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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是由热心支持航空运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中国航协是国际航联的成员国单位,中国航协副主席赵明宇现担任国际航联副主席。中国航协主要负责管理全国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空联合会及相应国际航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山东省体育局的内设机构
拟订全省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
指导全省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组织协调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组织指导青少年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参赛工作;承担全省裁判员、运动员等级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直属单位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山东分会秘书处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对外体育交流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体育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体育训练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体育科学研究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竞技体育学校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200号
山东省武术院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水上运动技术学校
地址:日照市东营路156号
山东省青岛体育训练基地
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31号
山东省威海体育训练基地
地址:威海市文化西路10号
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山东省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排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乒乓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山东省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山东省棋类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体育晨报社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山东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秘书处
地址:济南市马鞍山路9号
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
地址:聊城市湖南路东段、聊大医院西邻科技楼五楼
山东省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188号
山东省青岛航海运动学校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268号乙
山东省烟台航海运动学校
地址:烟台市罘芝区大马路111号虹口宾馆12号楼
山东省运动员康复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两运”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体育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总的管理(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是中央确定的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体育外事是全省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制定的对外方针,服从服务于全省及国家体育总局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局党组统一领导全省体育外事工作。(二)省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是省体育局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局党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体育外事工作;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与本单位、本处室相关的外事工作。各单位、各处室在涉外工作上要与对外体育交流中心相互协调配合;对外体育交流中心应及时向各单位、各处室通报上级对外方针、政策、信息等;各单位、各处室应及时向对外体育交流中心通报本单位、本处室的涉外工作情况,就涉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共同研究处理,如需向局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的,应及时上报。
二、国际体育活动的管理(三)凡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活动主办单位向省体育局呈报请示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与外事管理部门会签后经局领导签发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四)出国(境)参加商业性体育竞赛及表演活动,必须按国家体育总局及文化部关于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规定,报省体育局审核后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三、出国执行公务的管理(五)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外事管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和业务对口原则提出派遣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报请体育局局长审定。(六)各单位、各处室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出国名额前,须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告外事管理部门,由外事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七)因公出访,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八)出访前及回国后,均应按国内出差管理制度进行请销假。
四、邀请外籍专家来鲁工作及邀请外宾来访的管理(九)邀请外籍专家来我局系统工作,需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处室、人事及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十)接受外籍专家工作的单位,须在外籍专家来鲁前按省外办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鲁外办领字(2004)8号文件到省外办办理相关手续。(十一)邀请国外国家级单项运动协会副主席(或相当级别官员)以上职务人士来鲁,需报请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必要时报省外办由其发出邀请函。邀请一般外国人士来访,须经外事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五、外事活动中的国家安全工作(十二)任何一项外事活动,都要认真执行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外事活动的主办者必须对参与外事活动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保持国格、人格尊严。
六、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十三)出国执行公务必须按因公出国审批的程序和规定报批,不得通过因私、旅游渠道办理因公出国事项。(十四)除外事管理部门外,其它单位、部门不得组织出访团组。(十五)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必须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上缴外事管理部门。(十六)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及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要按公通字(2003)13号文件登记备案。(十七)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在国内申领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非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者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其它(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山东省体育局。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第三条 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竞赛活动安全。第四条 体育竞赛活动应当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与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体育竞赛计划时,应当统筹各项费用支出,列支相应经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竞赛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竞赛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竞赛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竞赛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外事、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城市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活动的相关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参与体育竞赛活动的服务保障。第七条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统称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八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区域性俱乐部联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优化社会体育活动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第九条 发起体育竞赛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主办方),具体承担筹备、实施体育竞赛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承办方)以及为体育竞赛活动提供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和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协办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下列事项做出约定:
(一)体育竞赛活动具体工作分工;
(二)体育竞赛活动安全责任;
(三)体育竞赛活动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
(四)体育竞赛活动转播权和标识、图片、视频等权益归属;
(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活动,举办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竞赛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省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二)举办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疾人运动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行业单独或者联合申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活动,包括山东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全省学校体育联赛等,由申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体育、民族、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举办区域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向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体育竞赛活动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