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想组建体育活动室,请问配备哪些器材最好?
有氧器材配置:
适合男性的器材有:跑步机、椭圆机、动感单车、水阻划船器或者风阻划船器;
适合女性的器材有:跑步机、椭圆机、立式健身车;
适合年纪偏大的有:跑步机、卧式健身车;
力量器械配置:
适合男性的器材有:只要是健身器材都适合男性用,这话没毛病;
适合女性的器材有:综合训练器,小飞鸟训练器、史密斯机、上斜式卧推架、坐姿腿部内收外展训练器、坐姿下压三头训练器、腰腹练习机;
康体娱乐器材配置:
男女老少都适用:乒乓球、台球、桌上足球、沙壶球、飞标机、气旋球;
美体塑形器材配置:
主要是女性使用:瑜伽垫、瑜伽球、跳绳;
放松休息:
按摩椅、美腿仪、塑臀椅、塑身机、按摩肩带、按摩靠垫;
在建立单位健身房时一定和健身器材公司沟通好说明需求。
一分价钱一分货,要多对比,多看,最好去实体店。
职工体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活动方式有哪些?
(1)普遍开展广播体操、生产操活动。广播体操简单易行,不需要专门的场地设备,一年四季都可以开展,对不同年龄的职工都适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所以应当普遍开展,使之成为绝大多数职工都喜欢参加的基本体育项目。根据不同的生产班次,广播操可以安排在班前、班后或工间休息时进行。生产操对防治某些工种因长期从事局部肢体劳动而形成的职业劳损还有其独特的作用,有利于身体健康。要根据行业和工种劳动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科学地编排相应的生产操;
(2)积极发展各种运动队、锻炼小组。发展各种项目的运动队、锻炼小组,是组织职工有计划地进行体育锻炼的基本形式。可以把具有不同爱好和特长的职工组织起来,有计划地进行经常锻炼;可以逐步培养和建立起一支开展职工体育活动的骨干队伍,使体育工作的普及与提高同时进行,相辅相成。各种运动队、锻炼小组可以按车间、班组进行组织,也可以把成绩优秀者集中起来,成立各个项目的代表队,以促进提高、推动普及。每个运动队、锻炼小组的人数不宜过多,要有一个领导核心,有一定的活动制度和锻炼计划,以便于加强领导,开展活动。应尽可能组织不同年龄的职工按全国总工会制定的七项锻炼标准进行锻炼,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青年职工按国家体委规定的锻炼标准进行锻炼;
(3)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医疗体育活动。开展各种医疗体育活动,对于防治各种慢性病、职业病,深受职工群众欢迎。开展医疗体育活动,要注意做到:
①要取得医务部门的协助,请医务部门进行指导;
②要培养好活动骨干,让骨干起带动作用;
③要有人作技术指导,特别是各种功法的发功;
④要搞好调查研究,掌握职工的健康状况,做到有的放矢;
⑤要做好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不断提高活动质量。
(4)开展灵活多样的体育比赛。体育活动往往带有竞技性,因此比赛是体育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通过比赛可以激发人们对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活跃职工的业余生活。比赛的形式要以车间、班组间的小型为主,适当可参加基层单位间和市、区、产业系统的比赛。比赛内容除球类、田径、游泳等正规项目外,跳绳、踢毽、爬山、广播体操、体育游戏等活动也可以举行比赛。要充分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组织各种体育比赛,并注意做好比赛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体育比赛要与组织群众进行经常锻炼以及开展体育活动结合起来;
(5)组织体育工作的检查评比。根据所在基层单位体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就全面工作(包括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或某一具体方面(如具体体育项目,体育积极分子等)的体育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要与抓典型、树标兵、总结经验、奖励先进密切结合起来,并逐步形成制度,定期进行。此外,组织检查评比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克服形式主义倾向,不能给下级工会组织增加负担;
(6)组织职工参观体育比赛。组织职工参观体育比赛活动,不仅可以够吸引职工参加体育锻炼,而且,在比赛、表演中的拼搏精神和高超技术可以激励职工奋发向上。
单位组织的一些体育活动?
看谁骑得慢(50米或者100米)这个游戏特别有趣,还有就是你说的百米托球跑,嗯那个双手拍球跑也不错。还有就是常规的比赛,乒乓球羽毛球篮球之类的
至于策划你到网上百度一下,这个有点多,我就不写了。望采纳
适合公司组织的体育运动
大型的球类项目不错,比如说篮球啊,足球啊等等,这种运动参加的条件不高,而且能参加的人也多,如果这种运动的参加者仍然不多,可以组织像拔河等等大家都能参加的活动。
若果是作为平时公司锻炼的项目,我个人觉得组织一些单人项目的比赛比较好,比如说跳绳,踢毽子等等,并且设置相应的奖品适当鼓励,这些运动对于室内活动条件要求并不高,易于实现,是不错的锻炼项目。
参加公司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从现实的执行案例中遇到如下事实和困难:
用人单位为了省事,一般会把责任推给人社局核定处理;
人社局检定人员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工伤”,他们的理由有千百个,最常见是利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那么,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是否属于“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法律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换句话说,什么叫“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在法律上如何定义,没有进一步的法律解释或者规定,这让人很疑惑。如将参加单位的体育活动,理解为“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如将参加单位的体育活动,理解为“视为工作原因”,且“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当然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以及对工伤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原意,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不能单独、机械、绝对地进行拆分理解,应当作广义和扩大的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包括外出旅游、集体聚餐、各项体育运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因此,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如篮球、足球、拔河、跑步等)中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参加体育活动,其目的是增强员工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归属感,锻炼和提升员工的体质,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最终还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让用人单位承担员工工伤的责任,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也有利于加强用人单位对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保护员工的利益。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均滥用法律漏洞或模糊司法概念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把因公伤害事件粗暴地、极不负责任地按人社局不认定为是工伤为由,乱作为地以劳动者病假处理,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对待和补偿,这就是当前法律纠纷的重点,笔者建议受过伤害的劳动者通过当地劳动仲裁甚至是人民法院来主张正义和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