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 2、黄龙体育中心的占地面积约150000( ) (平方米 公顷 平方千米)
- 3、2021年1月起实施的新规
-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14修正)
- 5、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施和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 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第三章 开放与使用第十三条 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黄龙体育中心的占地面积约150000( ) (平方米 公顷 平方千米)
黄龙体育中心的占地面积约150000平方米。
黄龙体育中心是浙江省目前规模最大、功能最全的现代化体育设施,是一个集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健身娱乐、餐饮住宿、商务办公和购物展览于一体的多功能场所。
其主体育场已成为浙江省和杭州市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体育馆则以独特的建筑形态,充分表现其意境,网球中心可开启屋盖,为浙江体育建筑之首例。
特点:
体育场建筑的最大特征是围绕比赛场地布置看台,那么如何利用看台下的空间便是一项课题。对于有5万多观众的体育场来说,它的看台规模是比较大的。
尤其是本设计采用外圆内椭的看台平面形式,从而使东西看台较高,南北看台较低,可利用的空间集中在东、西两侧。本设计东区观众休息平台下设有三层空间?其中一层为地下室,包括一个200床位的运动员宾馆及其配套餐饮、娱乐等设施。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黄龙体育中心
2021年1月起实施的新规
一、民法典时代到来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即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对社会关注的“性骚扰”“个人信息保护”“弱势群体住房保障”“高空抛物如何追责”等问题逐一予以回应。
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二、法律保障“数字化档案”安全
新修订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两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强调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的权利,将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至“二十五年”。
二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三、守护国旗国徽尊严
新修订的国旗法、国徽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四、宣传化妆品功效要有真凭实据
2020年6月29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即将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
扩展资料:
1、883项商品调低进口关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对第二批抗癌药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
2、个税扣缴新变化
自202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方法施行,将优化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目前包括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其累计收入达到6万元之前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七、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长期以来,我国都是全球最大的垃圾进口国,固体废物进口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一定的再生资源,但对生物安全的威胁、对环境的危害更加不容忽视。
对此,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些新规 与你息息相关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省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增强体质。第七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体质测试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体质测试的场地、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试。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测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老年人体协等体育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为中心的城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村)民体育活动。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辅导居(村)民体育健身活动。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开展广播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第十一条 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禁止利用体育活动从事邪教、迷信、帮会、赌博、色情以及其他违法或者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建小区、居住区应当逐步增添小型、多样的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可按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城建配套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日常开放时间,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体育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体育行政部门的,可以授权有关机构负责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体育场所进行管理。第六条 鼓励经营性体育场所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运动员的工作。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七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设计审批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经营性体育场所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第八条 开办经营性体育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体育场所经营证》的,不得擅自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
申领《体育场所经营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申请书;
(二)场所负责人及人员配备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场地、设施、器材的有关资料;
(四)规章制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第十条 经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认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体育场所开办申请书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其中需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取得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证照或者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开办者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改变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经营性体育场所歇业,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收缴有关证照。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体育场所临时从事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体育场所经营证》和《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证》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体育场所经营证》每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发证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十五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
《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证》不得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十六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当遵守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