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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到2020年我国关于社会体育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哪些?
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
《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体育法》颁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奥运会刚刚胜利闭幕。
扩展资料: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法》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法》第五十一条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法》第五十二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
《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体育法》颁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奥运会刚刚胜利闭幕。
扩展资料:
总体说来,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最大不足就是内容相对宽泛,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等。如没有对公民及其体育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表述,权利保障机制严重缺失;体育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纠纷解决机制明显缺位;目前,体育事业正逐步走向市场化,而体育市场却是无法可依、管理混乱。
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难有一个准确定位和协调机制;体育事业特别是全民体育事业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等。对于在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 些问题,都亟需通过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法》来加以解决。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已经对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进一步发展繁荣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对我国的体育事业的发展更是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个背景之下,借奥运东风,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法》,与时俱进,自当时不我待。
中国现行《体育法》应该逐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动员的运动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退出机制。
规范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刘翔们”及“足球”的类似问题,有规范的法律操作标准和处理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体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体育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法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 体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体育战线无部门基本法可依的历史,加快了配套体育立法步伐,促进了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增强了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现体育改革成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法规体系的框架正在形成;体育法制工作队伍逐步建立;体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始起步。 ------------------------------------------------------------------------------------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对体育工作的要求,坚持体育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按照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不懈、坚定不移地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不断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在新的历史时期,体育发展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挑战。我们既面对前所未有的社会需求和推动力,也面对更加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提高执政能力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不断提高执政能力要求我们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我们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环境,面对体育社会化、利益多元化、关系复杂化的现实状况,努力转变观念,注重制度创新,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从容应对挑战,化解矛盾,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领导,加强体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体育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加强体育法规体系建设,健全体育执法机制,全面加快体育法制建设的进程。 ----------------------------------------------------------------------------------------------------- 体育法的起源,在中国和西方是十分相似但前后相差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的。言其起源相似,是因为他们都是在体育超越了其作为单个个人强身健体而不具备社会交互性的阶段,从而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对话方式而存在时候,体育才产生了对法律的渴望,体育法才有了产生的可能。在中国,这一个对体育法的孕育阶段相当漫长,几乎从炎黄子孙诞生一直延续到了清末,而在西方,这个过程相对是如此短暂,以至于在古希腊时期,他们便召开了古代奥运会,可以断言,即使古希腊人不将约束其体育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称为体育法,但体育法(雏形)在那时至少在古奥运会上已经确实的发生了作用。这是体育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因为如果人们只是把体育作为个体强身健体的私人活动,而没有进行体育交流,对话,法律的触须是渗透不了体育的,因为法律调整个人打喷嚏、睡觉等这样的行为,无异于荒谬。不过,在极端专制的社会,如果允许法律调整人的思想,比如在中国古代秦朝,宰相李斯正是因此而导演了”焚书坑儒”,我们也不排除政府用法律控制人的单纯个人行为,比如西方黑暗的中世纪,基督教将身体视为灵魂的监狱,他们极端仇视身体运动。那么,这种压榨式的调整所用的规范是不是体育法呢?不是。首先,他们运用那些规范的目标不是发扬体育精神,发展体育运动,恰恰相反,他们是要扼杀体育本身。其次,他们所运用的那些规范根本不是专门为体育而来的,而是为了统治的需要,扼杀体育充其量只是一项副产品。最后,他们所用的规范,有些连法都算不上,而仅仅是专制手段,更谈不上体育法。虽然,早在几千年前,就有人倡导“恶法办法”,但是,作为专门的体育法,因为体育自身的中立性、普通性特点,调整它的法只能是非恶法。这种对体育的扼杀规范,在中国是先于体育法几千年而出现的,在西方则是后于体育法许多年而产生的,区别也就在这时间的先后而已。 在西方,体育法起源于古希腊时期,更确切的说,肇始于第一次奥林匹克运动会,那个时候,各个城邦参加奥运会的一系列规矩,构成了体育法最初的雏形。不过,这还只是现代国际体育法的雏形,至于国内体育法,是不是起始于古希腊各城邦也制定或认可了相应的国内体育法。可以肯定的是,自从现代奥运主义殷实进行系列游说。各国政府将奥运会经费列入计划时起,国内体育法在西方已经成熟了许多,甚至可以说即将“成年”了。但作为体育法的精神,民主、平等、独立、自主等因素自希腊城邦制建立起就已经存在,并逐步走向完善与成熟。直到今天,各国相继颁布体育法,体育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突飞猛进的历史期。 ------------------------------------------------------------------------------------------- 1912年9月民国政府教育颁布〈壬子学制〉,之后又陆续颁布了有关学校的几种法令,连同之前颁布的《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一起,于1913年合并称为《壬子 丑学制》。其中对体育学生按年级高低分别规定,小学教育,要求“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必须之技能为宗旨。”小学学制分为初等小学4年,高等小学3年,初等小学7门课中,有一门是体操课。中学教育的要旨:“在使身体各部平均发育,强健体质,活泼精神兼养成守纪律尚协同之习惯。”中学学制4年,13门课中有一门是体操课。高等师范学校开设普通体操。游戏及兵士体操。大学不开体操课。从其法律性质上讲,《壬子 丑学制》系统属于一个行政规章体系,因为它的创制主体是民国政府的教育部。接着,《壬戌学制》系统一度冲击了学校体育制度。辛亥革命以后,在继续军民教育的同时,中华大地上曾一度出现了复古的封建教育思想的泛滥,体现在体育方面,就是当时的“国粹体育”。比如,当时的安福系军阀马良编了一套“中华新武术”,称为“我国之国粹”,受到军阀和“国粹派“的大力支持。在当时提倡武和全国民教育的形势下,客观上不可能不促进武术在学校的发展。当时,美国实用主义思想传入中国,对中国学校体育产生巨大影响,成为中国自然主义体育学派的理论基础,不过,它也存在一些缺陷:过分强调自然、民主与自由,体育教材的目的性不明确,过分贬低体操的价值等。由于美国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我国的体育制度(由过去抄袭日本转为效仿美国)历经冲击后有了新的凝固——1922年11月1日颁布《壬戌学制》,把“体操科”改为“体育科”,废除兵操,将体育科内容设置为:田径、体操、球类和游戏等。然后,《戌辰学制》。随之公布了一系列关于学校体育的法令:1929年的《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法》;1932年《小学校法》、《职业学校法》;这些法令中对学校体育都有原则规定。这个时期,形式意义上的体育法初具雏形。最后,日伪统治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青少年实行奴化,强迫他们实施体育与军事结合的奴化训练。体育被日帝国主义作为实施“协和文化”的工具,在中国各级学校中强迫推行,同时,颁布了《满洲国学校体练科教授要目》,规定了体育课的授课时数、授课要领和教材内容。其中授课时数规定了国民各类学校,包括女子国民高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每周体育课的学时;授课要领强调了体练科的宗旨和体练科和教授方针,重点在强调认真传授日本武道技术和武道精神;教材内容十分重视以军事教练中的基本动作和徒手操及器械体操中的单杠、跳箱、
体育法产生的三个阶段
体育法产生的三个阶段: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
体育法修订情况: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