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项工作的监督,维护各项纪律,规范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运动会文明、廉洁、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冬季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作人员包括:参加运动会筹备和竞赛期间的工作人员,以及教练员、裁判员、代表团工作人员等。第四条 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以运动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各种信用卡和贵重礼品;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
(三)接受他方单位为本人或者家属提供国内和出国(境)旅游的一切费用;
(四)收受或索取赞助、回扣、佣金等钱物据为已有;
(五)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第五条 要严格遵守运动会各项竞赛规定和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二)为运动员服用而研制、配制、试用、销售、有偿或无偿提供违禁药物;
(三)在执行违禁药物检查、监测任务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渎职行为;
(四)裁判员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职业道德,有意偏袒一方,执裁不公;
(五)明(暗)示、收买、干扰裁判员,使裁判员不能公正执行竞赛规定和规则;
(六)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策划、唆使、怂恿运动员罢赛、打骂和不尊重裁判员等,或发现运动员有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的。第六条 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无偿占有公物不还或私自调换占为已有;
(三)各部、室、委员会擅自私分预算内或预算外的资产、物品;
(四)为逃避财务审计监督而私自设立“小金库”。第七条 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无私奉献的精神。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挥霍公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提供或参与带有色情服务性质(包括“三陪”、异性按摩等)的活动;
(三)借用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
(四)借运动会名义,擅自用公款招待宴请与运动会工作无关的人员;
(五)以工作需要为名,擅自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第八条 严格执行《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按规定应上交的礼品,一律交运动会组委会办公室统一登记保管。第九条 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由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委会监察部依照党纪条规和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调查处理。第十条 对违犯规定情节较轻,并主动讲清情况,认真检查错误的工作人员,可从轻或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委会监察部提出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按照人事管辖权,属地方管理的工作人员,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属国家体育总局管理的工作人员,交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经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转交各机关、单位对违纪人员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均应将处理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第十一条 运动会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根据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规定,经组委会批准,工作人员应一律遵守,若有违犯,将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第十二条 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各代表团的领导对本部门和体育代表团工作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负有督察责任,如所管辖的工作人员违犯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三条 全国性单项竞赛活动或非全国性单项比赛活动,由主办的各项目管理中心和承办的省、区、市体育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保证我国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兴奋剂,是指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确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名单见附则一。
本规定所称使用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者以非正常量、或者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和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第三条 国家体委对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性体育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反兴奋剂工作;
(三)组织并实施国家体委的兴奋剂检查计划;
(四)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对违反本规定者的处罚及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等活动。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体育组织和体育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各级体育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禁用兴奋剂的范围第五条 禁止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第六条 禁止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第七条 禁止专为运动员而研制、配制、试用、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以及为上述目的筹集或提供经费。第三章 兴奋剂检查第八条 运动员应接受根据本规定而进行的体育竞赛和赛外的兴奋剂检查。第九条 全国性体育竞赛(包括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行业系统的综合性运动会,均应根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进行兴奋剂检查。第十条 凡进行兴奋剂检查的体育竞赛,均应在组织委员会下设立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第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和其他体育竞赛的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根据情况应分别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或主办单位的反兴奋剂领导机构主持工作。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时兴奋剂检查对象的确定办法,应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有关单项运动协会和竞赛组委会在赛前共同确定。
在有记录的体育竞赛中,创全国以上新纪录成绩的运动员,应接受兴奋剂检查。
在我国举行的国际体育竞赛中兴奋剂检查对象的确定办法,应按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的医务代表,有权根据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临时指定任何被认为有异常现象的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附则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五条 赛外检查由反兴奋剂委员会及单项运动协会派出的代表主持进行。赛外检查的对象,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确定。
对于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委员会派往各地执行赛外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工作、住宿、交通等方面给予方便。第十六条 赛外检查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任何运动员或其他人都不能拒绝、拖延。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接到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后,应在检查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否则应被视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第十八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经过反兴奋剂委员会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附则三的要求,完成收取样品工作。第十九条 收集后的兴奋剂检查样品应由专人运交兴奋剂检查中心的授权代表。送交的样品及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不应含有可辨认出样品提供者的任何信息。第四章 兴奋剂的检测分析第二十条 从事兴奋剂检测分析的实验室必须取得国际奥委会的认可资格或国家体委的授权,否则其检测结果应被视为无效。第二十一条 收到样品后应尽快完成检测分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负责人报告结果。第二十二条 兴奋剂检测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检测结果的保密义务。
体育监察巡视员是什么职务?
体制内的调研员、巡视员,到底属于什么职业?相信有不少考生有这样的疑惑。 事实上,我们经常听到的调研员、巡视员并不是一种职业,而是公务员参加套改后的一种职级名次。 在新《公务员法》发布前,公务员被分为实职与非实职两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