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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锻炼自我监督内容?
体育活动的自我监督是体育教师对学生进行训练的重要一环.体育教师在训练中要根据训练目标,不断地对训练过程和训练内容适行自我监督.自我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地发现训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地予以解泀,以保证训练目标的达成.自我监督的方法有:自我检查法,即体育教师在训练前,根据教材的要求和自己的特长,对所训练的部位和动作适行逐个的检查和评定.自我检查是体育教师自我训练,自我提高的重要方法之一.自我训练法,即体育教师在训练中,根据训练目标的要求,适时地调整训练内容和训练方法,不断地改变训练方法,提高训练效果.自我训练法是体育教师训练的重要方法之一.体育教师要根据训练目标和训练要求,不断地进行自我训练,自我训练的主要任务是提高训练的水平.
体育锻炼的医务监督是什么
医务监督是体育运动中常用的一种保健方法,它是运动医学的内容和手段,也是对参加体育运动的人,进行帮助和指导的重要措施。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体育运动的医务监督
通过医务监督,能够促使运动员和体育爱好者的身体发育,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提高他们的运动成绩。体育运动中的医务监督包括自我监督、体育教学的医务监督,运动训练的医务监督、比赛期间的医务监督四方面。下面着重谈谈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在体育锻炼期间,经常观察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生理机能变化的一种方法。通过这种方法,能够评定运动量的大小,早期发现过度疲劳,预防运动性伤病。自我监督可以从以下十点着手:
第一,一般感觉:经常运动的人总是体力充沛、精神愉快的,但在过度训练前就会感到软弱无力,精神萎靡不振,易疲劳,易激动,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记录为良好、一般、不好。
第二,运动心情:经常运动的人,一般是愿意参加运动,如果训练方法不当或过度疲劳,则对运动不感兴趣或产生厌烦感觉,记录为:很想锻炼,愿意锻炼,不想锻炼,厌烦锻炼。
第三,食欲情况:由于参加运动时消耗了大量的能量,身体里的营养物质便来补充,所以经常运动的人,食欲较好,饭量较大,在过度训练时食欲便会减退,饭量减少,但这和刚运动后不想马上吃饭要区分开。记录为食欲良好、食欲一般、食欲减退、厌食。
第四,睡眠情况:经常运动的人,神经系统的功能比较稳定,一般睡眠良好,躺下后很快入睡,睡的熟,不易醒,早晨精神振奋,全身有力。如果晚上出现失眠、屡醒、多梦,早晨起来头晕、没精神,说明训练方法不当或运动量过大。
第五,不良感觉:在参加剧烈运动后,由于身体过度疲劳,往往出现四肢无力,肌肉酸痛,不愿活动,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休息几天就会好转。如果在运动后还有头晕、恶心、心慌、气短、心前区疼痛,则表示运动方法不妥或运动量过大。记录时有什么感觉就写什么感觉。
第六,出汗情况:运动时出汗的多少和气候、运动程度、衣着、饮水量、训练水平及身体素质有密切的关系,如果突然发现大量出汗时,可能是过度训练,应调整运动量。记录应写出汗常、出汗减少、出汗增多,大量出汗。
第七,脉搏:脉搏次数和训练水平有密切关系。如果其他因素相同,脉搏减少,说明训练水平提高。在自我监督中常用早晨脉搏来评定训练水平和身体的机能情况,若早晨脉搏逐渐下降或不变,说明身体反应良好,训练有潜力;若每分钟增加十次以上,说明身体反应不良,要找出原因及时处理。记录为每分钟的脉搏数,每天记一次。
第八,体重:参加体育锻炼后,体重可能有三种变化:第一种是刚参加训练的人,身体里水分和脂肪大量消耗,体重下降。第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体重比较稳定,运动后减轻的体重能逐渐恢复。第三种是长期坚持锻炼的人,肌肉逐渐发达起来,体重有所增加,而且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不变。进行医务监督最好每周早晨测量体重一次,填上公斤数。也可在运动前后分别测量体重,以体重的差数,观察运动量掌握的情况。
第九,肺活量:运动能使呼吸功能显著增强,肺活量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往往表现出呼吸功能的好坏。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能使肺活量增加,但是在过度疲劳时,肺活量就会减少。没有肺活量计的地方,也可用呼吸次数来大概比较。
第十,运动成绩:坚持合理锻炼,运动成绩会逐步提高,也可保持在很高的水平上。如果运动水平没有提高甚至下降,动作的协调性逐渐变差,这可能是早期过度训练的状态,应引起注意,适当休息或调整运动量。
除此之外,女同志要记录月经的情况,如运动后月经量多少,经期长短,有无痛经等。
每天训练的运动员应逐日进行自我监督,不是每天训练的运动员可隔一、两天进行一次。发现不正常的记录,要进一步分析了解,必要时需调整运动量和运动方法。
体育爱好者和运动员,要学会记“运动日记”的方法,每天将自己参加运动或训练的情况,以日记的形式记录下来,每月请老师或医生看一次。
医务监督在运动锻炼中的作用
一、医务监督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医务监督是指用医学知识和方法对锻炼者的健康和身体机能进行监护,预防锻炼中各种有害因素可能对身体造成的危害;督导和协助科学地进行体育活动,使之符合人体生理机能发展规律。
医务监督的基本内容包括:研究运动实践中出现的生理和病理问题;锻炼者和运动员身体机能状况的评定;运动性疾病的防治;研究病后运动训练安排;运动卫生学;运动员选材;消除疲劳的方法;医务监督工作的组织方法等。现就医务监督在健身锻炼中的主要作用进行简要的介绍。
二、医务监督在运动锻炼中的作用
(一)区分体育锻炼实践中的生理和病理问题
这是运动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人体对运动适应的生理规律的科学研究及其在健身锻炼和运动训练中的实际应用。在健身锻炼的初级阶段,人体会发生一些适应性变化,注意观察这些变化,并注意与某些疾病症状加以区别,有助于取得良好的健身效果。在健身运动中,如果不遵循人体对运动适应的生理规律,不但不能获得健身所带来的众多益处,反而会给人体带来一定的危害。
对锻炼者的身体机能状况进行评定
通过医学检查和身体素质检查,能够综合地评定锻炼者的身体机能状态和对运动的适应能力,为科学的健身锻炼提供依据。对多数锻炼者进行一般医学检查和机能评定时可采用较简单的方法和指标,如测量身高、体重、围度、脉搏、血压、身体成分、肌力(握力、背力)、反应时,进行台阶实验,检查血常规等。对特殊人群可进行一些特殊指标的检查,如有条件可对中老年锻炼者进行血脂、血糖、心电图的检查,以排除心血管疾病和代谢性疾病。
防治运动性疾病
运动性疾病是指由运动引起的或与运动直接相关的疾病。这些疾病在竞技运动中比较常见,但在健身锻炼中也时有发生。常见的有运动中腹痛、肌肉痉挛、运动诱发心绞痛等。
运动中腹痛:常与餐后间隔时间很短就进行锻炼、锻炼中张口呼吸、吸入冷空气、锻炼中饮水不当、准备不充分等原因有关。
预防措施:锻炼应在餐后一小时后进行,不要在饱餐后很快进行锻炼。在锻炼中不要迎着冷风张口呼吸,注意掌握呼吸节奏。在锻炼的前、中、后可以少量多次饮水,但是不可以短时间大量饮水。在锻炼时要认真做好准备活动,进行准备活动的时间一般是5-10分钟,等身体微微发热再进行锻炼的基本部分。
肌肉痉挛:锻炼者发生肌肉痉挛常与锻炼环境中气温偏低、准备活动不充分、锻炼中动作单一或因天气炎热出汗过多有关。
预防措施:首先,不要在室内外温差过大的环境中进行锻炼,如在北方的冬季,锻炼时间最好安排在上午9-10点或下午3-4点钟;其次,在低温环境中进行锻炼时准备活动尤为重要,在锻炼中要注意动作的多样性,避免单一动作;第三,天气炎热、大量出汗时在锻炼的前、中、后要注意及时补水,可以适当补充淡盐水,多吃水果蔬菜。
心绞痛:运动诱发心绞痛常发生在患有冠心病的锻炼者身上,主要与进行锻炼时天气寒冷、气压低、温度大、温度高和运动负荷过大有关。
预防措施;冬季进行锻炼时,应在太阳出来、气温回升之后进行;在气压低、湿度大的天气条件下,应减少锻炼时间、降低运动负荷甚至暂时停止锻炼,等天气好转后进行锻炼;在天气炎热的季节里,锻炼的时间应选择在早晨或傍晚时节,避开气温高的时间段,并注意选择在树荫下进行锻炼,避免太阳直射。在锻炼时要做好准备活动,遵守循序渐进的原则,不逞一时之强,避免突然加大运动负荷,锻炼时注意选择适宜的运动方式,如中老年锻炼者不要进行对抗性运动,避免做在用力时憋气的动作。
体育卫生
包括健身锻炼卫生、个人卫生、场地卫生和自我身体检查。
1.健身锻炼卫生
健身锻炼卫生主要是指在健身锻炼中要遵循序渐进、系统性、全面性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1)循序渐进原则:是指在健身锻炼过程中,锻炼时间由短到长逐渐增加、锻炼负荷由小到大逐渐增强。在每次锻炼中要有准备活动时间、基本锻炼时间和整理活动时间。运动器官和内脏功能的适应性改变是渐渐形成和完善的。在进行较大强度锻炼之前应做好准备活动,以避免运动中发生心肌缺血。的适应性表现为安静时心脏每搏输出量增加、每分钟心跳次数减少,而要初步达到这一效果,通常需要8周左右的时间,12周后才会有明显效果。但是终止锻炼3周后,心脏对锻炼的效益多数消失。
(2)系统性原则:是指健身锻炼应经常进行,否则不易巩固锻炼效果,如心脏对健身锻炼的适应性表现为安静时心脏每搏输出量增加、每分钟心跳次数减少,而要初步达到这一效果,通常需要8周左右的时间,12周后才会有明显效果。但是终止锻炼3周后,心脏对锻炼的效益多数消失
(3)全面性原则:是指全面发展身体形态和功能,不但注意发展锻炼者的耐力水平,而且注意发展锻炼者的力量、速度、灵敏性、协调性以及平衡能力等,使运动器官和和内脏功能协调发展。
2.个人卫生
个人卫生包括建立科学的日常生活制度,特别要注意不吸烟,有吸烟习惯时应积极戒除。烟草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成分,吸烟显著增高多种疾病的发病率,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癌等,还可加重心血管疾病、诱发心绞痛、心肌梗死和严重的 心率失常等。锻炼后要注意及时洗澡和更换衣服,防止受凉。要讲究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消化道传染病。
3.场地卫生
健身场地设备要符合健身项目要求,达到卫生标准,减少某些伤病的发生。如游泳池中的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特别是在自然水域中游泳时要了解水质是否清洁、水底有无危险物、水的深度等情况,以免发生意外。
4.自我身体检查
自我身体检查是指锻炼者采用简易的医学检查方法,对本人的健康状况和身体对锻炼的反应进行观察的一种辅助的体格检查方法。由于身体检查是锻炼者在锻炼过程中自身反应最直接的资料,因此,它对于调整锻炼计划,安排运动负荷,预防运动伤害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它还能使锻炼者养成注意自己身体健康,讲究锻炼卫生和个人卫生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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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但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除外。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体育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鼓励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工作。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第九条 体育经营者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时,应当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十条 体育经营者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第十二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聘用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上述从业人员。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体育经营者对所经营体育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因体育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害的,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产生的振动、噪声及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标准。第十六条 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七条 公益性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对其所举办体育活动的名称、吉祥物、徽记等标志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体育经营者索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不得干扰正常的经营秩序。第二十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体育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爱护体育设施和器材,损坏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体育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第二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体育锻炼的自我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体育锻炼的自我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1、次数:表示一个人一个周期,进行身体锻炼的次数。要想获得良好的体育锻炼效果,每周至少应该进行3-5次的体院锻炼。
2、强度:有氧运动的强度控制,可以通过测量心率来实现。在进行有氧运动时,心率应该控制在自己最大心率的60%-80%之间为宜。
3、控制力。在力量练习中,可以通过调控练习器械的重量、练习的组数和次数来实现。要使自己现有的身体素质水平逐步得到提高,就必须在身体适应一定的运动强度后,逐渐加大运动强度,即完成一个从适应到不适应再到适应这样一个循环往复锻炼的监禁过程。
4、时间:是指每次运动的持续时间。为了提高心肺循环系统的耐力,至少应持续进行20-30分钟的有氧运动。练习的强度会直接影响持续运动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控制运动时间要比控制运动强度容易的多。
扩展资料:
运动者在体育锻炼过程中,对自己健康状态和生理功能变化做连续观察,并定期记录于锻炼日记中,供本人、指导者和医师参考。其目的在于评价锻炼效果,调整锻炼计划,防止过度疲劳和运动性操作发生,更有利于健康水平的提高。
自我监督方法:
1、运动心情,即运动欲望。正常是精神饱满、精力充沛、自信心强。如情绪低落、心情不佳,则厌烦运动,甚至怕练。
2、身体感觉。正常时自我感觉良好,身体无不适感觉。如运动中或运动后异常疲劳,有头昏、恶心、呕吐、全身无力、肌肉酸痛等不良反应时,应详细记录。
3、睡眠。良好的睡眠就应是入睡快,睡眠深而少梦,晨醒后头脑清醒,精神状态好。如果入睡慢,容易做梦,睡中易醒,日间无力嗜睡,精力不集中,容易疲劳等,表明睡眠失常。
4、饮食。参加体育锻炼能量消耗大,所以,食欲会变得好起来,想进食且食量大。如果运动后不想进食,食量减少,表明运动量安排不当或身体健康状态不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体育锻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我监督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监督管理,规范体育竞赛,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计划;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承办本行政区域综合性运动会;
(四)制订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审批、选派裁判员;
(五)审定体育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审定、公布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七)对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进行审批;
(八)表彰、奖励体育竞赛组织工作突出或比赛成绩优异的组织和个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体育竞赛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提倡组织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捐赠等形式支持、参与体育竞赛。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竞赛的,出资部分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在广告费中列支。第二章 体育竞赛的主办、承办和协办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行业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体育运动会。第八条 各级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办,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承办。第九条 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目的省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第十条 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全省大学生、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由省学生体育协会、省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第十一条 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办,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第十二条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主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体育竞赛,但不得转让体育竞赛主办权。
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协办体育竞赛。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竞赛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全省农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竞赛必须纳入省体育竞赛计划。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竞赛规程并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可行的组织方案;
(四)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经费;
(五)举办体育竞赛所必需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以及全省农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运动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全省性、跨省的体育竞赛,以及以“山西”“山西省”“全省”“三晋”等包含山西省内容冠名的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和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批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
举办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竞赛,由设区的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
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依照《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举办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向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于举办体育竞赛前40天,特殊情况应当于举办体育竞赛前20天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和组织方案;
(四)场地、设施、器材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证明材料;
(五)经费来源及预算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提倡参赛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举办危险性较大或者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项目的竞赛,参赛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到体育竞赛举办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