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裁判员等级制度
- 2、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 3、篮球裁判员的工作职责
- 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裁判员等级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裁判员积极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水平,从而推动我国体育运动的开展,特制定裁判员等级制度。第二章 等级称号和条件第二条 等级称号:
(一)国家级××运动裁判员,简称国家级裁判;
(二)一级××运动裁判员,简称一级裁判;
(三)二级××运动裁判员,简称二级裁判;
(四)三级××运动裁判员,简称三级裁判。第三条 各级裁判员条件:
各级裁判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作风良好,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裁判:
一、有连续五年以上专项运动裁判工作的实际经验,有该项运动的全面裁判能力,并能在全国竞赛会中担任裁判长以上职务者;
二、具有训练各级裁判员的教学能力。
(二)一级裁判:
一、有连续三年以上专项运动裁判工作的实际经验,并能在省级或相当省级竞赛会中担任裁判长以上职务者;
二、具有训练三级裁判员的教学能力。
(三)二级裁判:
有连续二年以上专项运动裁判工作的实际经验,并能在县、市(省辖市)级或相当县、市级竞赛会中担任裁判长职务者。
(四)三级裁判:
在国家级或一级(必要时可在具有较高训练能力的二级)裁判主持的裁判训练班毕业,考试及格,或曾在等级裁判员主持的竞赛活动中担任过裁判员工作(球类项目须在十场以上,其他运动项目三一五次),实际证明,已经基本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该项运动规则。
各级裁判员如裁判经历不符规定年限而确有某级裁判工作能力者,也可授予相当的等级称号。第三章 授予等级称号的权限和程序第四条 批准授予等级称号的权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授予国家级裁判称号。
(二)省、自治区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授予一级裁判称号。
(三)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授予一、二、三级裁判称号;
三级裁判称号也可由区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授予。
(四)省辖市、专区、自治州体育运动委员会及体育学院批准授予二、三级裁判称号。
(五)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授予三级裁判称号。
(六)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将本条二、三、四款所规定的批准授予等级称号的权限酌情下放至下一级体育运动委员会。
县、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将三级裁判员称号委托条件较好的基层体育组织批准授予。
(七)为工作方便起见,在特殊情况下,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审批应由下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批的等级裁判员。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国家级裁判须向国家体委申请批准授予外,其他各级裁判称号可自行制订审批办法报国家体委批准施行。第五条 申请批准授予等级称号的程序,由本人自愿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基层单位及当地裁判委员会签注意见,由当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初步审查,并逐级报请相应的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授予。第四章 晋级和退出等级第六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根据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及业务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评定,认为可以晋级的,即报请应该授予该等级称号的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第七条 二年内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的,即被认为自动退出等级,由所属体育运动委员会报请批准该裁判称号的体育运动委员会除名。第五章 证章和证书第八条 凡被批准授予等级称号的裁判员,由批准授予该称号的体育运动委员会发给证章、证书。第九条 裁判员如获得两个以上(不同项目)相同的等级称号时,只发给证章一枚.证书一份;如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等级称号时,按较高的等级称号发给等级证章和证书。其不同项目等级称号均须登记在证书内。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权利:
(一)佩带等级证章;
(二)享受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所规定的优待办法。第十一条 义务:
(一)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及裁判法;
(二)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及思想觉悟;
(三)积极参加裁判工作,不断地总结并交流经验,培养新生力量;
(四)爱护等级证章、证书。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第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上确有显著成绩,由批准授予该等级称号的体育运动委员会给以奖励。第十三条 犯有严重错误,损害裁判员荣誉者,由批准授予该等级称号的体育运动委员会给予降级或撤销共等级称号的处分,收回其等级证书和证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条 裁判员队伍是体育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鼓励裁判员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第三条 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运动技术;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符合本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第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
一、精通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全国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并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水平。
三、具有训练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四、掌握一门通用外语,熟悉该项外文竞赛规则和裁判术语。
( 引用文档:法规(1)篇 )第五条 一级裁判员
一、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具有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第六条 二级裁判员
一、熟悉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比较准确的运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
二、在县级或相当县级竞赛中能担任正、副裁判长职务。第七条 三级裁判员懂得该项竞赛规则,并基本上能正确运用,或经过当地体委举办的裁判员训练班实习,能担任市、县级竞赛的裁判工作。第八条 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应由本人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当地该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小组)签署意见,报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委审批。
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除进行必要的考核外,还须经过考试。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单项运动协会负责;一级裁判员的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单项运动协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考试科目和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单项运动协会根据规定条件统一制订。第九条 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必须符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该单项运动协会关于对裁判员的年龄规定。第十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批准授予;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地(市)、县体委批准授予。必要时,各级体委有权审批应由下级体委审批的各级裁判员。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可批准本单位、本系统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省(市)所属体育学院,可批准本单位二级、三级裁判员。体育学院批准的裁判员应报当地体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裁判员,除国家级裁判员须报国家体委审批外,其它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制订。第十一条 被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由批准单位发给证书、证章。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另发给胸徽。兼两个项目者,只发给证书一份、证章1枚;如系两个不同级别,按其较高的级别发给。第十二条 荣誉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已从事裁判工作20年左右,一贯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已经不能担任临场执行裁判的,可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裁判员”证书。
荣誉裁判员称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推荐,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评议,报国家体委批准授予。第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小组)应对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两年内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的,作为自行取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并由所在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报原批准单位备案。第十四条 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或参观学习,应按因公出差待遇。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中的表现,应作为其所在单位全面考核的一个方面。第十五条 裁判员工作地点迁移时,应报告当地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并持裁判员证书向所到地区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登记,继续参加裁判工作。
篮球裁判员的工作职责
篮球裁判员的工作职责 篇1
篮球裁判员的工作:
1、篮球裁判员应是一名主篮球裁判员和一名或两名副篮球裁判员。他们由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协助。
2、记录台人员应是一名记录员、一名助理记录员、一名计时员和一名24秒钟计时员。
3、一名技术代表应坐在记录员和计时员之间。比赛中他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的工作,并协助主篮球裁判员和副篮球裁判员使比赛顺利进行。
4、担任一场比赛的篮球裁判员不应与场上任一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
5、篮球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应按照这些规则来指导比赛并无权改变这些规则。
6、篮球裁判员的服装应有裁判衫、黑色长裤、黑色袜子和黑色篮球鞋组成。
7、篮球裁判员和记录台人员应着装一致。
主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力:
主裁判员应:
1、检查和批准在比赛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指定正式的比赛计时钟、24秒钟装置、计秒表并确认记录台人员。
3、从主队提供的至少2个用过的球中挑选比赛球。如果2个球中没有一个适宜作为比赛球,他可挑选最好质量的合用的球。
4、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物品。
5、执行跳球开始第1节和管理掷球入界开始所有其它节。
6、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7、有权判定某队弃权。
8、在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
9、在比赛时间结束时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篮球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和联系。篮球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此时他们的权力应开始,当篮球裁判员批准比赛时间结束时他们的权力应结束。
10 在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任何弃权或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篮球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主篮球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必须向竞赛的组织部门送交详细的报告。
11、每当有必要或篮球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做出最终的决定。为做出最终的决定,他可与副裁判员、技术代表和/或记录台人员商量。
12、在他在记录表上签字之前,有权运用技术设备决定每一节或任一决胜期结束时的最后一投是否在比赛时间内。
13、有权对本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做出决定。
篮球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力:
1、篮球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2、当发生一起违犯规则、一节结束或篮球裁判员发现有必要中断比赛时,篮球裁判员应鸣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篮、一次成功的罚球之后或当球成活球时,篮球裁判员不应鸣哨。
3、当判定身体接触或违例时,篮球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注重和考虑下列基本原则:
·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篮球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地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对方队员于不利。
·在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要记住有关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在比赛中的态度和行为。
·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时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4、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主篮球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竞赛的组织部门报告该抗议。
5、如果一位篮球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发生的5分钟内还不能继续执行职责,比赛应继续。除有可能以有资格的替补队员更换受伤的篮球裁判员外,另一位篮球裁判员应单独执裁直到比赛结束。在与技术代表商议之后,另一篮球裁判员将决定此可能的更换。
6、对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适用英语处理。
7、每一篮球裁判员有权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宣判,但无权不顾或质问另一篮球裁判员做出的宣判。
篮球裁判员的工作职责 篇2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体育总局篮球中心修订了《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中国篮协裁判员工作职责及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热爱篮球事业,为提高我国篮球水平做出不断努力, 精通篮球规则和裁判方法,严格遵循竞赛规程、规则,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法”的原则,保证竞赛公平、公正、稳定、有序地进行。
二、裁判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爱裁判工作,接受所在单位、所在注册单位和当地体育局(地方篮协)的领导,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裁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
三、积极进取,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有较强的组织观念, 认真执行中国篮协所主办的各类型的比赛及全国各省市、行业体协的各项比赛管理规定。接受技术代表和裁判长的领导和管理,服从工作分配, 禁止相互攀比执裁场次等,对执裁任务不推卸、不索要,认真完成每一场执裁任务。
四、维护团结,严禁搬弄是非,传播流言蜚语和不利于裁判队伍团结及形象的言论。
五、秉公执裁,,确保公正、准确、统一、一致。对违犯体育道德的坏动作、伤人动作等违规行为,严格按规则和规定进行判罚,为运动队、运动员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六、如被选派执裁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因故不能参加的裁判员须在比赛一周前由所在裁判员管理单位向中国篮协书面请假。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比赛的裁判员,将不再安排本年度的所有比赛的执裁任务。不请假,无故晚于规定时间到达赛区的,不予安排工作,旅差费自理。同一裁判员一年内两次在赛会制比赛中工作请假的,不再安排当年裁判工作,并在主客场赛制的联赛中酌情使用。
七、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禁止裁判员在工作期间与运动队相关人员有私下或者非正当的接触,谢绝运动队一切宴请、馈赠物品及礼品,包括有价证券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接受超标准酬金;不得无故滞留赛区或进行公费旅游。
八、严禁在赛区饮酒、打牌等活动;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安排,参加赛区集体活动不许迟到早退,不得无故外出,外出必须向裁判长或技术代表请假,说明原因。
九、认真开好赛前联系会和赛后总结会,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对规则精神和正确执裁一致性的理解和运用。
十、处理好严格执行规则和保证比赛顺利流畅之间的关系,鼓励球队和运动员打出水平、赛出风格。
十一、坚持身体锻炼,时刻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注意个人的形象气质,在特定的场合穿着得体的服装;工作时精神饱满、仪表端正、服装整洁。根据不同比赛的要求,配戴相应等级裁判胸徽。
篮球裁判员的工作职责 篇3
一、二级篮球裁判员职责
熟悉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在比赛中较准确的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能胜任市县级篮球比赛裁判工作。
申请篮球等级裁判员办法与要求
二、具备申请篮球各等级裁判员。
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的程序是:
在现有级别基础上申请上一级别,没有等级称号的裁判员,必须由最低级别三级开始,逐步向高一级别申请。个人申请后,由基层单位,根据本人申请,考核其裁判实际情况。向有关批准部门进行推荐。
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必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篮球处及篮球运动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一级裁判员必须参加省、市场信息、自治区体委及篮球协会组织的考试。
批准授予篮球等级裁判员的权限是:
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一级裁判员由省、市、自治区体委批准授予。
二级和三级裁判员由地、县级体委批准授予。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行业体育协会,可批准本单位,本系统一级以下篮球裁判员,省、市所属体育学院,可批准本单位、三级裁判员,上述两地批准的裁判员,应报当地体委备案。
三、赛会期间对裁判员的要求
要经常锻炼身体报到前15天内每天最少进行一小时的身体与基本功练习,保证以最佳的状态于赛前三日内到达赛区,无故迟到者,不报销旅差费,不予接待,接到参赛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应于报到前15天向国家体委篮球处请假。
裁判员到达赛区后,不要先访亲问友,集中精力参加学习与考核,考核不及格的,先不安排临场工作。
裁判员进出场地必须精神饱满,仪表端正、穿着统计表规定的裁判服装和裁判鞋,蓬头垢面,服装不整,不能担任临场裁判。
执行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准确、积极、稳定、裁判员参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除立即停止其工作外,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停止一年或两年裁判工作及降级和撤销等级裁判技术称号等处分。
裁判员应坚持原则,保持廉洁,不徇私情,严格禁止接赂和变相的礼物,违者,将没收财物,给以从严制裁。
比赛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严禁饮酒、赌博,违者立即取消参加该次裁判资格。凡触犯弄刑律一律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禁止在裁判员与运动队之间,传播流言非语,拨弄是非,造成工作被动和同志之间不团结,违者,取消参加该次比赛的裁判员资格,直到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比赛期间应开办篮球裁判没训练班,主要进行基本功和提高实践能力的训练。
认真贯彻“篮球裁判员守则”。
四、申报篮球国家级裁判员的条件及考试内容
国际级裁判员的晋升考核一、由中国篮协裁委会推荐,并征得有关省区市体委(篮协)的同意,以中国篮协名义向国际篮联推荐和申请,参加国际篮联组织的考试。
经国际篮联考核批准后,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公布,发给证书、证章、胸徽。
五、报考条件
必须是模范遵守各项规定的优秀国家A级裁判员,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成熟、稳定的裁判业务水平。
年龄在三十八周岁以下(以临考时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形体、仪表、气质较好。
应具备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能运用英语独立执行临场工作;在中国篮协组织的英语考试中成绩合格。
有较好的篮球技能和一定的技战术理论。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第六条 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七条 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第十一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全国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1/5。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第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全国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全国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2/3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全国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单项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全国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