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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体育竞赛(辽宁省体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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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体育竞赛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实行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具体负责竞赛计划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体育竞赛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体育竞赛: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第八条 举办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等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和其他需要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的体育服务标准。

对国家未制定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项目,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的体育服务标准。第九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举办体育竞赛,举办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工商等行政许可的,举办者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依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下列体育竞赛,应当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全省性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

(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三)冠以“辽宁省”、“辽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四)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

(五)单场次参加人员50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批冠以本级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举办市、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市、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以外的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第十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举办者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体育竞赛规程、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体育竞赛场所、设施、器材等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七)举办者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60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变更或者取消体育竞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者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5日前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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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决赛赛程

3月10日,新疆-辽宁,地点:乌鲁木齐

3月12日,新疆-辽宁,地点:乌鲁木齐

3月15日,辽宁-新疆,地点:本溪

3月17日,辽宁-新疆,地点:本溪

3月19日,辽宁-新疆,地点:本溪

3月22日,新疆-辽宁,地点:乌鲁木齐

3月24日,新疆-辽宁,地点:乌鲁木齐

2008年辽宁省中国式摔跤锦标赛的规程?

2008年辽宁省青少年摔跤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 竞赛日期和地点

日期:2008年10月11日—14日

地点:朝阳市体育学校

二、参加单位: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盘锦、铁岭、朝阳、葫芦岛市。

三、竞赛项目:

甲组:

男子古典、自由式均为:8项

54KG、58KG、63KG、69KG、76KG、85KG、97KG、120KG

女子自由式:8项

43KG、46KG、50KG、54KG、58KG、63KG、68KG、75KG

乙组:

男子古典、自由式均为:8项

48KG、52KG、57KG、63KG、69KG、76KG、83KG、+83KG

女子自由式:8项

41KG、44KG、48KG、52KG、56KG、61KG、66KG、70—72KG

四、运动员资格:

(一)年龄规定:甲组运动员必须是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乙组运动员必须是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二)省专业队运动员不得参赛,省队集训、试训、省体校及沈阳体育学院竞技体校在队或在校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者,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三)运动员必须以真实身份参赛,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已完成的比赛将取消其比赛成绩,但本级别名次不递增。

(四)运动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宜参加本项目体育竞赛者方可参加比赛。

(五)运动员必须持有2008年辽宁省体育局签发的《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及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比赛,否则不得参赛。

(六)如因对手称重失格而导致本级别1个人参赛的情况,将视其为年度参赛经历,但不计比赛成绩。

(七)经重竞技中心资格审查合格,并已参加过2008年辽宁省青少年摔跤比赛的运动员,也可以参加锦标赛,但本年度不再作为参赛经历。

五、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参赛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男女队各1人,运动员报名人数不限。

(二)运动员不得兼项参加比赛,各级别报名人数不限(省运会每级别限报2人)。

六、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女运动员禁止穿男子摔跤服及凹形T恤衫,胸罩不应带框架。

(三)采用两阶段竞赛制度:

第一阶段:

1)依据运动员称量体重时所抽的签号进行编排,胜者继续比赛,负者淘汰,直至进行到剩余二名运动员为止,他们之间进行争夺冠亚军的决赛;1/2比赛的负者之间进行争夺3、4名的比赛。

2)为获得进行单败淘汰赛的理想运动员数字(即2、4、8等),如需要可进行1轮资格赛,资格赛由上至下进行编排。

第二阶段:

1)第一阶段1/4及1/4之前淘汰的运动员参加第二阶段的比赛。

2)参加第二阶段的运动员重新进行抽签,依据其抽签号进行编排,胜者继续进行比赛,负者淘汰,直至进行到剩余两名运动员为止,他们之间进行争夺第5、6名的比赛,1/2比赛的负者之间进行争夺第7、8名的比赛。

3)为获得进行单败淘汰赛的理想运动员数字(即2、4、8等),如需要可进行1轮资格赛,资格赛由下至上进行编排。

(四)如某级别参赛人数在8人以下(含8人)将采取直接淘汰赛、附加赛制进行比赛。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个人名次:男、女各式别各级别均录取前八名颁发证书,前八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

(二)比赛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三)成绩不带入2010年省运会,只记为参赛经历。

八、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各单位必须将报名单一式两份,加盖市体育局公章于赛前15天(以邮戳为准)分别报省体育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不按规定和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二)各参赛队必须在报到当日晚20:00时以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报名单报大会编排组(不可变更报名),逾期按原始报名进行编排。

(三)报到:各运动队于赛前2天,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四)报到时各队需向赛会交验运动员竞赛注册证、第二代身份证、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一旦出现重大伤害事故组委会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九、裁判和仲裁委员会

裁判长、裁判员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辽宁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负责选派,另各参赛单位可选派1名具备该项目一级裁判员资历、参加过两次省以上比赛执裁经历的裁判员参加工作,费用全部自理。

十、经费

(一)各队往返差旅费自理;

(二)参赛队每人每天自交参赛费70元。

(三)赛会组织、裁判员、奖牌、证书等费用由组委会承担。

十一、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十二、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辽宁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

文件:2008年摔跤锦标赛竞赛规程.doc

锦标赛报名表.doc

  • 评论列表:
  •  拥嬉莺时
     发布于 2022-07-13 21:06:34  回复该评论
  •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
  •  闹旅路岷
     发布于 2022-07-14 06:41:54  回复该评论
  •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举办单位应
  •  双笙轻禾
     发布于 2022-07-14 05:23:30  回复该评论
  • 赛会组织、裁判员、奖牌、证书等费用由组委会承担。十一、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十二、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辽宁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文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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