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与法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二)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二)
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怎样申请体育用地
1.首先要向当地体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体育用地申请书等;
2.其次,体育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资格;
3.最后,体育局会根据审核结果,签发体育用地使用证书,确认申请人可以使用体育用地。
体育用地是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包括:
(一)由国家投资或筹资兴建的、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
(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对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国家规定规划预留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纳入乡镇建设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本地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居民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以及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其建设资金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第十条 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用房建设投资,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除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外,不得征收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建成标准田径场、标准游泳池、带看台的灯光球场和综合训练馆(房)等体育设施,以满足全民健身和业余训练的需要。
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应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因地制宜地建设体育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和城市居民小区,公共体育设施的面积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居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符合农村实际。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体育设施,应按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扩建和拆迁公共体育设施,应先征得产权人同意。严格控制将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的公共体育设施拆迁到偏远地段。重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缩小规模,改变性质和用途。
公共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在履行规划建设报批手续前,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不低于体育设施标准、规模的原则,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体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应有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第十五条 体育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兴建经营性体育设施,应征求当地建设和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参加。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使用、安全和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应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体育用地可以有商业设施吗
体育用地可以有商业设施。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可以有商业设施,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小类与原国标一致。但是,夫球场、赛场、溜冰场、跳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
如何区分体育用地、体育场馆用地以及体育训练用地?
什么是体育用地呢?什么是体育场馆用地呢?什么又是体育训练用地呢?这看似相似的三个概念,他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呢?我们又应该如何对其进行区分呢?
什么是体育用地呢?什么是体育场馆用地呢?什么又是体育训练用地呢?这看似相似的三个概念,他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呢?我们又应该如何对其进行区分呢?
体育用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三个概念的定义是怎样的。
体育用地,是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而体育场馆用地,是指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至于体育训练用地,其定义则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由此可见,体育用地,包含了体育场馆用地,和体育训练用地这两方面内容;而体育场馆用地,与体育训练用地这两个概念加在一起,就得到了体育用地的内涵。
以上内容,即为如何区分体育用地、体育场馆用地以及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用地建筑是否可以分割转让
土地竞得人须整体持有体育综合体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不得进行分割销售和分割转让。
体育用地(land for sport)是2014年公布的建筑学名词。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建筑指人工建筑而成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房屋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与建筑物有区别的是构筑物,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