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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个什么样的组织?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在前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1984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作为国际奥委会的一个下属机构正式成立,总部位于瑞士洛桑。为树立自己在国际体育界的权威性,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于1994年进行了改革,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并开始接受社会的赞助,使其有可能在国际体育界树立自己的权威。
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大致可分为这样几类:
1、解决普通的争议案件;
2、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
3、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
4、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5、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
根据当时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条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该法庭的主席要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从法庭的组成人员中指定, 而且该人还必须是国际奥委会委员。该法庭由60名成员组成,一切支出由国际奥委会负担。很显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无论从组织上还是经济上都依附于国际奥委会。
奥运会裁判误判为什么不能纠正结果?
奥运会裁判误判是可以纠正结果的,但是一般都不会进行纠正,即使错判明显。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因为裁判的权威性不容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比赛的流畅性,让观众观看起来更舒适。
在今年的冬奥会上就出现一次误判,在苏翊鸣参加的比赛中,由于裁判的误判,最终导致他没有夺得冠军,只获得了一个银牌。
在这场比赛中,苏翊鸣的发挥可以说是相当不错,尤其是在第二套的动作中,完成了1800度的翻腾。按理说有着这样的表现,裁判应该给苏翊鸣一个较高的分数,还应该给他一些额外的分数。
不过事实上,裁判员给他第一跳的分数是78.38分,第二跳是88.70分。而加拿大选手麦克斯却拿到了一个90.96的高分,并且凭借这个分数完成了对苏翊鸣的绝杀。这样的判罚和结果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
在赛后,网友们可以说是炸开了锅,一致认为这样的打分是不公平的。而且在比赛的时候,就连澳大利亚的解说员也直言,他看到了不公平大判罚。其中来自加拿大的裁判员给本国选手打分非常高,前两跳分数给的都是9分。
但是这位裁判给苏翊鸣打得分数却分别只有5分和7分,是比较低的。但是对此苏翊鸣并不在意,他大度地说:“我跟两位偶像一起比赛,结果我就不计较了,能够跟他们一起站上领奖台,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收获了。”
在这场比赛48小时后,裁判长也表示给加拿大选手麦克斯多打分了,对于麦克斯手抓板的明显错误没有进行扣分。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麦克斯那个手抓板的错误被扣分,那么毫无疑问苏翊鸣就能获得冠军,因为那个错误最起码都得扣掉3分。
不过,虽然裁判长亲口承认了错误,但是比赛的结果却不能更改,这也是比较让人感到遗憾的。
那么当运动员遇到裁判员误判的时候该怎么做呢?其实可以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虽然成功率比较小,但还是得尝试一下):
“01、申请回放比赛视频。
02、与裁判主动沟通,据理力争。(注意需要把握度)。
03、根据运动项目适用的规则,向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诉。
04、仲裁申请,向国际体育仲裁院设在赛会的特设仲裁庭提起“上诉”。”
希望每一场比赛都能够被公平对待,每一个人的付出都能劳有所获。
国际奥委会的下属机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只是有仲裁权而已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该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在纽约和悉尼设有分院。一般来说,只有在双方都决定将案件提交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情况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才有管辖权。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俄罗斯,这个机构是干嘛的?
CAS从诞生之初就有运动员不断挑战它的独立、中立和公正性,挑战它是不是仲裁机构、对案件有没有管辖权,CAS也是不断经历裁决被撤销。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俄罗斯,很多人也对有体育界“最高法院”之称的CAS充满了好奇:CAS为何会有如此大的权力?这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机构?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商业体育的发展,各种有关体育的争端,特别是国际性的争端也不断产生。因为预见到体育界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1981年,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萨马兰奇提出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来解决各种体育有关的争议。随后,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设立CAS。
1983年,CAS在瑞士洛桑开始运作,1984年6月正式成立,凯巴·姆巴耶成为第一任法官。最早的CAS由60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各国奥委会代表,以及由奥委会主席直接任命,各15个席位。
由于其是国际奥委会的下属机构,CAS的独立性随后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到质疑。1992年,德国马术运动员甘德尔因为涉嫌向赛马喂食兴奋剂,而被国际马术联合会处以禁赛与罚款。不服判决的甘德尔上诉至CAS,结果败诉。败诉之后甘德尔依旧不服,他向CAS所在地瑞士继续上诉,对仲裁法庭的有效性与中立性提出了质疑。
1993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甘德尔案做出了判决,认可CAS仲裁的有效性,但也注意到了CAS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的联系。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看来,CAS在财政上依赖国际奥委会,且国际奥委会有权修改CAS章程,这意味着当国际奥委会成为仲裁的当事方时,CAS的独立性会受到影响与挑战。
因此从1994年开始,CAS彻底从国际奥委会中独立出来,由20位熟悉仲裁与体育法的高级法学家组成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进行管理。在人员组成上减少了由国际奥委会指定的人数,增加了诸如运动员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指定的人数,使该法庭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CAS开始接受社会赞助,使其有可能在国际体育界树立自己的权威。
根据现行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典》第13条的规定,CAS由150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选任办法是,先由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各推荐30名候选人,再以各方协商的方式推选出30名能代表运动员利益的候选人,然后再推选出30名独立于一切体育组织之外的候选人,最后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进行任命。像以往的任何国际仲裁制度一样,经正式任命的仲裁员要被列入对外公开的仲裁员名册,以备当事人选用。仲裁员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仲裁员一般是由资深法律人士兼职担任,一般都是由体育专业机构推荐的具有法律和体育方面的专业知识的人。通常仲裁员在本国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法官、教授或律师等等。另外,在具体案件中指定仲裁员时适用回避原则,即如果某个案件涉及某国时,该国国籍的仲裁员一般都是需要回避的。
作为一个专业仲裁机构,CAS的管辖权并不是强制的,一般来说,只有在双方都决定将案件提交到CAS的情况下,CAS才有管辖权。国际泳联制定的《国际泳联兴奋剂检查规则》规定,反兴奋剂规则应适用于国际泳联和每一国际泳联成员联合会及其成员、运动员,每名成员和运动员均被视为同意受到反兴奋剂规则的约束。中国属于国际泳联的会员国,因此孙杨受到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的制约,因兴奋剂检测引起的争议也就应当提交CAS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