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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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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地,区长局长被开除——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政府及区国土资源局非法批地案是怎样?
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政府及该区国土资源局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土地预约协议”和“征地通知单”的方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928.11亩,其中耕地2345.47亩,导致1453.85亩土地被非法占用,其中耕地1408.75亩;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2474.26亩,其中耕地936.72亩。
经查,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在担任崂山区区委书记、区长期间,签署有关批准文件4份,涉及土地1063.55亩,其中耕地617.86亩;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于志军在担任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签署有关批准文件24份,涉及土地1633.24亩,其中耕地621.19亩。崂山区政府、区国土资源局的其他个别领导也非法批准了部分建设项目用地。
崂山区政府及该区国土资源局非法批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王雁、于志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土资源部报经国务院同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由山东省政府责成青岛市政府撤销崂山区政府及该区国土资源局的非法批地文件。已建和在建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闲置的土地一律依法收回。因王雁、于志军收受贿赂而造成流失的土地资产,由崂山区政府依法追缴。
青岛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崂山区原区委书记兼区长)、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于志军(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两人涉嫌严重受贿已被批捕,合并非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由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
【分析】本案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的非法批地案件。
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确认批地行为的无效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二是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依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案中两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处理是正确的;两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涉嫌严重受贿,存在徇私舞弊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属“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予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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