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申办名词解释
《体育赛事申办决策》是2013年3月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张林。
《体育赛事申办决策》共分三大部分14章,主要围绕体育赛事申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较为科学的体育赛事申办决策理论体系,针对举办地上海和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田径八大类赛事,建立相关数据库和知识库。
体育赛事怎么在里面得到申报权?
体育赛事项目的举办,通过是由主办方发起举办的。要是你想申办就要得到主办方的同意,授权给你去运营,那么你就可以去申办该体育赛事项目,组织团队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赛事了。
一场大型体育赛事的筹办,一般都需要哪些步骤?
需要有这方面的经验,要选择好的场地,还要学会协商,之后规定赛程,然后了解赞助情况,最后做好宣传工作。
详细说明体育赛事举办期间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
《体育赛事运作管理手册》以体育赛事筹备组织工作的时间为脉络,按照体育赛事运作的不同阶段进行编排。论及赛事每个阶段时,都包括了该阶段的主要工作目标、重要工作内容、开展工作程序、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附上了我亲自参与的许多大型赛事的第一手资料或文件,务求真正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体育赛事运作管理手册》包括以下5个组成部分:
第一章是体育赛事选择。选择是体育赛事运作工作的起点。选择合适的体育赛事,是赛事筹备组织者,包括国家、组织、单位、个人,根据政治需求、经济需求综合考虑作出的判断与决策。对赛事的选择到决定是否申办,是从调研、判断到递交《申办报生》或者《办赛申请》的阶段。在这一章里,着重介绍不同组织机构在选择体育赛事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章是体育赛事申办。体育赛事申办是通过对体育赛事的选择,并由决策者决定向赛事的审批者争取举办权,获得承办资格的阶段性工作,至申办结果公布时为止。这一章着重介绍体育赛事的申办步骤、主要任务,以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申办途径及程序。
第三章是体育赛事筹备。赛事筹备阶段是指从取得赛事举办权后开始准备赛事至赛事正式举办这一工作阶段,是体育赛事运作全过程中时间最长也是最主要、最重要的工作阶段。这一章中分别从体育赛事总体计划、成立运作管理机构、竞赛组织、宣传报道、市场开发、后勤保障等共八个方面介绍赛事筹备工作中的主要工作目标、工作内容。
第四章是体育赛事的举办。赛事举办阶段是指从体育赛事正式开始举行直至全部比赛结束为止的阶段,这一阶段虽然时间短,却是整个赛事运作是否成功的检验与实证阶段,赛事选择、申办、筹备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赛事的成功举办。这一章中着重介绍竞赛的组织实施及开、闭幕式等重大赛事活动的工作内容。
第五章是体育赛事收尾。赛事收尾阶段是指按申办报告和总体工作方案完成全部竞赛组织工作后,对赛事进行评估总结,并完成赛事全部剩余工作的阶段,直至交出总结报告和财务报告为止。这一章中主要介绍收尾阶段的几项主要工作,包括致谢与表彰、财物处置、财务报告及评估总结等。
体育赛事第二阶段,体育赛事申办阶段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包含的工作内容有争取举办权和获得举办资格。
体育赛事申办是通过对体育赛事的选择,并由决策者决定向赛事的审批者争取举办权,获得承办资格的阶段性工作,至申办结果公布时为止。
这一章着重介绍体育赛事的申办步骤、主要任务,以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申办途径及程序。
我国是什么时候参加奥运会的?想要申办奥运会有什么流程呢?
我国是在1932年7月30号的时候参加了奥运会。首先需要提出申请发展条件,国家的实力要比较强盛,国际奥委会提出申请,根据申请的流程,然后提交一些数据,提交一些设计思想,还要提交自己的思路,获得奥委会的审批之后,就可以开始准备奥运会的举办了。
国家体委关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下称全运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下称城运会)是由国家体委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的全国最高层次的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全运会和城运会对于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推动群众体育运动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是为适应国际国内体育竞赛的发展需要,是全面贯彻体育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是确定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程序、明确主办者与承办者的主要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准则。第三条 申请和举办全运会与城运会要根据本地实际,量力而行,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广开思路,面向市场,依靠社会,减少国家的投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四条 全运会和城运会的竞赛周期均为四年,城运会一般在全运会前两年举行。具体会期的选定要结合承办者的实际,本着有利于出成绩、出人才的原则进行安排。
(一)全运会的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十天,不超出十五天,并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结束。
(二)城运会的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八天,不超出十二天,并不晚于十月上旬(北方)或十一月上旬(南方)结束。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具有申请承办全运会和城运会的权利和义务。各省、自治区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特区城市经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同意,可独立承办城运会。全运会和城运会的参加单位也可申请协助承办全运会和城运会的部分项目。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政部门支持举办运动会。
(二)当地政府可靠的财政保证。
(三)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为参加者及有关人员、新闻记者等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条件和工作条件的保障。
(五)符合国际或国内技术标准的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举办形式可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一般应有80%以上的项目集中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举办,中心城市不易举办的项目可以分散到邻近的城市举行,个别项目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放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要求有50%以上的项目和开、闭幕式须集中在一个中心城市。
(七)具备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
(八)具有符合竞赛需要的电子计算机、邮电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条件保障。第七条 获得承办权者可享有运动会标志专利权、广告宣传权、竞赛规程规定的权利及在举办运动会期间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权利。第八条 申办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申办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考察、民主协商和确定公布承办单位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申请
1、国家体委根据本办法向各地寄发询问信,介绍运动会的基本情况,了解申办意向,申办者根据申办工作的总体要求向国家体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申办报告。
2、申办全运会的单位向国家体委提交的书面申请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申办城运会的城市向国家体委提交的书面申请须由本级政府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
3、申办单位须于全运会或城运会举办前七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于前六年的七月一日前向国家体委提交申办报告。
4、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办单位概况。主要内容为:申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征;经济;社会治安;申办中心城市;气象条件;环境;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系统。
(2)竞赛基本条件。主要内容为:现有设施,修缮、改建或扩建设施情况;各项目安排设想,场地设施,器材设备,办公、会议及其他用房;场地安保,通道,席位;住宿,交通,医疗,兴奋剂检查。
(3)接待条件。主要内容为:对参加大会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方案,包括能提供或免费提供的食宿、交通等条件。
(4)电子计算机、邮电通讯、电视转播的保障。主要内容为: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设施(数据处理中心及分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城市电讯现状及发展计划;新闻媒介,新闻中心位置、提供用房、技术服务设施。
(5)筹资计划、经费来源、经费保障。
(6)举办和参加体育竞赛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二)考察
考察工作是在申办单位提交申办报告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体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代表组成考察委员会,根据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充分考察、审核的基础上,提交考察报告。
(三)民主协商
在一定范围内(举行申办协商会议)由申办单位介绍申办情况或宣读申办报告,由考察委员会介绍考察情况或公布考察报告,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经过民主协商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四)确定公布
确定承办单位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民主协商基础上,由国家体委综合研究,初步确定承办单位。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承办单位。一般在运动会举办前五年公布承办单位。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 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第七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第八条 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第十条 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