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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财诉(乔丹诉乔丹体育案例)

中国乔丹败诉,为什么还能发声明说不影响公司商标使用和正常运营?

说起“乔丹”,相信不少人除了知道那个篮球之神外,一定还听过体育运动品牌领域的“乔丹”。最高人民法院宣布,AIR JORDAN (篮球之神乔丹创立的体育品牌)和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侵权案成立,中国乔丹的 25 类商标和图形被判定侵权,宣布撤销。

乔丹商标的官司从2012年持续到了现在,历时长达八年之久,这次篮球之神的胜诉,让很多乔丹的体育迷热泪盈眶?认为最高法院判决的就是乔丹的完全胜诉,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这次判决远远谈不上全胜。很多人可能都知道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对簿公堂的事情,但大家未必了解的是,其实双方之前已经先后进行了几十场诉讼。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时不时看到诸如“乔丹案迎来终审判决”之类的标题。其实,那往往是在针对某一个争议商标的判决,算是局部性的胜败结果。只不过在这些案件中获胜的一方,往往会对该判决结果大肆渲染,给外界造成似乎已经彻底分出胜负的错觉。就整体而言,在几十起案件中,乔丹体育赢得了其中的大部分诉讼,迈克尔·乔丹只是在相对次要的局部战场扳回过几城。

其实在判决书出来之后,中国乔丹已经发布了公开声明,最高法院判决中,中国乔丹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个商票已经取得胜诉,此次判决的商标西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从声明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乔丹体育胜多负少。

如何看待?

迈克尔乔丹,在80年代中后期进入NBA,职业生涯最辉煌的时刻在90年代,乔丹体育的前身在1991年就已经注册了部分乔丹商标,但是目前最长使用的4个商标:3148047号、3148049号、3148050号、3028870号,均是2001年-2002年注册的(四个商标均已延期),不可否认,中国的乔丹体育有榜迈克尔乔丹的名气之嫌,利用这个品牌确实也容易打开局面,造成乔丹代言之嫌。很多人因为热爱美国的乔丹而痛骂中国乔丹,但我与他们相反,我并不会批评中国乔丹体育的行为,甚至支持中国乔丹,有几个因素:

1、为什么日本同仁堂不算侵权北京同仁堂,日本王致和不算侵权中国王致和。相比乔丹,他们行为更甚,因为直接是同业产品竞争,别的国家都支持自己国内的企业,凭什么我们中国就要打压自己的企业,美国乔丹为中国做了什么?你再看看中国乔丹为国内做了什么,慈善捐款的就不说了,解决几万人的就业以及每年几个亿的纳税,美国乔丹可以吗?

2、中文乔丹的汉语拼音qiaodan,和美国jordan有明显的区别,要严格来说完全是两回事,能算侵权吗?再者中国乔丹很多商标都是在1991年申请的,当时美国乔丹还没有那么大的名气,在国内的知名度也不算高,这也不能算侵权吧,这就像支付宝大爷,难道也要告支付宝侵权?

3、美国乔丹的人心险恶,中国的乔丹前身1991年就已经开始成立经营,2000年组建乔丹体育集团,乔丹体育于2011年11月在证监会顺利过会,等待上市。就在这时2012年美国的乔丹发起了对中国乔丹的大量侵权诉讼导致中国的乔丹体育上市直接搁置了8年(证监会对于乔丹体育无法拿到正式批文上市的解释就是存在大量诉讼),往前十几二十年,美国乔丹都不上诉,偏偏就在国内的乔丹体育上市之时来起诉,这明显有就是带有预谋,想要一举打垮乔丹体育,只是他可能没预料到乔丹体育如此之坚强。

总结

抢注商票并不是只有乔丹体育一家,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都有抢注商标的行为,别说这种跨国的,就是单单本国内的都有,比如著名的葵花药业,还有大家很熟悉的滴滴打车,滴滴原本叫嘀嘀打车,有名气后竟被杭州一公司抢先注册,滴滴打车反而成了被告,并最终败诉。所以说中国的乔丹抢注商标并不可耻,这只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中国“乔丹”败诉,你怎么看?

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中国“乔丹”败北的意义个人认为并不在分出胜负,而是给中国制造敲响了警钟:中国制造是不是应该有个更加响亮的“中国名字”!是不是应该有个能彰显我们中华民族自己文化的名字?!

请大家关注事件中的两个“乔丹”诞生的时间:

(乔丹体育生涯记录)

(中国乔丹公司对申诉的回复)

1984年,美国和中国同时诞生了两个“乔丹”,30年后外国的“乔丹”打败中国的“乔丹”。从时间上来说,似乎很难分辨请是真正的“乔丹”,但是就名字而论,人家好像更加“名正言顺”!

1984年,国门大开“洋气”盛行,中国不知道出了多少个像“乔丹”一样的用“洋名”的产品和品牌(就是现在,也可以从好多品牌的名字上看出来,甚至现在的好多品牌还直接引用外文的音译作名称,比如酷派等等),广告上的“洋”明星总能代表一种时髦,孰不知,洋名字最终会招来洋祸!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活该!几千年的中华文化居然找不到能代表你目标和公司形象的词语,一定要借用外国人的!真正是不作死就不会死!!

就当时,不但中国“乔丹”没有准备好,就是审核部门也没有经验,但是现在不同了,“中国制造”已经今非夕比,所以希望更多的中国制造在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同时,加强品牌意识,制造出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质量、技术、品牌!

店主卖aj却标志乔丹,面对乔丹的上诉该怎么办?

7月16日,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旗下公众号“知产北京”报道,近日法院受理了两起乔丹体育针对销售“aj”球鞋但标注“乔丹”字样侵权行为的上诉案件。原告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在天猫、亚马逊等渠道销售耐克公司旗下“Air Jordan”球鞋的过程中标注了“乔丹”字样,侵害了乔丹公司就“乔丹”系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乔丹体育请求法院判决两案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乔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究竟卖aj却标志乔丹构不构成侵权呢?为何偌大的店铺却非要“挂羊头卖狗肉”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AJ是什么。AJ是Air Jordan的缩写,是Nike公司旗下的一个系列品牌 由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最先代言 正代已经从1出到了31 ,另外和NBA多名球员有着合作关系 。 AJ的球鞋以它的情怀和球鞋科技吸引大量球鞋爱好者的喜欢 ,对于喜爱它的球迷鞋迷来说是物有所值。所以很多情况下,带有AJ名称的球鞋的价钱都非常高,动辄1000.2000.3000.4000等等的价格。

这也导致了原本的很多卖普通球鞋的来仿造AJ。可是为何能够靠AJ销售的店家却非得写上乔丹的名称呢?也许是本身AJ就是带有乔丹名称的产品,也许是为了纪念乔丹对这个品牌所做的贡献,不管怎么合理的标注,不侵权的行为才能得到支持。因此不管店家销售名称如何,买家都应该支持正品商家。店家若是侵权应该早日撤回,若不是侵权则可以提交自己的证据。

东方早报:飞人乔丹为什么状告乔丹体育侵权

2月23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宣布,已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位于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已于去年11月25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1.125亿股,计划募资逾10.6亿元。

尽管业内人士认为迈克尔·乔丹此番胜诉的可能并不高,但是法律及投行界人士均认为,诉讼本身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乔丹体育的上市进。 乔丹体育:

未收到应诉通知

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发布称,乔丹体育未经许可(微博),蓄意且毫无顾忌地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并误导中国消费者,“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迈克尔·乔丹在声明中称,“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乂昨日透露,现阶段他们仅诉讼侵犯姓名权,并将提请相关精神赔偿。法院已接受此案,但由于正处于立案阶段,因此不能透露具体诉讼条款和金额。

乔丹体育昨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回应称,截至2月23日午间,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事实上,对于自己所可能面临的商标风险,乔丹体育早有预料。在去年11月21日公布的首发招股说明书中,“商标及商号风险”被乔丹体育列为首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招股说明书指出,该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尽管如此,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提请投资者注意。

乔丹“赢面并不大”

显然,乔丹体育对商标一事早有戒备,其在商标上也是下足了工夫。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乔丹体育目前主要使用四个商标,包括两个中文“乔丹”商标、一个“QIAODAN”商标、一个乔丹图形商标。

除此之外,乔丹体育还拥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127项注册商标。乔丹体育解释称,这些商标主要用于商标防御和拓展产品范围。

在这百余个商标中,就包括乔丹所指的以他的孩子命名的商标,“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四个商标,就与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乔丹这一品牌也早已被中国官方认可。2005年“乔丹”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乔丹”中文文字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据了解,驰名商标的认定单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之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虽然依照美国法律,乔丹体育构成侵权,但是对于迈克尔·乔丹此番在中国的官司胜算有多大,业内人士也有不同的说法。

曾经在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师王晓鹏认为,中国乔丹公司注册使用的是商标权,而迈克尔·乔丹要主张的是自己的姓名权,不能简单地认为,中国乔丹公司使用了“乔丹”这两个字就侵犯了运动员乔丹的姓名权。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在美国,对于名人姓名的保护称之为“形象公开权”,是指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及其他类似物的商业性利用行为实施控制或制止他人不公平盗用的权利。其是否被侵犯,一是取决于一个名字能否代表某人,二是将名字与使用背景相结合的后果。

服装行业资深人士北京九派服务机构总经理邵立刚认为,迈克尔·乔丹诉讼的赢面并不大。“乔丹体育一没有直接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形象,虽然其使用的剪影,大家一看都知道是篮球明星乔丹,但是这也不能说明问题,此外乔丹体育已经注册了‘乔丹’商标,属于合法使用,在被保护范围内。”

中国乔丹“运球”

美国乔丹“上篮”

也有法律界人士持有异议。

早在去年年底乔丹体育过会之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便在其公司网站上发表一篇乔丹体育商标权法律风险的分析文章。

谢会生在文章中引用“张学友”一案作例。潮阳市港轩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因其公司创始人名叫张学友,便以此申请了“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的商标。但香港歌手张学友对此提出异议。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谢会生表示,“既然中国名人的姓名可以得到保护,那么为何国外名人的姓名被翻译成中文后就不能受到保护呢?”

事实上,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合作的美国耐克公司,于1991年5月25日便对“MICHAEL JORDAN”申请了注册商标。虽然此前,耐克公司对乔丹体育申请了8项防御性商标异议,但仍被商评委予以驳回。这让耐克这样的国外公司很无奈。业内人士分析,这也是最终促成这桩诉讼成行的因素之一。

对此,乔丹体育也有说法,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称,耐克公司飞人图形注册商标体现的动作是高难度上篮动作,乔丹体育的商标是普通运球动作,两个商标区别度高,不会误导消费者。

在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消息传开之后,很多消费者才恍然大悟。谢会生认为,从这点来看,乔丹体育还对竞争对手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乔丹体育的商品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认。

可能会影响上市进程

但不管诉讼结果如何,此时爆发的商标之争可能使得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受到打击。

某投行人士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乔丹体育目前还没有拿到上市批文,其上市的不确定性将大大增加,至少要等诉讼结束后才能确定是否能够继续上市;若上市批文已经拿到,那也得暂缓发行进程,如果证监会认定该诉讼为重大事件,就极有可能召开首发会后事项,重新上会。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同样认为,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只要法院受理该诉讼进行立案,那么都将影响乔丹体育的上市。“知识产权无小事,只要是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一般都会被认为是重大事件,而乔丹体育此次涉及的是其主要商标,更可能被认定为重大事件。”而目前法院受理诉讼申请的门槛比较低,“只要有初步证据,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受理。”陶鑫良介绍说,目前因为知识产权起诉而使得上市受到影响,甚至终止的情况并不鲜见。就乔丹体育来说,此时最好的方式是与迈克尔·乔丹达成和解,从而避免进一步被起诉。

乔丹体育最新消息?

3月8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双方围绕“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关键词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进行激烈辩论,但此案并未当场进行宣判。

事实上,美国NBA篮球名星Michael Jordan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Michael Jordan的中文译名为“乔丹”,在他纵横球场和商场的16年里,乔丹成为了全世界最成功的职业体育明星和商业体育明星。他的第一份商业广告是和耐克公司在1984年夏天签订的。耐克公司以乔丹为形象,树立他的个人品牌,并以此为契机,借助“飞人鞋”的动力,成为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也成为了拥有个人运动鞋品牌的第一人。许多人认为,耐克和乔丹的结合,是现代商业和现代体育最完美的婚姻。

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并未获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以侵害其商标权、姓名权为由,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行为,撤销78个相关注册商标,并赔偿114万余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权的立场。

  • 评论列表:
  •  竹祭杞胭
     发布于 2023-02-16 03:40:46  回复该评论
  • 产生误认。可能会影响上市进程但不管诉讼结果如何,此时爆发的商标之争可能使得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受到打击。某投行人士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乔丹体育目前还没有拿到上市批文,其上市的不确定性将大大增
  •  美咩心児
     发布于 2023-02-15 19:11:18  回复该评论
  • 乔丹的名气之嫌,利用这个品牌确实也容易打开局面,造成乔丹代言之嫌。很多人因为热爱美国的乔丹而痛骂中国乔丹,但我与他们相反,我并不会批评中国乔丹体育的行为,甚至支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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