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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奥运,法在我身边 法制报怎么写呀?
法制宣传资料
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3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明显增加,其中十四、五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这个数字让人触目惊心,也引起了人们的深思:小小年纪,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好奇、敏感、爱冒险、好占上风,喜欢模仿却辨别能力弱,是青少年普遍的心理特性,如果受到不良的刺激,极易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现代社会,多元价值观并存,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正确教育,是一个急需关注和重视的社会问题。 寒假快到了,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区普法办近期收集了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供大家制作宣传图片参考。 家庭影响 失足的第一道坎 1、2003年2月10日晚10点,海口市发生一起13名少年持刀抢劫案,主谋竟只有13岁! 2、郭某自小父母离异,一直跟着父亲生活。自从父亲和另一名女子结婚后,便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后妈也不怎么管他。他在海口市某小学就读,却很少到学校上课,经常与一些在社会上流浪的小孩瞎混,并学着电影上的情节,自任这伙少年的“老大”,当晚的抢劫活动便是他主使。 3、当晚参加持刀抢劫的13名少年,最小的才12岁,最大的也只有15岁。他们有的是缺少父母管教而经常逃学的在校中小学生,有的是家庭不和或父母离异无人照管而流浪街头的失学少年。缺乏家庭的管教,使他们胡作非为。 4、 2002年5月22日,海口长流镇发生一起凶杀案,杀人凶手竟是一个名叫陈里(化名)的16岁青少年。 5、陈里从小生活在长流镇一个至今不受法律保护的家庭里,他的父母亲非法同居生下他后,直到今天仍未办理结婚手续。其父亲是个武师,在当地威信很高,弟子成群。练武场里喊杀声震天欲聋,好不威风,陈里从小就受到这威严而风光的刺激。 6、陈里是独子,母亲认为只要儿子穿好了吃好了就万事大吉了,对儿子的思想状况从不过问。陈里非常任性,有时因满足不了他的要求,就会发脾气扔东西,母亲仍然忍着他让着他,从不指责批评他。 7、陈里经常逃学在街上游荡,结识了一伙不良社会少年。2002年3月,他模仿香港枪战片中黑社会老大组织,结成了以“恶虎”、“猛龙”和“帮爷”3人为首的海南省第一个青少年帮派——“龙虎帮”,陈里自称老大。 8、陈里领着该帮在长流镇为非作歹、横行霸道。2002年5月22日,“龙虎帮”团伙成员在一家电子游戏室将与“老大”陈里曾经有过过节的李某某残忍砍杀致死。 孙子为钱杀死祖母其父8年前因溺爱儿子弑妻 1、葫芦岛市绥中县一居民家发生命案,一名75岁的老妪被杀害在家中,老妪的脖子上有明显的掐痕和绳索勒痕。一个小时后,绥中县警方将此案侦破。让所有人大吃一惊的是,凶手竟是与被害老妪相依 为命的亲孙子———19岁的冯某。 2、冯某其实是一个苦命的孩子,刚出生两个月,生母就离开了家。冯某的父亲对儿子特别宠爱。冯某5岁时,父亲又娶了一个老婆,但他一直认为后妻对孩子不好。1996年,父亲认为后妻虐待冯某,加上其他原因,竟将后妻杀死,而自己也因此被判处了死刑。 3、11岁的冯某从此成了“孤儿”,开始和奶奶相依为命。奶奶平时靠自己的退休金和其他子女给的抚养费生活,经济并不宽裕。 4、自从父亲被执行死刑了,冯某开始无拘无束,念完初二就离开了学校,一头“闯”进了网吧,在网吧虚拟世界里和浑浊的环境中找到了自己的乐趣。 5、事发前几天,冯某曾以还别人钱为由,向奶奶借了100元钱,但是这100元钱随即被他上网花掉了。事发当天早晨,奶奶向他要这100元钱,因为他拿不出所以和奶奶发生了口角,奶奶掐了几把他的胳膊,而他伸出双手掐住了奶奶的脖子,将奶奶掐昏。随后,丧心病狂的他又用绳子将奶奶勒死,并从奶奶身上翻出150元钱,将房门锁上,离家上网去了。 6、在看守所内,他涕泪交加:我对不起奶奶,她把我养这么大不容易,我对不起她啊……我每天晚上都能梦见奶奶将热乎乎的饭菜端到我面前,每次我都哭醒了。 点评: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如果父母感情不好或离异,或家教不当,过度溺爱等都会导致一些青少年形成性格孤僻、缺乏责任感等不正常心态而失足犯罪。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则为青少年团伙犯罪埋下隐患。现在很多家庭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和放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形成是非以及价值的基本判断,以致唯我独尊、任性妄为。有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表明,在家庭暴力发生较多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不良环境 诱发暴力的“榜样” 1、今年3月2日,琼海少年陈某因没钱玩游戏,大白天翻入邻居家行窃,被发现后竟残忍地将59岁的老人许某刀砍致死。 2、这是陈第三次到许家偷东西换钱了,没想到这次会碰上许家的人,他心想:“坏了,万一这老头把我的丑事说出去,我的面子往哪搁?”这么想着,于是就到厨房里拿了菜刀将许某砍死。 3、杀了许某后,陈又从许某的家里找出柴油洒在屋里屋外的地上,打算放火烧了房子,但后来突然觉得心虚了,立刻翻墙逃走,一路小跑到村边的小溪里将身上的血迹洗干净,随后回了学校,但没想到这么快警察就找到他了。 4、陈似乎对自己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冷静显得十分坦然,他说这一切都是从电视和电子游戏中学来的。 5、2002年的一天中午,家住海口市白龙南路的高一学生小潭又逃学准备去看录像。无意间看见有几个背着书包的学生在一家电脑游戏厅痴迷地玩电脑游戏,小潭感到好奇,便进去看个究竟。哪知这一看竟让小潭如痴如醉,大叫好刺激……就这样,小潭开始迷上了玩电脑游戏机。 6、很快,小潭就把父母给的零花钱输了个精光。为了不让父母察觉这些事,他不好再向家里要钱了。一番踌躇后,他决定学着录像片里那样去抢劫。他在地摊买来一把水果刀,到外面去转悠了好一阵子,始终没有找到下手的目标。 7、这时,一个背着书包的女学生走过来了。小潭上去用水果刀在她的眼皮底下晃了几下:“不许告诉任何人,否则,我的刀子就送你见阎王爷去。”女学生被吓得连连点头。 8、小潭没想到这么轻松就弄到了钱,感到十分得意。他跑到游戏厅几下子就把抢来的钱输光了。 9、回到家里,小潭整个晚上都是提心吊胆的,生怕有人找上门来。几天过去了,什么也没有发生。这下小潭的胆子更大了…… 10、一天晚上,小潭在一个小巷子蹲下来,假装拿着一本书翻看着。不一会儿,一位40岁左右穿得还很时髦的中年妇女骑着自行车过来了,他一个箭步冲过去抓起那位妇女的挎包就想跑,哪知那位妇女的反应相当快,顺手就抓住了小潭的衣服领口。小潭拔出水果刀就朝那位妇女的腰部捅了过去…… 点评: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催化剂。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喜欢模仿,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不良文化、思想的影响。不健康的社会文化、书刊杂志、电子游戏等都强烈刺激着缺乏分辨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心、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纯洁的心灵。在有意无意的引导下,这些故事中的“人物”被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视为崇拜的英雄偶像,竞相模仿,诱发青少年犯罪。不仅电子游戏,一些“黄色”书刊的毒害,暴力影视制品的影响等,也使得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的事件也曾多次见诸报端。被电子游戏机所诱惑的高一学生小潭(化名)就是此种现象的典型。 缺乏免疫力 悲剧的催化剂 1、吴天(化名)6岁丧父,兄弟3人被母亲从苦水中拉扯成人。因家里经济困难,从小母亲便把吴天寄养在亲戚家。吴天在学校时整天和一些有不良习惯的同学在一起,从不安心学习。6年级的时候,因和班里的同学打架,被老师责骂。他一气之下,纠集了一些爱打架的同学把这位老师打伤,结果被送到派出所关押教育,直到母亲凑了几百元罚款后,他才被放了出来。 2、母亲见他无心上学,就把他交给了表兄看管。谁知表哥竟是一个瘾君子,带着吴天染上了毒瘾,那时吴天才14岁。 3、由于两人吸毒,表哥的几十万的卖地款很快便在他们烟雾缭绕中化为灰烬。没有了毒资,吴天与表哥开始骗,骗亲人、骗朋友,久而久之,所有的人都离他们而去,母亲整天以泪洗面。看着母亲痛苦的样子,他曾经5次下决心戒毒,但都由于承受不住每天内心像蚂蚁咬一样的折磨,又重新抽起来。 4、1995年10月的一天,吴天和毒友开摩托车在府城文化宫门口抢劫BP机,被巡警当场抓获,从拘留所出来后,他继续吸毒。 5、为了搞到毒品,他们再次实施抢劫。1996年10月的某天傍晚,吴天和毒友持菜刀在海口抢劫出租车司机100多元,一个小时后,就被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后被新华区法院判两年管教。这一年他才15岁。 6、1998年管教期满后,年近60岁的母亲跪在他的面前,他悔恨的泪水夺眶而出,他发誓在家好好陪妈妈。可时间一长,他又和昔日的毒友混在了一起。 7、1998年8月,他又伙同毒友再次抢劫出租车,4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法院判处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点评:一些学生缺乏善恶、真假、美丑、荣辱的鉴别能力,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消极影响缺乏免疫力,容易步入歧途。他们流落街头,寻找“知己”,结成消极性的非正式群体,久而久之,极易走上团伙违法犯罪的道路。
你对法制晚报的看法。
《法制晚报》的前身是《北京法制报》,由北京青年报社创办。办一张“离你最近的报纸”是《法制晚报》的办报理念。
2003年底,北京市委决定将《北京法制报》划归北京青年报社,并更名为《法制晚报》。根据市场调查,北京青年报社决定,新报纸的业态为晚报,其市场定位为:有法制特色的综合性都市晚报
2004年5月18日,《法制晚报》正式创刊。
《法制日报》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日常工作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管理,是中国目前唯一一家向国内外发行、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1980年8月1日创刊于北京,时名《中国法制报》,为四开四版周一报;后改为周三刊、周六刊,进而又改为对开四版的日报;1988年1月1日更名为《法制日报》;1994年1月1日增扩为每日八版;2002年10月1日始,每周二、三、四的报纸由八版增扩为十二版。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计划单列市设立了三十六个记者站并建立了遍及全国的特约记者、通讯员网络,在亚洲、欧洲、美洲的十余个国家设立了记者站。
[编辑本段]理念
离你最近的报纸
贴近读者,贴近生活,贴近实际,
报道市民身边的人和事,
强调服务性和可读性。
[编辑本段]三大特色
·社区新闻:离你最近 进入社区
法晚是一份倾心都市新文化的晚报
我们不因循老北京胡同文化的脉络,广义的新北京文化是法晚办报的基调。
法晚是一份特别关注新兴社区的晚报
《法制晚报》于2005年3月开设东、南、西、北四块社区版
对法晚的社区版,市委宣传部阅评组评价道:
一是贴近百姓,稿件报道内容大多是社区百姓身边事。
二是突出维权服务,为百姓伸张正义,提供有益信息。
三是信息量大,每天四个版,覆盖京城东南西北。
·法制特色
法晚每天有8个法制版。其中,4个版的法制新闻,4个版的法制服务。此外,每周还和政法口的相关部门合作开设若干个法制类专刊——司法专刊、检察院专刊、法院专刊等。
法晚还开设了免费的律师热线。针对社会新闻中的弱势群体,报社主动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联系,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在创刊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法晚的律师多次免费为弱势群体打赢了官司。
·综合性:新闻覆盖全面,文化副刊有特色
《法制晚报》全面覆盖时政信息、地域新闻、热线新闻,经济消费等,及时准确地传达政府的声音,以贴近读者的新闻手段提供服务性、实用性的各种资讯。
同时,《法制晚报》设置了若干的体育和娱乐版面,每天还有八个版的文化副刊,侧重于历史、家庭、游戏、生活方式及影视资讯。
法晚不定期地推出各种专题报道,关注各类焦点、热点问题;黄金周期间,还会在节假日版量的基础上,推出每天8个版的“黄金周饕餮”专刊,以解您长假阅读之渴。
[编辑本段]发行市场
调查公司的第三方数据
1、发行量连续突破,稳居京城零售市场第三位
在法制晚报与小红帽公司的共同努力下, 2004年6月起,法晚的零售量提前突破了原定年底达到的指标10万份。
至2004年9月,法晚的零售量已达到13万份。
从2005年4月中旬起,法晚零售量稳定突破15万份;从9月中旬起,法晚零售量稳定突破20万份,直追《京华时报》,缩小了与《北京晚报》的距离,稳居零售市场第三位,初步达成了北京青年报社集团赋予法制晚报社的战略任务。
2、征订数节节攀升,今年订户超去年
2004年秋季大征订战役,为法晚赢得了6万余份稳定订户。
在2005年春夏之交,法晚与小红帽一起又发起了春季征订战役,至2005年5月起,总发行量突破25万,稳居总发量北京第四的位置。
2005年7月起,又连续推出“订报抢票”活动,吸引有较高文化生活需求的高端读者订阅法晚,扩大法晚的品牌知名度。
目前, 2006年法晚的订阅量已大大超过去年,总发量达到30万。
[编辑本段]法制晚报2006年目标
·五大职能
服务市民、服务市场、友善社会、普及法制、提供全方位的新闻和广告资讯
·努力方向
新闻纸+文化纸+实用纸+休闲纸=北京市民必读纸
关于法制报纸上的内容随便来几条。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法制教育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报》手抄报
摘抄(或从报纸上裁剪)法律故事,附带一些图片,写一些法律知识,还可以从政治书上摘抄一些像青少年应该怎样守法之类的题目以及其答案,图片可以是一个红色的110,还有几个与法律故事相符的图片(自己编漫画)。总之就是这样。 1、选举非儿戏 破坏要惩处
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庄有一名40多岁的妇女,由于对乡人大代表候选人邓某有意见,在全村选民正在进行投票选举乡人大代表时,竟然纠集部分村民阻止选举,谩骂、阻碍其他选民投票,还起哄、推搡工作人员,抢夺人大代表选举票箱,并撕毁选票。把剩下的选举票箱扔进村边的小河里,在无奈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只好返回。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不久,几名公然破坏人大代表选举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后来他们受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
2、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钱贿选要处罚
湖南岳阳市某镇召开人大会拟补选一名副镇长。现年34岁的本镇畜牧水产站站长邹鲁得知后,便通知邹游、柴荣共同商议如何竞选副镇长。邹鲁武决定拿出3000元,由邹游、柴荣对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贿,共贿赂27名人大代表。邹鲁武还利用自己是镇人大会第四代表团团长的身份,跟镇人大代表打招呼,结果在选举会上顺利当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地县人民法院近日对邹鲁武贿选案作出判决,以“破坏选举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今年6月,邹鲁武因贿选被镇人大会罢免了副镇长职务。参与策划贿选的邹游、柴荣免予刑事处罚。
3、修建学校是好事 滥伐森林悔不该
“我们村的马主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这样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区某村的小学校年久失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当地村小太多,乡人民政府也没钱支助,所以修学校的钱只能由本村解决,但村里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呢?最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马某决定向县林业局争取了砍伐40个立方米木材的指标,用它作为修建的材料和经费,结果由于成本大大提高,马某擅自带领村民们多砍了200个立方米。当一座漂亮的学校将要竣工的时候,公安人员带走了马某。由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为什么马主任做好事却被判刑呢?原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这样的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看来我们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4、少年无知毁树苗 害人害己是教训
在1989年的一天,嘉兴某高一学生王某(未满18周岁)被公安人员依法逮捕了,这一消息在这所学校炸开锅啦,为什么啦? 原来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为他的叔叔和他父亲长期不和,前一段时间两家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亲由于年龄大了一点,被他叔叔打破了头,花去了20多元医药费,后来他父亲向他叔叔要医药费,遭到他叔叔的拒绝。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学回家,听到这件事真是气急败坏,当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刚种9个月的果树苗全部砍掉,而这些树苗买来时总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赔偿算了,为什么要逮捕呀?其实这是王某太无知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树苗全部砍掉,情节已属于“数量较大”,后来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本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当地人民法院在对他刑事拘留30天后,决定让他的父母赔偿其叔叔的经济损失后免于起诉,但这件事对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呢。
5、劳资纠纷莫小视 依法处理出和谐
一天,来湖州织里打工的安徽广德民工张辉来因不事和业主刘某发生争吵,刘某当即要辞退张辉来等7人。张辉来十分恼怒,威胁刘某说:“你敢辞退我们,我就杀掉你家两个孩子!”随即打电话叫来了40多位老乡,双方剑拔弩张。镇司法所所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常务副主任吴美丽当即将双方叫来,在认真听取双方的诉说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他们进行了有关法律的宣传。经过做工作,张辉来等7人最后同意与业主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他们要求调处中心帮他们重新计算一下计件工资的总额。吴美丽将张辉来等人所做的23种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调处中心,并根据市场价格客观公正地评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资。张辉来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资后十分满意。一场可能引起恶性事件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那么吴美丽用什么法进行宣传的呢,主要是《劳动法》中的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看来我们平时对劳资双方都要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才能依法解决,不至于出现重大恶性事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6、节日加班是需要 支付工资须合法
某服装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的举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补休为由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定的期限内补发了张某等职工的加班工资。
7、依法维权路漫漫 人间自有公道在
张斌被浙江省仙居县邮电局招用为报刊投递临时工。他并不把自己当做临时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职工一样有着“绿衣天使”的职业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归,工作踏踏实实,从没有出现过报刊的迟投或误投,因此也深得客户和邮电局领导的好评。
1997年的一天,张斌在骑车投递报刊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上的毛竹严重戳伤右眼,右眼视网膜剥离。经过近1个月的医治,眼睛虽然是保住了,但被认定为6级伤残,右眼几近失明,左眼视力已降至0.1。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张斌欲哭无泪,生存的压力成了他心上无法释然的阴影。邮电局虽然同意报销张斌的医疗费用,但认为张斌只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因此,只同意发给张斌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1999年,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5万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职工待遇等相关的工作保险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于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张斌所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按资产比例来分担张斌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为什么张斌的官司能打赢呢?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的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业职工当然享有的权利。
8、文物保护遇挑战 目光短浅拆古桥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庆年间建造的古石桥,该桥已在2001年被确认为市文物保护点,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来该桥已经严重影响村民的车辆通行,在旁边另修一座水泥桥则费用很大,而该村经济基础薄弱,于是大家决定把古桥石以12万元的代价卖给桐乡乌镇某单位,用这笔资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车的水泥桥,后来当地镇政府向区委反映,区委命令镇政府把古桥石追了回来,但石桥已无法恢复,实在太可惜啦。
村民们这样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长期利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看来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很有必要。
9、学生上课出意外 责任就在不听劝
某市农村中学初二男生张某生性好动,十分喜欢上体育课,但学校每年的学生体检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脏病,多次劝家长对起进行治疗,并决定免其上体育课。他家长都在省外办厂,而且见其身体很正常,学校老师和校长多次打电话要求家长配合,均不予理睬。还说出了事我们自己负责,还要求学校让张某上体育课。学校为慎重起见,上体育课时让他在教室内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内文明休息,经过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级里其他同学在室外上体育课,教室里只剩下张某,张某觉得无聊,在教室做跳跃伸手拍日光灯,结果灯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头上,既造成外伤,又引发心脏病,幸亏老师及时发现,将其送入县人民医院急救,终于脱险,花去了人民币12000元。不久家长来学校论理索赔,说学校如果让其上体育课就不会发生此事。
那么学校的做法对吗?应该是对的,因为学校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所以后来家长不再提出索赔要求了。
10、争执为何事 只为体育课
某市民办初中十分重视教学质量,每次开会校长都会说:“教学质量是我们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绩不佳,那么招生形势就严峻,有的教师就得下岗。所以一些副课要砍掉点,如体育考试是学校自己操作的,少点课也不影响体育成绩……”。任教初二初三体育的吴老师是一位市名教师,对学校砍掉初三体育课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见。有一次,为争取让初三学生每周上两节体育课,吴老师和校长发生了争执,此事后来反映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领导表扬了吴老师不愧是一位市名教师,而且批评了该校校长,并要求该校初中每周开足三节体育课。
为什么市教育局领导要表扬吴老师呢?因为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显然以前该校的做法是欠妥的。
11、入学考试就不对 加收赞助更不该
2004年9月1日,在杭州某著名公办小学校长的办公室里,有位一年级新生的家长陈某正在和该校校长争论,他们为什么要争论呢?原来多年来,该校都要对一年级新生进行入学考试,如果成绩欠佳,要交一定的赞助费。今年陈某的孩子已年满六周岁,也8月20日参加了该校的入学考试,结果数学不合格,学校通知要交赞助费2000元,不得还价。8月27日陈某来学校论理,该校校长告诉他这是学校多年的规定,不能变动。后来陈某打电话给宁波当教师的妹妹,他妹妹告诉他,该校的做法是错误的,该校违反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应当拒交赞助费。于是就有了上述的争论,结果学校放弃了交赞助费2000元的无理要求。陈某是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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