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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保证我国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兴奋剂,是指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确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名单见附则一。
本规定所称使用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者以非正常量、或者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和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第三条 国家体委对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性体育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反兴奋剂工作;
(三)组织并实施国家体委的兴奋剂检查计划;
(四)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对违反本规定者的处罚及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等活动。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体育组织和体育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各级体育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禁用兴奋剂的范围第五条 禁止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第六条 禁止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第七条 禁止专为运动员而研制、配制、试用、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以及为上述目的筹集或提供经费。第三章 兴奋剂检查第八条 运动员应接受根据本规定而进行的体育竞赛和赛外的兴奋剂检查。第九条 全国性体育竞赛(包括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行业系统的综合性运动会,均应根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进行兴奋剂检查。第十条 凡进行兴奋剂检查的体育竞赛,均应在组织委员会下设立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第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和其他体育竞赛的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根据情况应分别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或主办单位的反兴奋剂领导机构主持工作。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时兴奋剂检查对象的确定办法,应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有关单项运动协会和竞赛组委会在赛前共同确定。
在有记录的体育竞赛中,创全国以上新纪录成绩的运动员,应接受兴奋剂检查。
在我国举行的国际体育竞赛中兴奋剂检查对象的确定办法,应按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的医务代表,有权根据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临时指定任何被认为有异常现象的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附则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五条 赛外检查由反兴奋剂委员会及单项运动协会派出的代表主持进行。赛外检查的对象,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确定。
对于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委员会派往各地执行赛外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工作、住宿、交通等方面给予方便。第十六条 赛外检查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任何运动员或其他人都不能拒绝、拖延。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后,应在检查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否则应被视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第十八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经过反兴奋剂委员会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附则三的要求,完成收取样品工作。第十九条 收集后的兴奋剂检查样品应由专人运交兴奋剂检查中心的授权代表。送交的样品及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不应含有可辨认出样品提供者的任何信息。第四章 兴奋剂的检测分析第二十条 从事兴奋剂检测分析的实验室必须取得国际奥委会的认可资格或国家体委的授权,否则其检测结果应被视为无效。第二十一条 收到样品后应尽快完成检测分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负责人报告结果。第二十二条 兴奋剂检测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检测结果的保密义务。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8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6年4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鹏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对1980年以来由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废止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1件(目录见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体委安全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80.6.24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 出国体育团队组队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1983.7.2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3 关于统一发布重要体育新闻的规定
国家体委1984.5.7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4 国际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考核办法(草案)
国家体委1984.5.2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5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自筹经费进行对外体育活动问题的规定(试行)
国家体委1984.8.1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6 国家体委关于发布《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通知
国家体委1984.12.31公布
已被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代替
7 关于聘请裁判员酬金的规定
国家体委、财政部1985.7.17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8 体育团队出访纪律补充规定
国家体委1986.6.19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9 国家体委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体委1986.11.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0 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
国家体委1987.2.2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1 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
国家体委1987.2.2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2 国家体委防火责任的规定
国家体委1987.4.2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3 国家体委关于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体育活动的规定
国家体委1987.11.1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4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国家体委1987.12.2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5 国家体育系统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办法
国家体委1988.7.2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6 国家体委关于催办查办工作的规定
国家体委1989.2.28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7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
国家体委1989.5.1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8 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89.5.19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19 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运动服装(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89.6.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0 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第2号令 1989.6.1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1 体育器材设备审定办法
国家体委第4号令 1989.6.28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2 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受理国家体委系统行政监察案件立案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1990.6.15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3 国家体委关于公派援外教练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90.11.6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4 国家体委关于公派援外教练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90.11.16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5 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第14号令1991.1.19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6 国家体委系统成人统考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1991.2.23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7 国家体委关于公派出国(境)体育技术人员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1992.3.1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8 《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体委1992.3.12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29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1992. 6.1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30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1992.9.15公布
已被2006年2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代替
31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
国家体委1992.9.16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32 体育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体委1995.3.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33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1996.6.7公布
已被2003年8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公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代替
34 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第21号令1996.6.21公布
已被2003年6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代替
35 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国家体委第22号令1996.7.2公布
已被2003年7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公布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代替
36 大型运动会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1996.11.1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37 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1997.4.10公布
已被2002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代替
38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它规定
国家体委、财政部1997.4.30公布
已被2004年3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公布的《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代替
39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试行)
国家体委第24号令1997.11.21公布
已被2004年1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公布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代替
40 全国城市运动会申办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1998.5.21公布
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
41 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1998.10.22
已被2003年8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公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