据需要编制指导性体育立法五年规划的工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总局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法律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等工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三章 起草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由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的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主要负责的单位牵头起草,其他单位配合。

起草规章,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必要时,可以请政策法规司提供咨询和帮助。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规章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主管部门、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或处罚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起草规章,应当考虑现行规章的规定。需要废止相关规章或其部分条款的,应当在规章草案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和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总局其他厅、司、局和直属单位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征求其他部门或总局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形成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将草案再次送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征求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必要时,还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 评论列表:
  •  掩吻寰鸾
     发布于 2022-07-08 22:40:37  回复该评论
  • 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
  •  辞眸謓念
     发布于 2022-07-09 00:25:45  回复该评论
  • 通学校体育也就更加严密而周详。二是教学科目综合化。培养任何体育专业人才都不能只依靠单一的体育类学科,而必须依靠多门类学科的综合教育。一般说来,体育专业课程分为一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种类别和层次。此外,还需酌情开设一些选修课。通过跨门类的
  •  孤鱼节枝
     发布于 2022-07-09 03:28:06  回复该评论
  • 应及时解决,对于新情况进行章程补充,报请学生会备案即生效。 福建师范大学校学生会体育部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体育法律的内
  •  依疚迟山
     发布于 2022-07-09 06:06:10  回复该评论
  • 会组织颁布的各项体育管理制度。 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所采用的体有体制按照管理权力的归属,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社会主导型、结合型(或中间型)。 体育专业教育的基本特征如下:一是教育目标明晰化。培养什么样的体育人才以及人才的规格如何,不仅由其相应的
  •  痴妓葵袖
     发布于 2022-07-08 23:23:15  回复该评论
  • 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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