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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和体育总局下属足管中心有什么区别?
一、现有体制下,足协即足管中心,体育总局下属若干个管理中心,是以奥运项目为基本依据并根据一些行政职能分配管理具体的体育项目(包括一些民族和非奥体育项目)的行政机构,是国家机关,吃公务员饭的,有行政级别的。不过同时,由于国际规定,无论是奥委会还是FIFA都是非行政机构,都“严格”规定国家不得干涉体育机构的独立性,于是,为了表面文章(或者可能是有默契协议),便采取设立“中国奥委会”以及各具体项目协会的方式来对外,足协、篮协乃至乒协、羽协等等都是,在中国,都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二、由于领导人偏好以及行政刺激乃至社会影响等因素,即将建立所谓新的“足协”,其体制更接近FIFA要求的去行政化,但考虑到地方掣肘、部门管理等因素,尤其是“非体制内”管理人员不可能在中国实现真正的管理权力,这样的足协不可能有太高的机构价值,作为球迷,只希望中国男队不要气死上帝就可以了
中国足协收入给不给体育总局分成
不给。早在2015年足协就与体育总局脱离了关系,成为独立法人单位,足协收入都来自市场,国足收入由俱乐部发放,所以中国足协的收入不给体育总局分成。
体育总局和足协的关系
法律分析: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适时撤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理顺中国足协与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改革完善中国足协人事管理制度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等。实现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由事业单位向社团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的转变,改变中国足协与足球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架构。转变完成后,适时撤销足球中心并按规定核销相关事业编制;脱钩改革完成后,体育总局不再具体参与足球业务工作,而是对中国足协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国足属于国家的哪种单位,它的工资是谁发的?
国足算不是铁饭碗。国家也不给他们发工资。有球票收入,转播版权和广告收入,地方政府的奖金或补贴。
国足是临时存在足球运动队,当有比赛任务时,主教练会根据近期所有足球运动队员在各俱乐部中比赛情况而圈定约40名优秀的进行集训,再根据集训的情况留下23名队员组成国家队进行比赛。比赛结束后就会解散。
再有比赛在重组建,上一次入选的,近期表现不好就会落选,如果有新涌现的就会入选。所以那些高喊好支持解散国足重新组建的本身就是没关注过男足的群体,因为国家队一直这么进行。他们不仅在国家队时间短,而且在国家队没有国定收入,也就是集训期间每天有一些训练费,伙食免费,住宿免费。
有比赛的话会有赢球奖励,多少看比赛性质,看对手强弱,胜了也没千八百的。因为奖金高的比赛胜不了啊,其实任何比赛的赢球奖都不会很高。
所以国脚在国家队的收入,铁打的主力从不缺席的,一年也超不过5万,这还是使劲多说的。或这么说吧,就是国家队非国脚的男子球员一年从国家拿到的收入为零,还要向国家交个人所得税。
每一期国家队集训,大名单不过40人,最后能留下的23人。中国职业球员,仅仅中超中甲中乙一线队员总人数就远超过1000了,这些人不拿国家一分钱工资的。这部分的收入,男足队员和女足队员是基本一致的。
收入来源
1、球票收入
中国球迷虽然被这帮球员伤透了心,但架不住中国球迷基数超大,他们构成了中超联赛的观众基础。球票自然转化为球员工资的一部分,可以算是保底收入吧。
2、转播版权和广告收入
中超的转播版权以及场内广告收入可以让所有球队参与分红,随着国内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居民消费力的提高,这方面收入每年都会大幅增长,球队分红越多,自然球员工资也水涨船高。
3、地方政府的奖金或补贴
知名球队的影响力会扩大所在城市的影响力,因此很多地方政府会拿出重奖予以奖励,这部分钱多则数千万,少则也能几百万。这部分钱是纳税人的辛苦钱,希望相关单位谨慎使用。
当然光是以上的收入来源是无法支撑起最贵中超和球员的天价年薪,国足球员收入的真正大头是球队背后的老板。如果球员所在球队的老板是超级富豪,那就享福了。
中国足协归体育总局管吗
是的,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