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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俱乐部他们的盈利模式是怎样的?
对于俱乐部来说,依然有B2B和B2C两种盈利模式,即可以出售传播渠道的价值,同时也可以面向Fans进行经营。这点与媒体颇有相似之处,但是最大的不同是媒体自身就拥有传播渠道,而俱乐部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来实行传播,因此俱乐部的渠道价值还依赖于外围媒体的传播效力,以及俱乐部本身的稀有资源占有情况。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俱乐部在B2B上的价值更像是一个CP,依靠自己的稀有资源产生的内容,来拓展及稳定传播渠道,从而产生渠道价值。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俱乐部都在走这么一种B2B的路线,这种模式对于俱乐部的“稀有资源”具有很高的要求。俱乐部的核心价值从传统体育的角度来看,俱乐部的核心价值是文化,而不仅仅是品牌。球星会转会,成绩会下滑,而俱乐部的文化是不会改变的,每周六下午一家人去看球的习惯是不会改变的。品牌是用来消费的,而文化则是生活的组成部分。回到电子竞技行业,在这个阶段,俱乐部的核心价值在于:明星选手。明星选手是这个行业里面的稀有资源之一。通过明星选手来获得比赛成绩,从而吸引媒体和赛事组织方关注,获得曝光率之后来吸引用户群体,实现明星效应,建立渠道价值,并向赞助商销售这种价值。几乎所有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的都按照这个模式在生存。从本质上讲,这还是B2B的模式,面临着红海一片,已经有无数人在这里面扑腾,容纳不下太多的俱乐部。因此在B2B模式下的俱乐部的生存要义,就是如何说服金主。追求金主的竞争对于俱乐部来说,说服金主的两大核心论据是,一,有明星选手和好成绩,二,有庞大的Fans群体。Fans作为中国电子竞技的各种用户中忠诚度最高的群体,对于明星选手拥有极高的追随度,因此对于金主来说,通过明星选手可以直接促进产品的销售或建立品牌,曾经有某外设品牌在赞助了某俱乐部之后,鼠标垫在北方的出货量达到倍数增长,这就是Fans群体的巨大价值。不过值得注意的是,Fans群体跟随的是明星选手,而不是俱乐部。于是这些年来,俱乐部间的竞争就主要集中在对于明星选手资源的争夺上。明星选手在电子竞技行业中是一个稀缺资源,本身作为金字塔尖的选手数量应该有限,但并不至于如此稀缺,这种缺乏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电子竞技投资大多数是短期行为,而选手培养是相对长线的,资本和行业都缺乏耐心。另外一个方面则是大俱乐部向中小俱乐部挖人现象严重,这也打击了中小俱乐部培养选手的信心。大俱乐部为了保护自己的明星选手资源,一方面是签署高额违约合同,另外一方面则利用高薪去挖角其他竞争对手有实力的选手,这样一来即保证了明星效应,又保证了俱乐部成绩的稳定。按照这个态势发展下去,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领域将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最终成为寡头领域。得明星者得金主,在B2B模式里面,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法则,实际上,中国目前的几家大俱乐部之所以或多或少都带有公关公司的色彩,正是因为在这个阶段,俱乐部的最大价值就体现为明星选手本身的价值,在这个阶段,选手本身的影响力往往超过俱乐部的。既然选手影响力不弱于甚至大于俱乐部的情况很难改观,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个阶段,俱乐部的商业模式非常容易复制。尽管选手资源是稀缺资源,但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对于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来说,面临的问题之一是Fans群体往往只对选手个人忠诚,而不对俱乐部忠诚,问题之二是选手本身的忠诚度。俱乐部往往采用合同条款和薪水待遇两个方面来构建自己的竞争壁垒——但是,基于金钱的壁垒并不是稳定的壁垒,特别是在电子竞技这样的小行业中。而且这种B2B模式并不够稳定,正如本篇开头所提到的那样,这个阶段的电子竞技俱乐部对于金主来说,最大的价值就是“向目标群体灌输相关信息的有力渠道”,固然明星选手现身说法颇有说服力,但显然这并不是唯一的传播渠道,而且最要命的是这个价值维系于选手本身,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用户,在这里依然要反复强调用户对于电子竞技的价值。在众多类型的电子竞技企业中,俱乐部是最具条件来涉足B2C这片蓝海的,也是最有可能快速获益的。有一些俱乐部有实力,有成绩,有Fans,还有成型的社区,缺少的只是针对用户需求提供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案可以是服务,也可以是实物……如果说其他类型企业涉足B2C领域还需要等待时机的话,那么对于俱乐部来说已经到了可以下筷子的时候了。
国内有没有B2B、B2C模式相结合的大体育产业集团?
我知道的可能就是desports双刃剑体育吧,他们的业务集体育营销、体育经纪、体育版权、体育科技、体育大数据为一体,在业界影响力大。
益体网是怎样的一个公司
益体网是在线销售体育用B2C网站,好像是一个创业型企业,关注大学生创业,与共青团湖北省委签订了5年针对大学生的比赛,不管出自什么目的,这些比赛都给参赛学生很好的锻炼平台,为以后的就业或是创业提供基础,在大赛期间每成交一笔订单,即像省学联捐赠1元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可以说是具有公益性一面吧
O2O与B2C的区别是什么啊?
O2O与B2C的相同点,都是一种服务形式。如果从消费零售服务角度来分,那么,最大范围是零售,其中包括传统的各种零售业态(如大型超市、标准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品牌店、品类店;以及有交叉分类,如连锁店、和购物中心等等);从早期的零售服务方式分可以有:店铺销售,无店铺销售(包括电视、电话、目录、互联网等等)。
O2O与B2C商城系统区别:
不同点
1,O2O模式更侧重服务性消费(包括餐饮、电影、美容、SPA、旅游、健身、租车、租房……);B2C商城系统更侧重购物(实物商品,如电器、服饰等等);
2,O2O的消费者到现场获得服务,涉及客流;;B2C商城系统的消费者待在办公室或家里,等货上门,涉及物流;
3,O2O模式中库存是服务,B2C商城系统中库存是商品;
相同点
1,消费者与服务者第一交互面在网上(特别包括手机);
2,主流程是闭合的,且都是网上,如网上支付,客服等等;
3,需求预测管理在后台,供需链管理是O2O模式和B2C商城系统成功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