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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老年人体育协会(山西省老年体协官网)

本文目录一览:

山西运城有那些火炬手?都是谁?

1何立森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供电分公司输电工区 工程师 2李福堂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环境保护局 公务员 3张晋生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财政局 公务员 4贾国平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 公务员 5吴世良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建设局 公务员 6马宁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委保密局 公务员 7景俊明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公务员 8白波 男 汉族 运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工作者 9黄安居 男 汉族 运城山西省运城市民政局 公务员 10张孝宽 男 汉族 运城山西省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务员 11杨春 女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局 公务员 12韩胜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乒乓球游泳学校 运动员 13杨云霞 女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直属机关工委 公务员 14王晶 女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急救中心 护士 15徐健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学院 教师 16曹许文 男 汉族 河津 山西省河津市公安局 其他 17李会峰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其他 19阎存来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退休人员 20张应斌 男 汉族 运城 南风集团原料分公司 运动员 21郑权典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物价局 公务员 22牛钊峰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 医生 23秦恩年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总工会 公务员 24郭迎春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军分区政治部 其他 25陈乐丹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体校 教练 26于漫 女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体校 运动员 27丛琳琳 女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体校 运动员 28郭益民 男 汉族 运城 中国人保运城分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29陈玉玲 女 汉族 运城 无业 无业人员 30张茂才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委 公务员 31郭瑞璋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体育局 公务员 32白军红 女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烟草公司 公务员 33李哲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卫生局 公务员 34陈朝峨 男 汉族 运城山西省运城市康杰中学 退休人员 35孙国宾 男 汉族 永济市山西省永济市于乡镇北梯村 农民 36杨翠玲 女 汉族 永济市山西省永济市文化体育局 公务员 37贾秋君 女 汉族 永济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 教练 38任文叶 女 汉族 运城中国移动通信山西有限公司永济市分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39高绛平 男 汉族 新绛 山西省新绛县横桥信用社 企业管理人员 40石爱珍 女 汉族 新绛 山西省新绛县文化体育局 公务员 42陈来盛 男 汉族 万荣 山西省万荣县老年人体育协会 退休人员 43李英 女 汉族 万荣 山西省万荣县裴庄乡裴庄村 农民 44刘玉虎 男 汉族 稷山 山西省稷山县粮食局 公务员 45陆树铭 男 汉族 西安 西安话剧院 演员 46韩吉平 男 汉族 稷山 山西省稷山县总工会 公务员 47郭长胜 男 汉族 临猗 山西恒晟纺织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48王春魁 男 汉族 临猗 山西临猗县喷漆服务部 企业管理人员 49王青海 男 汉族 夏县 山西省夏县庙前镇北上晃村 农民 50晋卫平 男 汉族 夏县 山西省夏县中学 教师 51李玉虎 男 汉族 绛县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法律工作者 52李勤亮 男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医药公司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 53陈永峰 男 汉族 海淀区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 文艺工作者 54范晓岚 男 汉族 河津 山西阳光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55李志红 男 汉族 河津 山西省河津市体育发展中心 公务员 56袁慧利 男 汉族 河津 山西铝厂晋铝建设有限公司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 57李耀武 男 汉族 芮城 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公务员 58赵世岗 男 汉族 芮城 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59许振江 男 汉族 芮城 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分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60陈秀莲 男 汉族 闻喜 山西闻喜文化体育局 公务员 61李文杰 男 汉族 闻喜 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人员 62梁文君 女 汉族 运城 山西省运城市水务局 公务员 63赵建华 男 汉族 垣曲 山西中条山有色集团公司子弟中学 教师 64张治平 男 汉族 平陆 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 其他 65姚圣州 男 汉族 平陆 山西省平陆县中学 教师 66杨春霞 女 汉族 运城 运城市盐湖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迎宾餐馆 企业管理人员 67仝建州 男 汉族 运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公务员 68刘博 男 汉族 新绛 八一军事体育运动大队 运动员 69张林 男 汉族 运城 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 企业管理人员 70许俊霞 女 汉族 运城 共青团运城市盐湖区委 公务员 71苗中秋 男 汉族 永济 山西省永济市政协 退休人员

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83178697 西湖路99号

越秀区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东路483号2楼

海珠区民政局 34289845 海联路160号4楼

荔湾区民政局 831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2楼

天河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38622075 黄埔大道中258号恒安大厦

白云区民政局 86389519 广园中路238号4楼402室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617 大沙东路333号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区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92 市桥镇清河东路319号东副楼2楼

南沙区民政局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5 开发区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室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422 街口镇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

社会团体登记

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政部民社发[1996]10号)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第23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应当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申请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证明;

(四)社会团体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名单(个人会员须50个以上,团体会员须3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须50个以上);

(七)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

(八)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原件);

(三)验资报告;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五)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七)会员名单;

(八)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三、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

7、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l、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有偿或无偿使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原件);

3、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领取填写并交回《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社会团体办理章程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时的会议纪要;

3、盖有会章的章程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领取填写并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盖有会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村科:

(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名称以及业务范围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请筹备

(一)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首先应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成立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应取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名称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住所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O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在审议通过后交由社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验资证明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应由以下人员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

三、清算组织主要有以下职权:

(1)清算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清算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

(4)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和债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明确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书。

清算活动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为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四、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报告书(原件);

(4)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表;

(5)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的年检

一、年检的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二、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年检的程序:

社会团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按要求准备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申请开办社会福利机构

政策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9号)

申办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金按开办床位计算,不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比例为1:4-7,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比例为1:1.5-3;

四、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13平方米。

申请办理程序及承诺

一、凡有意开办民办福利机构的人士,可先向广州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索取有关资料详细阅读(地址:西湖路99号6楼)。

二、已决定申办民办福利机构者,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救济处递交申请(50张床位以下的,在开办机构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筹办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申办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机构章程;

(四)服务场所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租赁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

(五)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平面图;

(六)资金状况证明;

(七)其他必须出具的证明。如合股办的,须有经公证的合伙协议书;申办者是华侨组织或个人的,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内容包括申办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资信(产)情况及有无犯罪记录等。

三、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相约前往实地察看场所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符合条件在30天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申办人在收到批准书后,方可进入筹建工作。筹建期间,要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有关卫生设施的施工以及领取《卫生防疫许可证》,同时,还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登记。

四、筹建竣工后,申办人向原申办的民政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并递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四)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拟订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拟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活动时间表。

对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在30天之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还须到机构所在区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如果该机构章程明确规定该机构为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为其主管单位的,则到同级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登记,领取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的程序

当年登记注册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3月3 1日前,向原办理登记的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一、年度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向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如下年度检查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

2、年度检查报告书;

3、年度财务报表;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受理,核查年度检查材料。

(三)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2、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执行情况;

4、《老年人建筑设计基本规范》执行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事项。

(四)审核年度检查情况,对年检合格的,加盖年度检查戳记,发还《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对年检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原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对年检不合格经整改后的民办福利机构进行复核,如确已改进,给予办理年度检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停止服务活动,直至吊销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及其指导、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鼓励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

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保障健身场地和设施适应人民群众健身活动的基本需要;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健身意识,并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全民健身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

(三)组织研究和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

(四)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和测定;

(五)组织培训、考核、评定、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开展竞赛、评比等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建设、规划、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公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当地体育资源,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健身活动。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在节假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相应人群的健身活动。第九条 鼓励建立各类体育协会、俱乐部、健身指导(辅导)站(点),构建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和健身服务体系。第十条 每年6月10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的体育事业费中设立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并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增加。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健身设施。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国民体质监测、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福利彩票公益金也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社区体育以及青少年校外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全民健身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胡支乱用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和彩票公益金。第十三条 城市和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设计规范,规划并建设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

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开发商采取多种投资方式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依法监督。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同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园林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等体育彩票公益金受赠单位,负责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其受资助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的用途。第十六条 向青少年校外体育和其他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健身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投资全民健身事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评论列表:
  •  边侣涴歌
     发布于 2022-07-18 05:29:50  回复该评论
  • 西湖路99号6楼)。二、已决定申办民办福利机构者,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救济处递交申请(50张床位以下的,在开办机构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筹办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二)申办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三)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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