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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的最低时限由哪个部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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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竞赛、训练、教学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备,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施,遵守体育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八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统一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建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划和建设体育设施。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标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条件,规划和建设体育设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在资金上给予保证。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体育设施。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迁学校体育设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注:本条中关于“学校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批准”、“学校体育设施拆迁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减少其使用面积。

因城市规划确需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原有的性质,高于原有的标准、规模重新建设;

(二)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选址应当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三)具备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资金;

(四)重建先于拆迁。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为全民健身提供服务和方便。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免费;实行有偿使用的,对儿童、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给予优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设施。体育设施被侵占或者被破坏的,应当限期恢复;不能恢复的,由责任者按照高于原有标准、规模的原则新建体育设施,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

公共设施包括哪些?有什么作用?

公共设施可以分为医疗卫生、教育、交通、文化娱乐、社会福利、体育、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邮政电信、商业金融服务、社区服务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学校:小学,中学,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幼(托)儿园等。

医院: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等。

文化设施: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文化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体育馆,体育场,游泳跳水馆等。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敬老院等。

商业设施: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街道办事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等。

公共设施作用:

1、公共设施可以让社区的环境更加整齐优美,例如一些绿化设施可以增加社区的美观性和净化空气。垃圾桶等设施可以让大家有地方扔垃圾,保持社区的卫生。一些健身娱乐设施可以让人们强身健体,增加社区人们的感情联络。

2、可以聚集社区的人气,因为公共设施都是免费使用的,这可以降低人们日常的生活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外来住户,还能促进社区的房产销售,提升社区的公共财政能力。

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提高使用效能,满足公众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场馆、场地和器材。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者捐赠公共体育设施。第六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专款专用。第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拟定出让要求,将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位置、面积等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功能完善、便民实用的原则建设。

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以及相关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捐赠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公布管理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三)定期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对损坏的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四)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劝止无效的,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还应当对配置的公共体育器材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向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设施名录。第十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培训,提高其管理和指导公众正确使用体育器材水平。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明确开放时段和项目。因训练、赛事、保养、维修、气候和安全等因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公告。

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第十六条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应当在不影响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第十七条 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办理有关责任保险、使用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共体育场所,妨碍设施使用;

(二)擅自拆除、迁移、损毁公共体育设施;

(三)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体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园林、公安、教育、城管、卫生等部门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各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收费合法吗?

不合法。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对特殊群体的健身活动、设施要求、提供便利和优惠等作了明确规定。

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健身需求,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数量、分布以及健身习惯等因素,均衡配置满足其健身的场地设施。

  • 评论列表:
  •  孤央倥絔
     发布于 2022-07-14 01:39:39  回复该评论
  • 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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