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
- 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 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5、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6、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下述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荣誉奖章”的规定
(1989年9月2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3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
(三)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1996年6月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人事部公布,体人字〔1996〕262号)
(四)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1999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竞字〔1999〕20号)
(五)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1999年6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政字〔1999〕36号)
(六)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1999〕99号)
(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日信息产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信部联无〔2001〕92号)
(八)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
(2003年11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人字〔2003〕421号)
(九)关于规范全球华人篮球邀请赛申办程序的通知
(2004年7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外字〔2004〕258号)
(十)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竞字〔2006〕124)
(十一)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2009〕228号)
(十二)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办法
(2010年7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2010〕144号)二、修改下述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交流协议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1部)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89)体训竞综字33号发布)二、修改的部门规章(2部)
(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
(二)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删去第八条第六项和第七项。
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修改为:“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
(一)关于印发《国家体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国家体委发布,体办字〔1996〕198号)
(二)关于印发改进国家体育总局呈批公文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2000〕007号)
(三)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2002年4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2〕137号)
(四)关于同意修改《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中部分条款的批复(2003年11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3〕419号)
(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2005年5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5〕49号)
(六)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2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经字〔2006〕58号)
(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9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0〕71号)
(八)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7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15〕84号)四、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件)
(一)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1996〕152号)
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承办动力伞飞行的技术检查,协助中国航协搞好动力伞飞行技术的年检”。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
(二)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删去第十条的第四项。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热气球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365号)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3〕153号)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五、废止的制度性文件(9件)
(一) 关于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1992年12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人字〔1999〕816号)
(二) 关于印发《领导同志在体育竞赛组委会任职、出席活动、题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00〕091号)
(三) 关于下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体育总局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02〕20号)
(四) 关于报送公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06〕213号)
(五) 关于印发《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09〕37号)
(六)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公文用纸格式及说明的通知(2009年8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09〕135号)
(七)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6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13〕75号)
(八)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队聘任外籍教练员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竞字〔2013〕176号)
(九)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提高办公用纸利用效率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14〕182号)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在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以总局令形式公布,规范体育管理工作、调整体育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对下列事项进行规范应当制定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章,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涉及体育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对全国体育系统具有管理指导作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可以作为体育行政管理依据、除规章以外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公文、安保、外事、党务、后勤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
(三)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
(四)单纯转发的文件;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和协调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做出具体安排或解释、补充的规章,也可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决定、通知等文种,使用“规范”、“制度”、“意见”等名称。第七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条理清晰、用词准确、简练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第八条 规章应当条文化,可以根据需要设章、节、条、款、项、目。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第二章 计划第九条 总局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制和实施。第十条 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拟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应当结合体育工作实际提出,并与修改和废止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
建议应当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目的和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前期工作情况、起草单位、工作进度安排等。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对建议进行综合协调,拟定计划草案,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第十二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
起草单位不能按时完成计划的,应当向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拟增加计划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按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提出建议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2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主要负责的单位牵头起草,其他单位配合。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主管部门、主要制度、处罚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避免与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需要修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草案中予以明确。
规范性文件不得废止规章。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1989年6月1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
(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二、废止的政策性文件
(一)仲裁委员会条例
(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2]体政研字8号)
(二)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1985年7月17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5]体干字582号)
(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3号)
(四)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
(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4号)
(五)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7]体综办字23号)
(六)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2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8]体干字103号)
(七)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
(198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9]体训竞综字21号)
(八)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1997年4月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发布,体群字〔1997〕50号)
(九)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体经字〔1998〕365号)
(十)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30号)
(十一)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1999〕444号)
(十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53号)
(十三)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游字〔2000〕304号)
(十四)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1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汽联字〔2001〕122号)
(十五)《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2003年5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体群字〔2003〕42号)
(十六)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
(2004年1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体群字〔2004〕10号)
(十七)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2005〕210号)
(十八)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08年8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8〕460号)
(十九)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012年3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青字〔2012〕18号)三、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原第七条增加一项:“工商营业执照”,列为第(六)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三)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四)删去第十二条全文“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删去第十三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删去第十四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规章(3件)
序号名称发布机关文号发布时间废止原因1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国家体委(88)体干字103号1988年2月29日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2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国家体委、公安部国家体委、公安部令第18号1992年4月25日已被《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31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第12号令发布)代替3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委(93)体科字136号1993年5月10日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二、规范性文件(9件)
序号名称发布机关文 号发布时间废止原因1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86)体干字1241号1987年1月3日已被《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代替2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国家体委体训竞三字(1993)122号1993年12月20日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3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国家体委体人字[1997]171号1997年4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4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国家体委体人字[1997]172号1997年4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5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1]414号2001年10月19日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6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体科字[2003]6号2003年1月7日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7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体经济字[2004]6号2004年3月29日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8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体发[2006]13号2006年3月1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9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体政字[2006]59号2006年7月10日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