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面试公告哪里看,急急急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国家体育总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8年2月9日17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要求如下:
1.考生确认参加面试的,请发送电子邮件至wsm@sport.gov.cn,并同时传真至010-87183085。
2.邮件和传真标题格式为:“××(姓名)确认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司(局)××职位面试”,内容见附件1。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和传真正文中注明。
3.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二、放弃面试的处理
考生主动放弃面试资格的,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2月9日17时前传真至010-87183085或发送扫描件至wsm@sport.gov.cn。
考生确认参加面试后,又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参加面试的,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2月28日17时前传真至010-87183085或发送扫描件至wsm@sport.gov.cn。
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三、资格复审
时间:2018年3月9日上午9:00
地点:体育总局机关办公楼103会议室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详见附件3)及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7.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2张(照片背后注明姓名和报考部门)。
四、面试安排
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面试时间:面试定于2018年3月10日上午9:00进行。考生务必于当天8:30之前进入候考室,并进行面试顺序抽签。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地点: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楼(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天坛饭店对面,地铁5号线天坛东门站向东约800米,乘坐34路、35路、36路、41路、60路等公交车在体育馆路站下车即可)。
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0-02-02
《全民健身条例》 2009-09-07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08-05-07
国家体育锻练标准施行办法 2008-05-07
反兴奋剂条例 2008-05-04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2007-11-1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4-08-20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3-09-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8-05-08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关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05-08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2008-05-08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008-05-0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2003-09-17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2-01-1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
国家体育总局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
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04-01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5-27
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10-02-05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02-04
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2010-02-0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2-04
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10-02-04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2010-02-03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10-02-03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2-03
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2010-02-03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2010-02-03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2010-02-03
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2008-05-09
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2008-05-09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9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8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2008-05-08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2008-05-08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2008-05-08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8-05-08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8-05-08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2007-12-03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11-29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7-11-14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07-11-14
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2007-04-23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5-10-25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2005-06-03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2005-06-02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06-02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2004-09-03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2003-09-18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3-09-18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8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3-09-18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3-09-18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7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发布通知,涉药禁赛1年以上永久无缘国家队,是否有点重?
一点都不重,竞技比赛讲究的就是公平公正,你吃药作弊就得接受惩罚。
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公告是?
·众志成城 共渡难关
·体育精神在灾区传递
·中国体育健儿寄语灾区
·国家体育总局继续开展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献爱心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举行默哀仪式哀悼四川汶川地震灾区遇难同胞
·关于立即开展以实际行动支援地震灾害地区人民的活动的紧急通知
·关于举办机关公务员广播操比赛的通知
·关于更改国家体育总局2008年职工乒乓球比赛时间及召开领队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职工乒乓球比赛的通知
·关于恢复工间操制度大力开展广播操活动的通知
·关于为受冰雪灾害群众捐款的紧急通知
体育总局叫停山地越野等赛事,叫停的原因是什么?
体育总局对这样的比赛进行叫停的原因就是因为比赛场地出现了状况,不适合比赛,担心比赛的时候会对赛车手造成一定的危险,所以才会叫停。
国内体育总局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有哪些?你知道吗?
这些体育项目就是,乒乓球,篮球,足球,羽毛球,排球,标枪,射击,气枪,这些都是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下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第三条 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骨干。第四条 体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和教育方针政策。第五条 体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体育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体校。
举办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七条 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或依附体育场馆、普通中小学办校等形式。第二章 条件与审批第八条 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第九条 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第十条 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第十二条 体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招生时必须严格进行体检、选材测试(包括骨龄检查、身体形态和机能评定、身体素质测验)和文化考核。第十三条 体校必须按学年度招生。体校招生时,应当同时将不适宜在体校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调整回原输送学校。第十四条 体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集中学生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录取学生时必须将其学籍转入体校,同时保留原输送学校学籍;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学生的学籍由依附学校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体校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专项运动训练达到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运动成绩证书。第四章 思想品德和文化教育第十六条 体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体校的教育内容,应当遵循少年儿童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从体校工作和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第十七条 体校应当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第十八条 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体校制定的教学实施计划必须报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第十九条 体校学生因参加体育竞赛误课或文化考试不及格的,应当适当减少或暂停训练,集中时间补课。第五章 体育训练、竞赛第二十条 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第二十一条 体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第二十二条 体校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第二十三条 体校应当坚持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第二十四条 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