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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介绍一下2012伦敦奥运会会场馆?
2012年伦敦奥运会主体育场坐落在伦敦东部的奥林匹克公园内,除举办赛事外,也是开、闭幕式的举办地。和以往奥运会不同的是,2012奥运会会徽的颜色一共有4种,分别是粉色、橙色、蓝色和绿色。会徽以数字“2012”为主体,包含了奥林匹克五环及英文单词伦敦(London)。2012年伦敦奥运会体育场位于伦敦东部的斯特拉特福(Stratford),因外形上阔下窄,又被称为“伦敦碗”,预计可容纳8万人,分为两层,上层是55000个临时座位,在2012年伦敦奥运和2012年夏季残奥会结束之后将拆除,只剩下25000个固定座位,成为一作中型社区体育场,本场地除了北边是陆地,其他三面是环水,被戏称体育场岛。伦敦2012年奥运会主场馆设计蓝图。这一被认为是欧洲最大规模工程之一的方案由伦敦奥运交付管理局(OlympicDeliveryAuthority)策划,在2008年4月动工,2012年投入使用。据伦敦奥运会有关负责人TessaJowell说,这个项目将建于伦敦东区,也就是伦敦贫困区之一。这一主场馆面积将达到600英亩(约250公顷),馆内共设8万张座位。
体育馆算社区中的什么功能
体育场馆应该是由各级体育部门负责经营管理的一种“国有资产”,而不宜视作体育部门中的一级“事业单位”。资产的经济性质是经营,企业化经营是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公共体育场馆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认清其资产性质,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公共体育场馆资产经营机制,盘活公共体育场馆这部分国有资产,使之走出目前所处的困境,是体育场馆改革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基本思路可概括为:转变观念、理顺关系→内联外引、逐步…… 自建国以来,我国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截止1998年底,资金总量达372亿。根据1997年第四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在我国已拥有的615693个场馆中,新建场馆达54万多个,其中属于体育局(原体委)系统的公共体育场馆为14410个[1]。由于公共体育场馆大多数是较大规模的室内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和室外带有看台的体育场,属高规格、高档次体育场馆,因此,公共体育场馆所含投资量在场馆投资总量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可以说,公共体育场馆是我国体育界最大的“资本存量库”。目前,公共体育场馆均掌握在各级体育部门手中,由体育部门代理国家进行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公共体育场馆在经营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大多数场馆实现了由行政型管理向经营型管理的转化,场馆一改过去“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依靠自身的经营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渠道呈多元化,并逐步做到自给自足。在分配关系上,场馆打破了以往的“大锅饭”模式,名场馆拥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权,利用竞争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使公共体育场馆呈现出一定的生机和活力[1]。 但是,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体育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作为我国体育市场的“主战潮——公共体育场馆,其发展的现状较之体育产业发展的要求而言又是滞后的。公共体育场馆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甚至将影响到全民健身计划二期工程的顺利推行[5]。经过研究,笔者认为,没有认清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思想不解放,改革措施缺乏针对性,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本文拟从阐述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入手,对场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深化改革的基本设想,并希望借此为有关决策部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公共体育场馆资产性质分析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或政府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兴建的,以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社会公有体育场和体育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它是实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基础性物质条件。 基于上述公共体育场馆的内涵,我们可以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共体育场馆是政府所有的,即国有的;第二,公共体育场馆以物产的形式存在,并且属中间产品的范畴;第三,从公共体育场馆的功能和作用来看,它是一种生产资料或称之为资本品,即用来生产各类体育服务产品或培养人才,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生产资料;第四,公共体育场馆的实质是基础性物质条件,而不是一级组织或机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公共体育场馆,即公共体育场馆是政府购买的用以生产各类体育服务产品,以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资本品(或生产资料)。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共体育场馆就是一种“国有资产”。资产的经济性质是经营,资产经营的核心目标是效益(或利润)[3],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种“资产”同样要服从这一规定性,把公共体育场馆视作一级“事业单位”的做法就违背其经济性质的。但是,由于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和体育体制,再加上以前我们一直把体育看作是一种“福利性事业”或一个“纯消费部门”等原因,公共体育场馆便成为我国体育部门中的一级“事业单位”,并由各级体育部门及其职能部门代理政府对其进行“管理”,自此,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被严密地遮掩起来了。 其次,从公共体育场馆的产业性质来看,尽管公共体育场馆冠有“公共”的概念,但它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如运动竞赛的观赏、体育健身娱乐的参与、体育培训、场地租赁等)绝大多数都和人们的兴趣爱好、活动目的有关,因而这些体育服务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物品理论,即依据社会产品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可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其中,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私人物品由市场提供,混合物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公共体育场馆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大多数属私人物品或混合物品、准公共物品,那么它就应该由市场来提供,或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4]。所以说,公共体育场馆走向市场,实现企业化经营是有其经济理论基础的,公共体育场馆应纳入狭义的体育产业(体育企业)范围之内加以发展。 2公共体育场馆现存主要问题及原因探析 由于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公共体育场馆的这种资产性质,长期将它当作一种事业单位来加以管理,尽管在改革开放后也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但终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共体育场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公共体育场馆陷入目前的困境。 2.1产权不明,关系不顺 公共体育场馆同体育部门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从目前来看,这个问题处在一种模糊状态之中。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种资产,则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可能:一则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二则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代理经营者。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级事业单位,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一种情况,即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从现实的具体操作来看,二者之间的上述三种关系同时存在,表现在:(1)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的收益权和财产支配权属于体育部门,意味着体育部门是所有者;(2)公共体育场馆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同时,每年仍下拨一定数量的资金到公共体育场馆,由体育部门支配和管理,意味着国家(或政府)是所有者,体育部门是代理经营者;(3)体育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具体事务(如人事、财务等)进行干预,意味着体育部门是公共体育场馆的上级主管单位。结果,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谁也说不清楚。由此可见,造成公共体育场馆产权不明,关系不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清楚地认识和把握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没有把它真正当作一种国有资产来经营。 2.2体制混乱,有“改”无“革” 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体制多达八种。包括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营包干责任制、全额管理、差额管理、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委托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自收自支责任制等等。其中差额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占有较大份额,只是在广州、北京等地出现了极少数场馆采用委托经营责任制和体育场馆的“物业管理”模式[7]。尽管上述多种体制并存是改革的结果,但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有些体制仍然是从计划经济中沿袭下来的陈旧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模式”的色彩;有些体制虽然反映出市场经济的某些特征,但也只能作为场馆改革过程中的过渡形式,要使体育场馆真正走上企业化经营的道路,这些体制仍需深化改革。从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事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体育场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和半企业化经营”至今,已历时17年之久,为什么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却无实质性进展呢?关键在于我们没有从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而是一直把公共体育场馆视为“事业单位”,其改革大多按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改革的模式进行套转,从而使改革缺乏针对性,自然是“改”而无“革”。 2.3观念错位,职能不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的职能到底是什么?要回答此问题,首先应该分析公共体育场馆的性质。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国有资产,那么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经营,如果说公共体育场馆是一级事业单位,那么它的主要职能应该是服务。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肩负产业经营、为训练竞赛服务和向社会开放三重任务,同时履行经营和服务双重职能。并且,政府和体育部门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必须把服务(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由此可看出,在观念上我们仍然把公共体育场馆当作事业单位,将其服务职能凌驾于经营职能之上。同时,在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行过程中,着重强调“管理”的作用,强调经营为管理服务。其实,这种观念也是违背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种国有资产,它的首要职能就是经营,一切管理活动都应该为经营服务,只有经营好了,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如果一味地强调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职能,势必造成公共体育场馆在资产消耗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资金注入,结果只能维持在低资产水平下运行。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的场地条件差、设备老化、技术装备水平低等现象,就是过分强调服务职能的观念和做法直接造成的。 2.4经营不活,管理不善 当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经营不活、管理不善的现象,具体表现为:(1)资产水平较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2)经营条件有限,市场开发无力;(3)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方式落后;(4)内部机制运转不灵,管理效率上不去;(5)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创新不足,潜力不大。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1)运用管理“单位”或“部门”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来管理国有资产,方法不对路;(2)公共体育场馆由于职能不清导致任务过多、过杂、过重,面对多重压力而忙于应付;(3)公共体育场馆的手脚被缚,难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职能[5]。说到底,还是对公共体育场馆的资产性质认识不清的问题。 3公共体育场馆改革的基本设想 3.1总体思路 公共体育场馆可参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和具体办法,分类别进行改革,具体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转变观念、理顺关系;第二步,内联外引,逐步脱钩;第三步,自主经营,快速发展。 3.2措施和步骤 3.2.1转变观念,理顺关系首先,政府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树立以下新型的资产观念:(1)公共体育场馆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政府是这部分资产的所有者,并拥有收益权、占有权和支配权;(2)作为公共体育场馆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代理经营者,体育部门不是最佳选择对象,也不是惟一的选择对象;(3)公共体育场馆存在资产闲置或资产流失问题,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政府应该承担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风险;(4)公共体育场馆与体育部门分离,既不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更不会影响“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其次,各级体育部门要转变观念。(1)承认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还公共体育场馆的本来面目,并将其所有权返还给政府;(2)公共体育场馆不是自己的下级事业单位,也不是自己的后勤服务部门,更不是一块“肥肉”,脱离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的直接管理关系等于扔掉一个沉重的包袱;(3)没有了公共体育场馆的占有权,并不影响各体育部门体育事业目标的实现。 再次,公共体育场馆部门自身要转变观念。(1)既不依靠政府,也不依靠体育部门,到市场上去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前景更为广阔[6];(2)自身的实质是资产,经营才是主要职能,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是首要任务;(3)充分发挥自身的经营职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是最高经营目标。 转变观念的实质是还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的本来面目。同时,观念的转变也是理顺场馆关系的前提条件。改革后,政府、体育部门和公共体育场馆三得之间的关系是:政府是公共体育场馆的所有者,有权委托某一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或控股经营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各级体育部门与公共体育场馆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只存在业务上的往来;体育场馆以合适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充分履行自身的经营职能,完成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重任。 3.2.2内联外引、逐步脱钩内联,是指体育部门内部的资产联合,如场馆联合、场馆与职业俱乐部联合、场馆与体育企业联合等,其实质是资产重组。外引,是指通过引入体育部门以外的资金对场馆进行改革,包括引进企业资金,引进其他经营组织资金和引进外资。逐步脱钩是指公共体育场馆逐步从各级体育部门的隶属关系中分离出来,以一定的经营组织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公共体育场馆与体育部门脱钩应结合场馆的实际情况,将场馆进行资产级别划分后逐步进行。 (1)公共体育场馆资产级别划分。第一级别:特大型、大型体育中心和部分新建的质量好、资本含量高、技术装备水平高,设备状况好、配套设施完善、地理位置好的综合性体育中心。第二级别:修建年限较长,设施条件较差的中、小型体育中心和规格较高的单独设置的大型多功能化体育场馆。第三级别:其他中、小型体育场馆。 (2)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措施。第一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宜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进行资产重组,即此类场馆可兼并对自己经营有利的其他低级别的场馆,也可合并同等级别的场馆。改造后的公共体育场馆与其他企业一样受《公司法》规范,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参与市场竞争,以法人资格承担责任[2]。第二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可考虑实行股份合作制或通过拍卖或股权转让改造成民营企业或被其他非国有企业所兼并。同时,还可考虑引进外资进行改造[2]。第三级别公共体育场馆可租赁给私人或法人机构经营,或实行“委托经营责任制”委托给体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经营。 3.2.3自主经营、快速发展经过改革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充分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各主体应构建资产经营机制、经营决策机制、利益激励机制、预算约束机制和内外协调机制,自主经营、快速发展,在市场中充分履行其经营职能,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4公共体育场馆改革后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国家每年按原计划下拨和增拨至各体育部门属公共体育场馆部分的资金,用以设立“运动训练、竞赛专项基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基金”和“公益性群众体育活动专项基金”。由体育部门统一管理和支配,确保“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场馆费用开支。 (2)体育部门与改革后的公共体育场馆之间的所有业务往来均按市场行为操作,即场馆使用按有偿付费方式进行,从各专项基金中列支。 (3)体育部门原有的不对外开放的专用竞赛、训练场馆仍保留在体育部门,用以服务于“奥运争光计划”的需要。 (4)改革后,体育事业(体育场馆部分)的公益性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是公益性的直接实现形式。公共体育场馆尽管是市场化模式运作,但它仍需通过公益性(社会效益)来吸引体育消费者,提高市场占有率。以社会效益促进经济效益,并通过经济效益提升社会效益的层次,实现双效互动和良性循环,这是公益性实现的间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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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那里锻炼还不错的啦。那里可以打篮球,踢足球。那里还有锻炼的器材。早上和晚上会有老人去那里锻炼。不过那里乒乓只有一张桌子,而且价格也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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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同学聚会,吃完饭,没啥事,同学们就说找点事干,在附近转了一圈,就来到了这,没想到场馆这么大,不过人不是很多,在这玩得挺爽,一直玩到了天亮,设施挺齐全,环境也不错,有机会下次还去那
国外移民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土地建立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吗
如何促进社区居民参加体育锻炼 何为体育锻炼?社区居民为什么要参加体育锻炼? 体育锻炼是引起身体新陈代谢消耗大于安静时肢体运动的身体活动。身体活动的类型分为职业型身体活动、交通性身体活动、家务型身体活动以及休闲型身体活动(身体锻炼)四种类型。然而,社区居民参加体育锻炼可提高自身的身心健康,促使身体健康,提高自己的学习、工作、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还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们健心,调节与消除各种不良情绪,促进人际交往,增进彼此了解与友谊,使人们精神更美好,生活更快乐。社区居民参加体育锻炼这一行为被称之为社区体育。我国城市社区体育的兴起是以20世纪80年代中期产生的街道社区体协为标志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城市化速度的逐步加快,社区体育受到我国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早在1995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就明确指出“积极发展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它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是我国政府派出机构,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积极开展社区体育工作,对社区体育具有领导、管理职能。在同年的8月,经全国人大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明确指出“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1997年4月,原国家体委会同原国家教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表明了社区体育已成为政府指导下的,社区各方面力量和共同参与和分享的一项活动,它是体育社会化的产物,更是体育社会化的延伸,它使体育社会化向更广的范围展开,在更深的层次上推进。2002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8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指出:“继续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是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随后,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了《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了新时期我国“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的构想与规划,这一构想顺应了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社区职能日益增强的趋势,也是在体育生活化、社会化背景下社会体育发展的必然之选。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出台,为社区体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人类文明程度在不断提高,人们的现代健康意识在不断加强,社区体育实际上已成为人们追求健康和谐生活的平台,发展社区体育是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它不仅能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娱乐、健身、交往、集会的需求,而且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形式,是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对社区体育进行全方位、动态的研究理应受到我们进一步的重视。在近年来有许多人对社区居民参与体育锻炼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得到以下结论: 1.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身体的健康越来越重视。然而,在现代社会,由于生活方式的转变(体力活动减少、膳食营养不合理等),随之而来的慢性疾病的发生率正在增加。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有益于保持健康体能,防治和减轻慢性疾病。1995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倡在社区中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活动。大城市发展尤为突出,小城市次之,农村几乎没有。 2.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原因 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中,有50·8%的居民表示自己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疾病,强身健体,其次有约三分之一(38·5%)的人是为了散心、结交朋友以加强社交,5·4%的人认为如不锻炼,自己体力活动会不足,另有4·7%的人因为从小就养成了锻炼的习惯,极少数人(0·6%)为陪伴子女进行锻炼而参加锻炼。 3.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原因 有近61%的居民认为工作和家务太累太忙,没有足够精力和时间是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其他原因依次排序如下:身体状况不佳,运动吃力(11·9%)、缺乏有关知识和指导,不知何种锻炼适合自己(7·3%)、对自己的运动能力和毅力缺乏信心(6·9%)、没有锻炼场地和设施(6·4%)不喜欢,没兴趣(5·2%)、担心锻炼会加重病情,使健康状况更差(4·1%)、经济条件限制(2·4%)。 4.体育锻炼项目 社区居民所从事的体育锻炼项目中选择散步的人最多,占40·6%,其他锻炼项目按参加人数中国依次排序为健身器械、健身操、广播操、交谊舞、老年迪斯科、练功十八法、保龄球、太极拳、慢跑、气功、关节操、游泳、走石子路等,极少数人选择对抗性的球类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篮球、足球、中国球等)。男女相比,男子参加慢跑、保龄球、游泳的人多于女子,女子参加健身器械、健身操、广播操、练功十八法的人多于男子。参加慢跑、健身操的人数与年龄变化关系很小。散步、太极拳、气功、练功十八法是随年龄的增大而参加锻炼的人数增多;游泳和球类则是随年龄的增大而参加锻炼的人数逐渐减少。 5.社区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 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形式主要有:自己锻炼;与朋友、邻居一起锻炼;与家人一起锻炼;参加晨晚练点组织的活动;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等。其中首选:自己锻炼的占35.6%、与朋友同事一起锻炼的占30.2%,其次是参加晨晚练点活动,而参加社区组织的体育活动仅占1.6%。这一调查结果说明:目前西安市社区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居民参加体育活动大部分属于自发的,非组织的,锻炼身体的非组织性比率提高,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人们对健身的自我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可能与社区组织的体育活动宣传力度、活动内容、活动时间等方面有关,居民了解不到社区举办活动的信息、社区举办体育活动的内容、时间与居民的体育需求不符等。 通过以上的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影响行为的因素大致分为以下6个因素: (一)生物学因素 1.性别因素 2.遗传因素 (二)学习因素 模仿和教育 (三)环境因素 1.自然 2.社会 (四)倾向因素(先于行为) 1.知识 2.信念 3.价值观 4.态度 (五)促成因素(先于行为) 1.个人技能 2.可利用的社区资源 (六)强化因素(后与行为) 对行为产生反馈影响。 通过以上因素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目前的传统社区中,文体活动设施普遍缺乏,不能满足社区广大居民日益提高的各种需求。资料显示,社区体育活动的场所主要在就近的公园(22.8%)、街道居委会场地(16.8%)和街头巷尾(19.9%)[3]活动。我国社区体育场地严重匮乏,难以满足需要,不得不利用公园、空地作为补充。由于社区发展的差异,一些有条件的社区能够建设各种体育场馆和场地,为居民提供优良的体育活动环境,而那些没有条件的社区就不能提供这样的体育活动环境。其次,社区中有体育活动场所的学校和单位,并未真正把其场地提供给居民,社区与学校与单位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从而影响了居民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及学校体育场开放程度小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速度缓慢。因此如何利用城镇化发展的机遇,切实推进社区体育的建设和发展,对提高全民身心健康素质,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社区健身设施严重匮乏。在高楼耸立的城市之间,用寸土寸金来形容土地的珍贵毫不为过。为了使土地产生最大的效益和金钱,居民社区根本不可能大规模地去兴建运动场地和设施。从调查统计新建成的楼盘,体育运动场地设施的主要形式为健身路径,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常见到的篮球场、排球场、中国球场等健身场地和设施几乎没有。在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过程中,应当认真规划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加紧打造一批城市亮点工程,兴建更多百姓身边的体育设施。 抓住城镇化改造的有利形势,大力推进城市社区体育建设 1.切实做好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管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标〔1993〕542号)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确定社区体育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建设部门要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改造工程,体育部门要参与其中的评比和验收。政府要把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作为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的一项考评指标。各社区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国土、体育部门,规划建设好适合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和居民日常健身的体育设施。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政策的修改和完善应列入到议事日程当中。现有设施的建设与社区文体活动的开展表现为"两头重,中间轻"的现象,即重少年儿童和老年,忽视了青壮年群体的需要。居民居住密集场所,应规划一些大型的体育运动场地,满足更多人的运动爱好。根据调查资料显示,现在的社区当中,健身路径等小型的体育设施比较完备,但是较大型的运动场地和设施还极度缺乏。例如人们喜爱的篮球、排球、中国球等,而与此相对应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居民社区,普遍拥有灯光塑胶场地,在人们饭后闲暇时,进行运动和比赛,很好地满足了中间年龄人群的运动爱好。 2.大力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促进社区体育的蓬勃发展 作为社区居民,增加居民的健身意识,是一个长远而且重要的环节,据调查,社区居民参加身体锻炼的成两头分布,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快,导致中青年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参加锻炼,健身意识淡薄。在部分社区,麻将、电视、游戏机成为他们的主要休闲活动,社区仿佛成为新一代赌王与游戏王的培训基地。 据调查数据显示,35---50岁年龄段居民一周安排两次(含两次以上)健身锻炼的占不足15%,与此相对应的是这部分社区居民的身体状况有43%处于亚健康状态,不同程度地存在体重异常、血压血脂异常、精神焦虑等症状。社区居民的良好的健身意识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如何提高全民的健康意识是摆在各级政府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 为提高群众健康意识,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政府主管部门应以人为本,在居民中大力宣传健康第一、运动增进健康、终身体育等健身意识,采取多种措施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不断满足群众对健康的需求。例如可以采用定期的体检活动,建立了体检档案,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另外,可以通过健康讲座的形式,聘请专家讲师利用节假日、下班后的休息时间深入社区,向居民宣讲解疾病预防、饮食健康、运动与健康等知识,全面提升居民的健康意识。使大家了解到只有通过锻炼身体、合理膳食、平衡心态等,才能获得健康的身体。 3.充分利用周边学校、健身中心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形成社区居民与学生共享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双赢机制。 开放学校体育设施有利于市民身体素质的提高,解决市民就近健身的问题,这比撒中国式的再建体育场馆划算得多;开放学校资源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素之一,学校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地向社区开放公共资源。目前,一边是社区居民苦于没有锻炼身体的场地和设施,另一边是学校的体育资源处于闲置和浪费当中。尤其是在寒暑假期间,学校的体育资源应向广大社区居民进行开放。许多城市都在试行开放学校的体育设施服务于周边社区居民,但是一系列的问题还困扰着具体的实施。例如,学校能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过于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到学校锻炼的积极性;大部分受访市民则表示,没有到学校锻炼的习惯;器材损耗谁来掏腰包,社区居民进校门怎么管理,居民在学校受了伤怎么办,外人进出校园,学生的安全怎么保障……这些现实问题让学校顾虑重重。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后,最担心的就是影响教学和管理。学校经费本来就有限,用于体育场馆的投入更少,如果让学校长期义务奉献,不现实,对外开放难以持续等等。 对于开放学校体育资源的种种问题,各级政府还处于摸索阶段,为了增进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实时适度地开放学校体育资源是现阶段推进社区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政府和学校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对校园开放进行规范。例如,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建议健身者凭身份证或居住证进入学校,单位集体运动的则需提前预约。另外,为了保障学校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建议居民向学校支付适当的费用,具体标准由教育、物价部门制定。另外政府财政应对学校体育资源进行关注,给学校增加一点体育设施的养护费,就可以达到少投入,大产出的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级体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全力配合社区内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有计划地开放其体育场地设施,并可适当地提供有偿服务。特别是社区体育设施缺乏的老城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学校、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周边群众开放。 4.注重运动健身的指导工作,建立社区体育的培训机制 居民参加各种体育运动,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去传播健身理念,组织开展体育活动,需要有专业人才去教授技术动作,指导健身练习。因此在社区居委会的构成当中,应增加社区体育指导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目前在体育院校的专业设置上,很多都开有社区体育专业,但是这些毕业生由于社区体育发展的滞后,还没有真正地走上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岗位。因此,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尽快完善社区法规,建立社区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管辖社区体育工作的开展,引导群众通过体育活动,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使社区居民的体育活动有计划、有指导、更安全。能够吸引更多的居民参加到体育运动中来,使康体健身真正成为社区百姓的新时尚,从而达到增强全民族健康体魄的目标。 5.按照行为改变的基本理论中的计划行为理论实施身体活动的教学影响 第一阶段 ⑴提供健康信息 ⑵提高认知水平 第二阶段 ⑴提高认知水平 ⑵激发行为改变动机 第三阶段 ⑴提供方法或技能 ⑵鼓励尝试 ⑶环境支持 第四阶段 ⑴支持鼓励 ⑵加以强化 ⑶环境支持 第五阶段 ⑴提供支持 ⑵不断强化 ⑶预防不良行为复发 我们应该严格按照这五个阶段的计划理论实施与完善。 全面实现全民健身计划,有效增强国民体质,社区活动是重中之重,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学校和社区的有效配合,学校的体育资源正好可以为社区的体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学校拥有的体育资源和文化教育优势,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咨询和继续学习机会。学校与社区的联系配合将越来越紧密,学校将成为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和组织者。 社区体育主要针对社区居民,以其身体活动为基本手段,以获得健美乐为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占城市人口绝大多数人的身心健康、体格健美与快乐幸福的生活。借助城市改造升级的契机,大力推进社区体育的发展,将能有效地提高城市建设的内在质量,完善社区的功能,提高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促使体格健壮,体态优美,形成并保持各种良好的身体技能,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还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们健心,调节与消除各种不良情绪,促进人际交往,增进彼此了解与友谊,使人们精神更美好,生活更快乐。同时,社区体育建设能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提高人们体育文化素养,利于移风易俗,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