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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告赢了“乔丹”,根据判决,体育乔丹需要履行哪些判决?
现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产品要是想在市场上面有所作为,就需要设计属于自己的商标。一个好的商标是公司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我们在注册商标时,也是需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毕竟,法律不仅保护你的权利,也需要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内有很多关于商标侵权的例子,我们从中也要吸取教训。而真乔丹和“乔丹体育”这件的商标侵权案,也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见。乔丹赢了“乔丹”以后,乔丹体育不仅要公开道歉,还要赔偿相关损失。
一、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这件事,在经历了八年的时间之后,最终还是以迈克尔·乔丹的胜诉而告终。但是,由于很多商标注册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五年的争议期。最终迈克尔·乔丹的申诉只有4件注册商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而其他的74件注册商标,乔丹体育依然可以正常使用。在这件事以后,乔丹体育也仅是需要在公开的渠道向迈克尔·乔丹进行道歉。同时给予迈克尔·乔丹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
二、“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其实从表面上看,好像是迈克尔·乔丹获得了最终的胜诉。但是,这件事对于乔丹体育实际产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乔丹+图形”商标虽然被撤销了,但是这个商标只是,乔丹体育的防御性商标。要不然,乔丹体育也不会只需要赔偿30万的精神损失费了。
这件商标侵权案也是给我们提了醒。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以后,我们一定要及时的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各位大仙,对于小仙的上述观点,您有什么不同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畅所欲言。
乔丹体育输了为什么不换标志?
美国知名体育品牌AIR JORDAN状告中国乔丹体育侵权一事终于了最终结果,此前一审和二审都认定AIR JORDAN败诉。
但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和二审认定事实以及使用法律错误,推翻此前的判处,并且将中国乔丹体育的“乔丹+图形”商标撤掉。
中国乔丹官司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乔丹体育与乔丹从2012年就开始打官司,乔丹一直认为中国乔丹体育的商标侵犯了他的权利,于是多次起诉并且要求对方撤掉商标。在过去的八年时间里,尽管乔丹一直败诉,但他一直没有放弃,最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了以上这个决定。
从屡次被驳到最后逆转获胜,再度申请人依据市场对于“乔丹”的认知性获得了胜诉。那么问题来了,中国乔丹体育的“乔丹+图形”商标被撤,之后它会使用什么商标呢?这也是外界好奇的。
中国乔丹败诉,为什么还能发声明说不影响公司商标使用和正常运营?
说起“乔丹”,相信不少人除了知道那个篮球之神外,一定还听过体育运动品牌领域的“乔丹”。最高人民法院宣布,AIR JORDAN (篮球之神乔丹创立的体育品牌)和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侵权案成立,中国乔丹的 25 类商标和图形被判定侵权,宣布撤销。
乔丹商标的官司从2012年持续到了现在,历时长达八年之久,这次篮球之神的胜诉,让很多乔丹的体育迷热泪盈眶?认为最高法院判决的就是乔丹的完全胜诉,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这次判决远远谈不上全胜。很多人可能都知道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对簿公堂的事情,但大家未必了解的是,其实双方之前已经先后进行了几十场诉讼。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时不时看到诸如“乔丹案迎来终审判决”之类的标题。其实,那往往是在针对某一个争议商标的判决,算是局部性的胜败结果。只不过在这些案件中获胜的一方,往往会对该判决结果大肆渲染,给外界造成似乎已经彻底分出胜负的错觉。就整体而言,在几十起案件中,乔丹体育赢得了其中的大部分诉讼,迈克尔·乔丹只是在相对次要的局部战场扳回过几城。
其实在判决书出来之后,中国乔丹已经发布了公开声明,最高法院判决中,中国乔丹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个商票已经取得胜诉,此次判决的商标西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从声明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乔丹体育胜多负少。
如何看待?
迈克尔乔丹,在80年代中后期进入NBA,职业生涯最辉煌的时刻在90年代,乔丹体育的前身在1991年就已经注册了部分乔丹商标,但是目前最长使用的4个商标:3148047号、3148049号、3148050号、3028870号,均是2001年-2002年注册的(四个商标均已延期),不可否认,中国的乔丹体育有榜迈克尔乔丹的名气之嫌,利用这个品牌确实也容易打开局面,造成乔丹代言之嫌。很多人因为热爱美国的乔丹而痛骂中国乔丹,但我与他们相反,我并不会批评中国乔丹体育的行为,甚至支持中国乔丹,有几个因素:
1、为什么日本同仁堂不算侵权北京同仁堂,日本王致和不算侵权中国王致和。相比乔丹,他们行为更甚,因为直接是同业产品竞争,别的国家都支持自己国内的企业,凭什么我们中国就要打压自己的企业,美国乔丹为中国做了什么?你再看看中国乔丹为国内做了什么,慈善捐款的就不说了,解决几万人的就业以及每年几个亿的纳税,美国乔丹可以吗?
2、中文乔丹的汉语拼音qiaodan,和美国jordan有明显的区别,要严格来说完全是两回事,能算侵权吗?再者中国乔丹很多商标都是在1991年申请的,当时美国乔丹还没有那么大的名气,在国内的知名度也不算高,这也不能算侵权吧,这就像支付宝大爷,难道也要告支付宝侵权?
3、美国乔丹的人心险恶,中国的乔丹前身1991年就已经开始成立经营,2000年组建乔丹体育集团,乔丹体育于2011年11月在证监会顺利过会,等待上市。就在这时2012年美国的乔丹发起了对中国乔丹的大量侵权诉讼导致中国的乔丹体育上市直接搁置了8年(证监会对于乔丹体育无法拿到正式批文上市的解释就是存在大量诉讼),往前十几二十年,美国乔丹都不上诉,偏偏就在国内的乔丹体育上市之时来起诉,这明显有就是带有预谋,想要一举打垮乔丹体育,只是他可能没预料到乔丹体育如此之坚强。
总结
抢注商票并不是只有乔丹体育一家,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都有抢注商标的行为,别说这种跨国的,就是单单本国内的都有,比如著名的葵花药业,还有大家很熟悉的滴滴打车,滴滴原本叫嘀嘀打车,有名气后竟被杭州一公司抢先注册,滴滴打车反而成了被告,并最终败诉。所以说中国的乔丹抢注商标并不可耻,这只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乔丹的中国品牌何去何从?
“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之间没有任何“亲戚”关系,但“中国乔丹”却打着“乔丹”旗号存在多年,不能不说其“商业碰瓷”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好在,这一“傍名牌”行为终被禁止,也为后续其他同类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司法监管样本。
最高法的此次判决,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升级相关法律认知。不少人误认为, “中国乔丹”式行为与直接“盗版“国内外名牌的做法相比,有其现实合理性。比如,因为品牌英译名存在细微差别,“中国乔丹”就自认与“美国乔丹”属于不同品牌。这样的“小聪明”,真的能够得到认可吗?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逻辑,不能不让我们联想起 “超熊”洗衣液、文学领域的“全庸”“巨龙”……
对”商标碰瓷“行为过度宽容,显然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也会给我国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产业转型带来损失。最高法关于“中国乔丹”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我们应该形成的共识是,侵权就是侵权,耍小聪明“傍名牌”不会有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